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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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籍內政部100年5月26日台內社字第1000106205號函內政部馬偕計畫自100年6月1日生效內政部訂定「馬偕計畫」自民國100年6月1日生效請積極鼓勵符合資格之外籍人士,儘速提出申請且本項優惠措施於同日施行。
為感念馬偕博士在我國創建醫院、興辦學校及扶弱濟貧等貢獻,對於秉持馬偕博士關懷弱勢精神,長期為我國無私奉獻之外籍人士,比照我國老人提供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公立(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優待事宜,特訂定本計畫。
本計畫之優待對象,指在我國居住二十年以上,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並年滿六十五歲,對我國長期奉獻服務或具有特殊貢獻之外籍人士。

出入境內政部100年4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00073727號函海峽交流基金會新增對大陸地區公證書簽名樣式一、依據內政部部100年3月31日內授移字第1000931106號函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0年3月30日陸法字第1000002461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揭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國籍喪失內政部100年4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00074340號函有關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案件,沿用當事人原配賦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作業方式乙案,復請 查照。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恢復戶籍、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除統一編號與他人重複或錯誤外,應沿用原配賦之統一編號。…」。有關受理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案件,當事人已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其作業方式業請資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系統,預定於100年9月版本更新,屆時無須再傳真申請書至本部即可完成登記作業。
國籍歸化內政部100年5月2日台內戶字第1000078368號函有關外籍人士持偽造之上課時數證明申請歸化我國國籍1案,請 查照。一、依國籍法第19條規定,歸化我國國籍後,5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應予撤銷。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4項規定,外國人於取得歸化許可前,有不符本法所定歸化要件者,本部應不予許可歸化。
二、嘉義縣政府上揭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所轄東石鄉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外籍人士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發現有申請人持偽造之學習時數證明文件,經其深入查證確實偽造,已函請警察機關偵辦。
三、為防止類此情事發生,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於登錄外籍人士上課時數紀錄前,應先向出具證明之機關團體洽查屬實,始得據以登錄;倘經發現有前揭偽造情事,請將相關事證移送警察機關偵辦,於國籍行政資訊系統婚姻品行調查作業系統登錄偽造情事,俟警察機關查證回復後,併同函報本部依上揭國籍法規定辦理。
四、嘉義縣政府另查有已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及歸化許可者計3名持偽造之上課時數證明1節,亦請依前揭說明四辦理,俟警察機關查證回復後函報本部研處。
國籍歸化內政部100年2月8日台內戶字第1000018149號函有關獨力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外籍配偶申請(準)歸化所需「未再婚證明」疑義,請 查照。一、依本部92年9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20074547號函釋意旨略以,外國人於我國國人配偶死亡後,須有嗣後未再婚且於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子女等情形,其財力證明始得參照國人之配偶身分辦理,復依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經參酌該條之立法理由,國人配偶死亡,姻親關係並未隨之消滅。
二、綜上,外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如提出未再婚證明及獨立扶養未成年子女之事實,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時,財力證明得參照國人配偶身分辦理,前揭未再婚證明得由居住地之鄰、里長開具,亦得參酌民法第971條規定,由國人配偶之親屬開具,俾憑認定。
出入境內政部100年2月1日台內移字第10009395545號函「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100年2月1日以台內移字第1000939554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國籍內政部100年2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000249542號函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說明二,請 查照辦理。一、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為減少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後,僅得以中文登記其姓名,造成渠生活之困擾,於98年7月8日增訂上開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後,得並列登記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惟上開姓名條例訂定前已歸化我國國籍者,須返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並列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降低民眾辦理上開登記意願。爰依上揭規定,開放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後,並列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政資訊系統預計100年3月25日版更,自100年3月28日起實施。
三、檢附本部100年2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00024954號公告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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