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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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籍內政部100年2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000258242號函有關修正配偶國籍別變更戶籍登記記事例乙案,請 查照。按國人與外國人結婚日益增多,該外國籍配偶嗣後另取得其他國籍亦漸頻繁,爰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25修正為「配偶○○○原大陸地區人民(xx國人)民國×××年××月××日身分變更(兼具)為×國人○○○(中文姓名)○○○(英文姓名)(×××年××月××日出生)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預訂100年6月版本更新)。
國籍歸化內政部100年2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00032885號函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所持改制前地址之外僑居留證無須配合縣市改制更正,請 查照轉知。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9年12月24日發布「移民署因應五都改制,服務站專勤隊在地服務不變」新聞稿略以,外來人士持有核發改制前地址之居留證或入出境證件等不須換發,可俟證件效期屆滿時再行換發,但民眾如有個別需求,也可洽服務站辦理更正或換發 。爰請依旨揭內容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
國籍歸化內政部100年1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00010185號函有關建議曾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申請歸化時免再附繳該紙證明並修正歸化國籍申請書附繳證件欄1案,請 查照。 查曾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以下簡稱準歸化證明)者,其嗣後申請歸化國籍,現行國籍行政資訊系統作業,已能透過匯入(統一證號)功能,將當事人申請準歸化證明時檔存之資料逐筆匯入歸化國籍申請書對應欄位,包括準歸化證明之核發日期及字號。是以,98年12月30日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修正發布後,經本部核發準歸化證明者,申請歸化時,得免再影送該紙證明;惟經貴府核發準歸化證明者,仍請依本部99年1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90017380號函(正本諒達)規定,於申請歸化時一併影送。另歸化國籍申請書附繳證件欄相關「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選項,因仍有需要且方便勾選作業,爰不予刪除。
監護內政部99年12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90243983號函有關父母之一方因「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致不能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疑義乙案,請 查照。 按法務部99年12月23日法律決字第0999053250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本件所詢本部99年7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99031351號函引用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415號判例所舉之例『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之認定標準,宜依社會通念、該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父母在監受徒刑之執行,是否構成民法第1089條所定『不能行使權利』之情形,故應就個案事實彈性認定,尚難一概而論…」。本案請依上開法務部函意旨辦理。
監護內政部99年11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90237061號函有關丁康祐先生申請未成年子女(丁韋辰)戶籍登記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按法務部99年11月23日法律決字第0999044567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係父母因事實上一時或部分無法行使監護權所設之委託監護之規定,是委託監護人乃由父母委託,就特定事項行使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故本條所謂『他人』係指父母以外之第三人,從而,父母間尚無該條委託監護規定之適用。…至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原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嗣因父母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有困難,而由父或母出具同意書,明示同意之共同意思,交由其母或父(即他方)1人辦理,此時其母或父即兼具其父或母意思表示執行機關之身分,應與所謂『共同行使』無間。本件丁○祐先生之申請書內容是否足以表明共同行使法定代理權之意思,要屬事實認定問題…請本於職權審認之…」,本案請依上開法務部函釋意旨辦理。
監護內政部99年11月9日台內戶字第0990208580號函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疑義乙案,請 查照。一、按內政部97年6月2日台內戶字第0970089684號函(諒達)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有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情事者…」;次按法務部99年7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99031351號函略以:「…所謂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兼指法律上不能(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及事實上之不能(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而言。至於行使有困難(例如上班工作無暇管教,子女尚幼須僱請傭人照顧等),則非所謂不能行使(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415號判例參照)…」。爰實務上有民法第1089條第1項後段規定「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情事時,如事實上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他方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二、另有關辦理上揭登記,請登載記事為「因父(母)生死不明(失蹤、在監執行長期徒刑、受監護宣告、重病)民國×××年××月××日由父(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
三、至建議修正戶籍法第13條規定乙節,已錄案留供修正戶籍法之參考。
出生2010/10/04府民戶字第0990180191號函轉內政部2010/09/29台內戶字第0990195321號函有關無國(戶)籍國民申辦戶籍登記疑義個案,請 查照。內政部函【說明一】本部99年4月15日台內戶字第0990069120號函諒達。【說明二】有關民法第1063條第1項婚生推定制度,係以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出發,確保子女身分安定及成長安全而設,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或該未成年子女被推定為生母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考量實務上訴訟程序冗長費時,期間該子女皆處於無國籍或無戶籍狀態,為兼顧子女權益及最佳利益,避免衛生就學或醫療問題,並正確戶籍登記,如生父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其與未成年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且該未成年子女與生父同住,由生父負撫育教養之責,同意由生父先行辦理未成年子女出生及認領登記,以符合保護子女利益之意旨,嗣後如有爭議再請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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