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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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記事例2011/08/10府民戶字第1000158395號函轉內政部2011/08/08內授中戶字第1000729722號有關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43乙案【說明一】依據100年6月份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彙總表之序號16.1記事例提案辦理。
【說明二】因應外籍配偶尚未喪失原有國籍者,申請英文姓名變更登記,基於明確實際發生日期及申請登記日期之實務作業需求,爰將現行記事例代碼171043「原登記配偶英文姓名○○○○○民國×××年××月××日因結婚冠夫姓變更為○○○○○(戶所代碼)」修正為「原登記配偶英文姓名○○○○○民國×××年××月××日因結婚冠夫姓變更為○○○○○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
【說明三】本案俟修改軟體後,預定於100年9月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結婚2011/08/22府民戶字第1000167037號函轉內政部2011/08/18台內戶字第1000165065號函有關現行登記申請書欄位顯示婚姻狀況代碼乙案。【說明一】旨揭案本部以99年7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90145280號函附「99年5月份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彙總表」序號2.6,同意修改結婚登記申請書上之婚姻狀況之代碼為不列印,以避免民眾錯誤認知滋生困擾,並預定於100年6月版本更新在案。另本部重新檢視其他戶籍登記申請書涉及類似上揭情形者,計有死亡登記申請書上「婚姻狀況」及離婚登記申請書之「離婚種類」均應配合修正,不列印代碼。【說明二】考量配合法律義務、政策制定及業務急迫性等因素增加諸多更新項目,致須延至100年12月版本更新時始更新該項目,在版本更新前,請於列印申請書後,先以人工方式遮蓋該數字代碼,始交由申請人簽名蓋章,避免衍生爭議。【說明三】檢附結婚登記申請書修正前(如附件一)及修正後(如附二)範例供參。
收養2011/08/03府民戶字第1000154736號函轉內政部2011/08/01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452號函有關陳0先生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委任曾0進先生,申請加註陳0雲養父母姓名乙案。【說明一】復 內政部100年5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729649號函。【說明二】按日據時期,臺灣「絶戶再興」之習慣,乃喪失戶主而無人繼承之家,由本家、分家、同家或其他親屬之家,為繼承其戶主名義之意思表示之謂,此再興絕戶之人,非必前戶主之後裔,僅承繼前戶主舊家之家名,既非宗祧繼承、戶主權之承繼,亦非遺產繼承,故不生承繼前戶主任何權利義務之問題,與養子女之情形迥然不同,故除另有被選定為繼承人之事實外,尚難僅依戶籍簿上有「絕戶再興」等字樣之記載,即認定其已繼承前戶主之權利義務(本部96年11月28日法律決字第0960042588號函參照)。【說明三】又戶主死亡而無繼承人時,得經親族協議,使在他家之人承繼已故戶主之家產,並同時命其繼承戶主(本部編「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頁438及464參照)。因無「法定之推定戶主繼承人」,戶主死亡之選定戶主繼承,該被選定人僅包括的承繼被繼承人權利義務,不因選定而與被繼承人發生養親子關係(同前書,頁461)。【說明四】另臺灣日據時期,收養關係之終止並不以登記為要件,故收養關係之終止雖未於戶籍上記載,如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收養關係業經終止者,仍無礙於收養關係之終止(本部78年3月10日(78)法律字第4399號函參照)。本件陳0雲於明治38年5月25日養子緣組入陳0宜戶內,續柄欄記載為「螟蛉子」;惟其後於大正4年7月19日同居寄留於陳0宜戶內,其續柄攔登載為「同居寄留人」,由上述記載資料實尚難據以判斷陳0雲與陳0宜問曾否終止收養。又當事人問有無終止收養之情形,涉事實認定問題,仍請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認。

原住民原住民族委員會100年8月24日原民企字第1001046169號函。有關彰化縣政府函請釋示王璟媛君取得原住民身分乙案,請 查照。說明:
一.首按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並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公所。」依上揭條文規定,原住民身分之取得係採「登記生效主義」,亦即符合本法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之人,應依上揭條文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為原住民後,發生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法律上效果。又按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前揭條文係指已取得原住民身分之人,為非原住民收養者,其已取得之原住民身分原則不喪失。末按本法第4條規定:「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前項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其無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依上揭條文規定所稱「結婚所生子女」,係指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之人,於申請時事實上與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有血緣關係,並且法律上與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有親屬關係者而言。
二.查本案申請人被收養時,尚未於戶籍資料登記為原住民而不具原住民身分,自無適用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餘地。又查申請人之生母雖取得原住民身分,但申請人因為他人收養,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渠與本生父母之親屬關係業已停止,自無適用本法第4條規定之餘地。
印鑑2011/08/25府民戶字第1000172216號函轉內政部2011/08/25台內戶字第1000169859號函有關竹南鎮戶政事務所建議修正印鑑登記辦法第10條乙案。【說明一】復苗栗縣政府100年8月16日府民戶字第1000163352號函。【說明二】按印鑑登記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印鑑登記應設置印鑑簿以村里為單位裝訂保存,並按鄰別及登記先後插置印鑑條,註銷之印鑑條得抽出另行立簿保管。」係屬印鑑條保管作業之原則規定。爰戶政事務所得採彈性作法妥善保管。
戶籍登記2011/08/12府民戶字第1000160610號函轉2011/08/10台內戶字第1000158369號有關經法院判決或裁定強制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案件之催告及逕為登記乙案【說明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0年8月3日北民戶字第1001004060號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8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應為戶籍登記案件,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有關經法院判決或裁定之強制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案件,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依上開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進行催告,如認領人、收養人、監護人、輔助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人與被認領人、被收養人、受監護人、受輔助宣告人及受行使負擔之未成年子女雙方戶籍分屬不同戶政事務所,為避免兩地戶政事務所皆進行催告造成當事人困擾,其中收養登記案件,本部前於99年10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212938號函釋示,考量被收養人相關簿證需改註換發,爰統一由被收養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催告及逕為登記機關。至其他登記案件,考量戶政事務所受理案件統一性及旨揭戶籍登記係變更被認領人、被收養人、受監護人、受輔助宣告人或受行使負擔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且其相關簿證需改註及換發,爰此,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統一由被認領人、被收養人、受監護宣告人、受輔助宣告人及受行使負擔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催告及逕為登記機關。
記事例2011/08/26府民戶字第1000171789號函轉內政部2011/08/23內授中戶字第1000729731號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43內容並刪除代碼171015乙案【說明一】依據內政部100年8月10日研商「100年第3季戶政資訊系統軟體維護項目及時程」會議決議辦理。【說明二】鑒於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15及171043內容皆屬外籍配偶英文姓名或中文譯名之配偶姓名變更登記作業,考量為符合戶籍登記記事例簡化原則,爰將記事例代碼171015與171043內容合併及酌作文字修正代碼171043為「(原登記)配偶(養)(父、母)中文譯名000(英文姓名00000)民國xxx年xx月xx日(因結婚冠夫姓)變更為數(中文姓名)00000(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並刪除記事例代碼171015。【說明三】本案俟修改軟體後,預定於100年12月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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