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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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姓名更改2010/12/13府民戶字第0990230783號函內政部2010/12/10台內戶字第0990244488號函有關 貴府西區戶政事務所建議「戶籍登記通知聯繫表」增列回擲聯,或應隨同辦理配偶或父母姓名變更登記者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行文通知時,副知原受理地戶政事務所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一】復 貴府99年11月1日府民戶字第0995047935號函。【說明二】按本部99年5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90092829號及99年7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90151863號函,有關修正申請人或戶長辦理遷徙登記不便提供戶口名簿之處理方式,及刪除「行政協助註記戶口名簿聯繫表」之「資料註記回復聯」格式,係為簡化作業程序,避免重複傳真資料衍生爭議。依上揭函意旨,且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本案有關建議於「戶籍登記通知聯繫表」增列傳真回擲聯一節,宜維持現行作業方式,以免影響行政效率。【說明三】另建議「應隨同辦理配偶或父母姓名變更登記者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行文通知時,副知原受理地戶政事務所」一節,原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傳真通知後,相關當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應確實依規定通知並控管,如原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欲追蹤相關人是否已辦妥姓名變更登記,得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
其他法令2010/12/14府民戶字第0990231972號函內政部2010/12/13台內資字第0990244433號函自然人憑證於100年效期屆滿者將續採展期3年方式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一】為確保憑證使用安全及提升便民服務,並減輕民眾負擔,本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5年效期於100年屆滿者,可繼續辦理展期3年,請  貴府(局)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說明二】自然人憑證有效期限到期前60天起,即可分別採線上及臨櫃展期方式辦理,有關展期方式說明如下:
(一)線上展期:憑證到期前60天起至憑證有效期限屆滿日止,可進行線上憑證展期作業。
(二)臨櫃展期:憑證到期前 60 天起至有效期限屆滿後3年內 ,請本人持國民身分證及自然人憑證 IC 卡,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憑證展期(不限戶籍所在地) 。【說明三】另本部憑證管理中心為提昇自然人憑證之金鑰安全強度,自明(100)年起將全面採用金鑰長度為2048位元之自然人憑證,有關自然人憑證2048位元IC卡片效期仍暫訂為5年,未來將定期檢討金鑰密碼演算法之安全性後,再評估可否辦理展期及展期使用期限。
姓名更改2010/12/14府民戶字第0990232001號函轉內政部2010/12/13台內戶字第0990240579號函有關已結婚未成年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氏及姓名變更登記乙事。內政部【說明一】依據法務部99年11月15日法律字第0999036183號函(如附件影本)及99年11月29日法律字第0999052130號函辦理。【說明二】按上開法務部99年11月15日函略以:「…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而涉及父母之選擇權…是以,不論係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抑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離婚後尚未成年,關於其姓氏之變更,自仍須得父母之同意。(二)次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第1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第2項)』…民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不因離婚而喪失其行為能力。是以,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其得親自向戶政機關申請改姓,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至於已結婚之未成年人離婚後尚未成年,因結婚而取得之行為能力,除發生身分上一定權利義務關係之行為外,不因離婚而喪失,其亦得親自向戶政機關申請改姓。…」。【說明三】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有關已結婚未成年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請變更姓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離婚後尚未成年,關於己身姓氏變更,須得父母之同意。
(二)已結婚之未成年父母、離婚後尚未成年之父母或未成年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對其未成年子女之從姓約定及姓氏變更之同意權,自得基於該未成年子女之父母身分為之。【說明四】姓名條例第10條規定:「依前4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有關未成年人及其為成年子女申請姓氏或姓名變更登記之申請人,規定如下:
(一)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離婚後尚未成年,關於己身姓氏變更登記,及其未成年子女姓氏及姓名變更登記,因渠等已具有行政程序能力,得親自向戶政機關申請,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二)未結婚之未成年父母,因不具行政程序能力,關於己身姓氏變更登記,及其未成年子女姓氏及姓名變更登記,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902489243號函有關國民身分證遭冒領通報作業程序說明:按國民身分證效用及於全國,該證遭冒領影響當事人權益及公共利益甚鉅,為及時防範不法使用遭冒領之國民身分證申辦護照、駕照、健保卡或向金融機構設立帳戶等事,戶政事務所查有冒領情事,應立即註銷該證登載相關電腦系統,並即將個案詳情及相關資料函送警察機關偵辦,及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外交部、交通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並副知內政部,以簡化作業流程,迅捷周知。
