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美工圖
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收養2011/03/30府民戶字第1000053751函轉內政部2011/03/24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174號函有關吳oo先生申請確認其父吳o與劉oo之收養關係一案。【主旨】:有關吳oo先生申請確認其父吳o與劉oo之收養關係一案,請依法務部100年3月11日法律決字第0999052128號函釋,本於職權查明後依規定核處。【說明】復雲林縣政府99年11月2日府民戶字第0990141738號函。
法務部100年3月11日法律決字第0999052128號函:養子女以「養子緣組」入籍戶內,「續柄」欄(即「稱謂」欄)記載為養女,惟「續柄細別」欄(即「次序」欄)又記載為「○緣女」,若其記載「緣女」有將男抱女之含意,依前述釋字第91號解釋,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似無收養關係
出生地2011/06/22府民戶字第10001000119228函轉內政部2011/06/15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321號函有關研提行政區域調整或改制後,經申請變更出生地登記後,不得再申請改回調整或改制前之原出生地名稱,以維戶籍資料之安定性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100年5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249號函(諒達)規定略以:「…基於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同時大量換發國民身分證,本案有關民眾因護照與國民身分證記載之出生地不一致,申請將出生地「臺灣省臺北縣」變更為改制後名稱「新北市」乙節,原則上仍請依本部99年4月30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17號函(諒達)辦理。惟民眾如於初、補、換領國民身分證時,主動要求或堅持須變更為改制後直轄市之出生地者,得同意其可一併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說明三】按行政區域調整或改制後,依上開規定辦理變更出生地登記後,如無合於戶籍法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者,不得再申請改回調整或改制前之原出生地名稱;並應於受理變更出生地登記案件時告知民眾,以維戶籍資料之安定性。
其他法令內政部100年6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00123558號函修正「動態統計戶籍登記申請書填寫須知」第十四點規定,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鑑於目前行政院核定原住民族為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魯凱族、卑南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及賽德克族等十四族,為符合實際及統計分類之明確性原則,爰修正第二款,刪除「Z其他」等文字,俾資明確。
檢送「動態統計戶籍登記申請書填寫須知」第十四點修正規定一份,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請點選法令資訊/戶政法規/調查統計類/動態統計戶籍登記申請書填寫須知下載(http://www.ris.gov.tw/ch1/ris_law_004_02.doc)。
戶政規費內政部100年6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00123784號函。有關同一次申請同一戶之英文全戶戶籍謄本及部分英文戶籍謄本,部分英文戶籍謄本比照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15元乙案說明:
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0年6月16日中市民戶字第1000018881號函。
二、考量英文戶籍謄本核發手續較中文戶籍謄本繁複,且須翻譯、校對和打字,所需人力和時間較多,爰規定請領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100元,至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則比照中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15元。另同一次申請同一戶之英文全戶戶籍謄本及部分英文戶籍謄本,部分英文戶籍謄本無須逐筆人工核對當事人戶籍資料,爰適用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15元規定。
戶政規費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00126314號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七條、第八條條文。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七條、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親等關聯資料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三十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類2011/06/30府民戶字第1000128083號函轉內政部2011/06/29台內戶字第10001259215號函「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辦法」修正為「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辦法」修正為「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並修正全文,業經本部於100年6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1000125921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死亡2011/05/12府民戶字1000086625第號函轉內政部2011/05/2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216號函有關丁oo先生申請更正先祖父丁oo配偶「存」為「歿」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一】復苗栗縣政府100年4月11日府民戶字第1000058977號函。【說明二】本部41年4月15日內戶字第13210號代電:「人民申報戶口時其配偶業已死亡,而未註明為「歿」者,當事人得提出確切之證明文件,或覓具同一戶籍管轄區內之公民2人具保證書…聲請為更正之登記。」,依貴府來函所述,丁oo先生先祖父丁oo於民國39年4月25日於高雄市小港區初次設籍,其配偶欄記載為陳氏,丁君切結其先祖母陳玉蓮於民國39年3月28日病逝,並有陳玉蓮墓碑照片,惟陳氏是否與陳玉蓮同屬一人?本案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並參酌上開規定查明核處。
美工圖
[ 第一頁 | 上一頁 ][ 下一頁 | 最後一頁 ]
第208頁 / 共305 頁 (共2131 筆) 每頁顯示 7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