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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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11/06/28府民戶字第1000126336號函轉內政部2011/06/27台內戶字第1000124629號函有關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戶籍資料,如漏未建檔,原戶政事務所傳真之內容仍清晰者,可由受理戶政事務所代為核發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一】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0年6月17日中市民戶字第1000019826號函。【說明二】按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自99年7月1日起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次按本部96年7月2日台內戶字第0960102303號函(副本諒達)略以:「…上開(臺灣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戶籍謄本,如漏未建檔,原戶政事務所傳真之內容仍清晰者,可由受理戶政事務所代為核發。…」,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如因漏未建檔,原戶政事務所傳真之內容仍清晰者,可由受理戶政事務所核發,以提升行政效率,並達簡政便民之效。戶政事務所應依本部99年5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90103890號函規定辦理戶籍資料掃瞄及建檔,並於3日內函報本部載入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
戶籍謄本2011/04/18府民戶字第1000067371號函轉內政部2011/04/14台內戶字第1000073766號函有關遺囑執行人申請被繼承人及其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一】復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0年3月16日北市民戶字第10030685600號函。【說明二】按法務部100年4月7日法律決字第1000007946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按民法第1215條第2項及第1218條規定:『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要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又上開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繼承人、受遺贈人、共同遺囑執行人、遺產債權人、受遺贈人之債權人及繼承人之債權人均屬之…。是以,縱認遺囑繼承人為繼承人之代理人,遺囑執行人之職務非繼承人可得解任,尚須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之,如親屬會議不能召集或不能決議時,則得聲請法院指定之,故本案石奉周先生應無單獨解任遺囑執行人之權限。」,本案請依上開函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印鑑內政部100年6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00126110號函有關印鑑登記辦法第5條第4款,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監所長官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案。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17日法矯署勤字第1000114422號函辦理,兼復彰化縣政府100年6月1日府民戶字第1000137126號函。
二、依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知其所屬各機關配合協助,略以:「按印鑑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填具印鑑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各一份親自辦理。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依各該款規定辦理:…四、監所人犯得由監所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是以,各矯正機關於受理收容人申請辦理印鑑登記,除確實詢明是否為收容人本人同意外,應予協助核轉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以維護收容人之權益。」本案請所屬戶政事務所依印鑑登記辦法妥處。
出生2011/04/15府民戶字1000066295第號函轉內政部2011/04/13台內戶字第1000061175號函有關辦理出生登記無法取得出生證明書乙案內政部【說明二】本案經衛生署100年3月2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1228號函復略以:「查醫療法第76條規定略以,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有關貴部因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反映,民眾因經濟困難、積欠醫療費用,致醫療機構拒絕開立出生證明書,戶政事務所代為索取仍遭拒乙節,依上開規定,醫療機構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產婦,不得拒絕開給其新生兒出生證明書。惟對於經濟困難、積欠醫療費用之民眾,民眾得請醫療機構之社工人員予以協助,並請 貴部適時提供社會救助等相關措施,以助其度過經濟難關。至申請出生證明事宜,仍宜由產婦或其配偶、家屬申請為宜。三、另有關產婦生產後即失蹤,致父親無法申請出生證明書事乙節,按出生證明書係個人身分證明之重要依據,醫療機構不得草率開立。爰如由新生兒父親申請該證明時,應提供具有產婦照片之身分證明證件及其為生父之相關證明文件,作為佐證資料;如該產婦為外籍人士,應考量其是否為非法移民或居留人士,其失蹤事宜應立即通報 貴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協助取得其正確身分資料,俾利醫療機構開立出生證明書。」【說明三】民眾申請出生登記無法提出生證明文件者,戶政事務所非申請出生證明書之適格申請人,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查明原因,如係因經濟困難、積欠醫療費用,致醫療機構拒絕開立出生證明書,應即請社政單位協助處理取得新生兒之出生證明書,如係產婦生產後即失蹤,如由新生兒父親申請該證明時,應提供具有產婦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為生父之相關證明文件,作為佐證資料;如該產婦為外籍人士,應考量其是否為非法移民或居留人士,其失蹤事宜應立即通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並協助取得其正確身分資料,俾利醫療機構開立出生證明書。
收養2011/06/01府民戶字第10001000106414函轉內政部2011/05/30台內戶字第1000102981號函有關被收養人已辦理遷出登記,致除戶戶籍資料未載明收養記事者,由受理核發除戶戶籍謄本之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聯繫表通知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補註收養記事案內政部函【說明一】兼復彰化縣政府100年4月21日府民戶字第1000101937號函。【說明二】有關受理申請當事人被收養戶籍資料以證明親屬關係案,按本部99年12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90244046號函(諒達)略以:「…(二)當事人已辦妥遷徙登記者,應於被收養人遷出地個人除戶記事補註『民國xxx年xx月xx日被○○○收養民國xxx年xx月xx日註記』。(三)受理本生父母及其親屬因證明親屬關係需要,申請戶籍資料證明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事實,應僅提供當事人載明被收養記事之除戶戶籍資料。」。按戶籍謄本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被收養當事人已辦妥遷徙登記,除戶戶籍謄本未有收養記事者,由受理上開案件核發除戶戶籍謄本之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聯繫表(如附件)直接通知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補註收養記事,以提升行政效率。
出生2011/05/31府民戶字第10001000106285函轉內政部2011/05/30台內戶字第1000107535號函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出生登記作業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行政院100年5月24日院臺治字第1000027031號函轉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修正戶籍法部分條文通過之附帶決議(如附件影本)辦理。【說明二】為嚴密逕為出生登記代立新生兒姓名程序,本部業以100年1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000124921號、同年5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000950441號函(諒達)請 貴府轉知戶政事務所,應於逕為出生登記前,派員實地查訪依戶籍法第29條規定應為出生登記申請之人居住情形。如未居住戶籍地者,催告書應續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11節有關送達規定辦理。如查明確有居住戶籍地者,即告知請其儘速辦理出生登記,如逾催告期限仍不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始依法代立姓名並逕為出生登記。並請所屬戶政事務所加強宣導,促請民眾於法定期限內申辦出生登記,避免因延遲申辦受罰,本案仍請切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戶籍謄本2011/05/18府民戶字第號函轉內政部2011/05/06台內戶字第1000062049號函有關落實執行保護令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一】兼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00年4月12日高市鳳山民政戶字第1001001703號函。【說明二】按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3條規定:「被害人得依本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憑載有本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事由之保護令及身分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第1項)。…申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註記時,應提供相關戶籍資料供戶政事務所辦理註記。(第4項)」【說明三】鑒於保護令核發後,仍有被害人不知或未依上開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經本部前以100年1月19日臺內防字第1000018921號函詢問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如家暴案件均予以強制註記,似欠缺彈性及違背被害人實際意願、需求。【說明四】為周全保障家暴案件被害人權益,使被害人知悉得持憑保護令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一事,本部業以100年4月28日台內防字第10000876812號函(如附件影本)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持續運用防治網絡相關資源強化宣導策略,提醒被害人依規定申請註記,本案請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並加強宣導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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