出生20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90246173號書函有關斯洛伐克戶政單位自95唸2月1日停發單身證明,改由當事人於公證人前宣誓其單身身分並加以驗證。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99年12月7日部授領三字第0995149800號函辦理。
二、查斯洛伐客戶政單位自2006年2月1日起已停發單身證明(Certificate on Legal Capability to Get Married)供其國人與外國人結婚使用,而改由當事人於公證人前宣誓其單身身分並加以驗證,嗣經由斯國地方法院複驗公證人簽證屬實,續由斯國外交部領務司複驗地方法院負責文件證明專員之簽字屬實。
三、我駐斯洛伐克代表處對斯籍人士為來台與我國人結婚申請單身證明宣誓書驗證案,係驗明比對該文件上斯國外交部有權簽字人之簽字屬實後辦理驗證,亦即謂該單身證明宣誓書形式上完成前揭斯國國內法定之認、驗證程序,至該文件之效力仍由國內要證機關逕行審認。
死亡2010/12/21府民戶字第0990238171號函轉內政部2010/12/14台內戶字第0990223155號函有關行方不明失蹤人口查尋程序,請依說明落實辦理內政部【說明一】依據本部99年11月29日台內警字第0990872396號函送「內政部99年失蹤人口查尋網路會報會議紀錄」(如附件1)辦理。【說明二】、有關國內滿百歲人口,如經戶政事務所查對當事人係行方不明者,參照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戶警聯繫作業要點及本次會議相關決議意旨,請依下列程序辦理:(一)當事人未列為失蹤人口時,戶政事務所應協助當事人之家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如經多次通知家屬,仍不向警察機關報案,個案通報警察機關處理。(二)當事人在臺無親屬者,戶政事務所逕依職權向警察機關通報協尋,並列為失蹤人口。(三)已列失蹤人口者,戶政事務所協助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或逕由戶政事務所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並副知警察機關。(四)法院為死亡宣告裁定確定後,由死亡宣告登記申請人或戶政事務所依法院裁定書辦理(逕為)死亡宣告登記。(五)戶政事務所主任應與轄區警察分局、派出所(分駐所)主管密切聯繫,遇案應本行政一體原則,妥善處理,個案如有疑義,儘速專案函報本部研處。
戶籍登記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90244089號有關加強縣市改制直轄市戶籍登記作業宣導乙案說明二有關縣(市)改制直轄市戶籍登記作業乙節,按本部99年
10月19日前揭函略以:「按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
縣(市)及高雄縣(市)等7縣(市)定於99年12月25日
改制為直轄市。改制日後,改制直轄市民眾持用改制前國
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屬有效,可持續使用。...」。針對
縣(市)改制直轄市前核發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屬
有效,本部業以99年12月3日台內戶字第0990237885號公
告,且改制後暫不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在案。
另按本部99年10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90202802號函略以:
「...針對民眾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縣市改制而至
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任一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
證及戶口名簿者(如南投縣南投市民至南投縣竹山鎮換證
,或臺南市安平區市民至改制後臺南市新營區換證),免
收規費。至跨縣(市)或跨直轄市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
名簿者(如臺北市大同區市民至臺東縣卑南鄉換證,或改
制後臺中市豐原區市民至改制後臺南市山上區換證),仍
應收規費。」,又為配合本部戶役政系統轉檔需要,全國
各戶政事務所於99年12月24日(星期五)下午5時起至同
年12月27日(星期一)上午8時止不受理各項戶籍登記。
三、為加強宣導縣市改制作業,本部業製作宣導資料,並以99
年9月30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802號函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加強宣導;復拍攝國語、台語、客語等宣導短片
,並以99年10月14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820號函請交通
部、教育部、財政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宣導。相
關宣導資料亦得自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下載運用。考量
縣市改制在即,為避免民眾對改制作業不熟悉衍生爭議,
本案建請持續運用跑馬燈等多種方式加強宣導,並於民眾
至戶政事務所洽公時宣導轉知。
四、按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業務處理原則第4點第1款規定:「
...2.現行門牌格式並未列有縣、市之名稱,僅列有鄉(
鎮、市、區)或村(里)及地址,改制縣、市應自行決定
全面換發、逐年換發或暫不換發,如全面換發者,於改制
日後1週內更換為新門牌,其餘未換發之舊門牌,應於改制
日後1週內予以更正標示清楚...」。又按「縣市改制直轄
市戶政業務作業規定」第5點第2款第5目規定,各改制縣
市應於99年11月10前完成印製「區」、「里」強力防水膠
黏貼片,12月25日前發送各戶俾利住戶黏貼,並加強相關
人員服務民眾,力求快速於99年12月31日前貼妥。本案考
量縣市改制作業在即,為協助辦理改制後門牌標示相關作
業,以達改制後1週內妥處目標,請臺北縣、臺中縣、臺中
市、臺南縣、臺南市、高雄縣及高雄市等改制縣(市)政
府提供後續門牌標示辦理作業情形,併請提供改制縣(市
)戶政事務所辦理改制作業聯繫窗口,俾利彙整供民眾知
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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