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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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10/03/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57126號有關請領祭祀公業派下員戶籍謄本應否核發全戶戶籍謄本乙事。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戶籍法第65條規定略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第1項)。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第2項)......。」次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說明二】、:內政部戶政司80年10月15日八十戶司發字第800037號書函略以:「…關於祭祀公業派下員戶籍謄本,得憑鄉、鎮、市、區公所之檢補派下員戶籍謄本通知書作為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係指在祭祀公業未完成登記前,申報人與派下員間之利害關係,故規定得憑鄉(鎮、市、區)公所之檢補派下員戶籍謄本通知書申請派下員戶籍謄本。基此,本案如核發派下員全戶戶籍謄本,須依上開規定於個案認定與祭祀公業派下員之全戶均具有利害關係,始得為之。 
戶籍謄本2010/06/10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72號檢送內政部「99年戶政為民服務(管理、實務)分區研習會」管理班第3梯次綜合座談紀錄1份。 巳領有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未婚)能否申請戶籍謄本,一、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1、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第1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第2項)」。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係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故限制行為能力人非屬上揭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且行政程序法並無準用民法第76條或第77條之規定。是以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戶籍謄本,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二、至已離婚之未成年人申請戶籍謄本,依本部90.3.21.台(90)內戶字第9003420號函准法務部90.3.7法90律決字第003497號函釋,得由該未成年人為之。
戶籍謄本2010/06/2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31789號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90107292號為利大專院校學生申請政府各類助學金(含弱勢助學、各類減免及就學貸款等)所需,民眾申請戶籍謄本辦理各類助學金時,請勿省略戶籍謄本記事欄。 為利大專院校學生申請政府各類助學金(含弱勢助學、各類減免及就學貸款等)所需,民眾申請戶籍謄本辦理各類助學金時,請勿省略戶籍謄本記事欄。 
戶籍謄本2010/07/16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95號檢送內政部「99年戶政為民服務(管理、實務)分區研習會」實務班第2梯次綜合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1份。序號2提案內容:一、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否受託申請印鑑、戶籍謄本、戶籍登記,依內政部81年8月28日台(81)內戶字第810505號函規定,得受委託。日前為民服務研習會紀錄:應依行政程序法,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申請本人之戶籍謄本,建請內政部重申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能為受託人?處理情形: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第1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第2項)。」;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次按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基此,未成年人依上開規定申請戶籍謄本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另受委任為行政程序之代理人者得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戶籍謄本2010/07/23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700號檢送內政部「99年戶政為民服務(管理、實務)分區研習會」實務班第1梯次綜合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1份。序號6提案內容:一、債權人須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不成時,始得向「連帶保證人」追討,鑑此,戶政事務所核發此類利害關係人謄本時,應否請求債權人舉證上揭證明文件後,再予以核發,以符相關連帶規定。二、有關核發「債務未清償」或「契約未履行」此款利害關係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時,因未有明確指示文件,造成各戶政事務所承辦同仁須負擔極大的責任裁量,尤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深怕影響民眾權益,建請戶政司針對戶籍謄本核發原則審慎明確指示,例如:支付命令(可強制執行之先前告知)、債權憑證(已無財產可清償)等文件,即民眾所持以上文件時,讓各戶政事務所均有統一作法,而非各自有不同解讀而有不同准駁。處理情形:一、按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同法第746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債權人依上開規定提憑相關證明文件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保證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二、有關核發「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此款利害關係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時,須提憑符合「債務未清償或契約末履行」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提案情形所指支付命令或債權憑證等證明文件,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之一,請本於職權調查足資證明該款利害關係,惟因債權債務關係之案件態樣眾多,如個案審認仍有疑義,請提供具體資料俾憑研處。 
戶籍謄本2010/10/21府民戶字第0990193370號函轉內政部2010/10/18台內戶字第0990206453號函有關電子戶籍謄本新增紙本列印防偽驗證功能,惠請各需用機關(單位)配合採用電子戶籍謄本內政部函【說明二】以往民眾利用自然人憑證上網申辦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必須先將自網路下載產製之密文檔儲存於可攜式儲存媒體(如光碟片、隨身碟…等)後交給需用機關(單位)、公司行號,始得透過網路驗證使用。考量電子戶籍謄本使用及驗證之安全性與便利性,除現有以內政部戶政司電子簽章簽署核發、加密功能外,本次新增電子戶籍謄本紙本列印騎縫章、押花、浮水印及驗證檢查號相關功能(詳如附件:修正電子戶籍謄本格式及功能對照表),民眾可自行列印紙本電子戶籍謄本,透過一般郵寄、親自送達或電子郵件傳送等方式交付需用機關(單位)、公司行號,該電子戶籍謄本可依其檢查號驗證。【說明三】本次新增相關功能已自99年10月1日起開放使用,請利用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政網路申辦服務系統」。(https://www.ris.gov.tw/AS2/index.html)進行申辦及驗證作業。【說明四】為擴大便民服務、落實e化政府,鼓勵以網路代替馬路,請 貴機關(單位)及所屬如有應用戶籍謄本需求,配合採用電子戶籍謄本,省卻民眾奔波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謄本之不便。
戶籍謄本2010/10/11府民戶字第0990185083函轉內政部2010/10/06台內戶字第0990201990號函有關本部新增電子戶籍謄本紙本列印防偽驗證功能內政部函【說明一】本部為加強推動民眾利用自然人憑證上網申辦電子戶籍謄本,除現有電子戶籍謄本以本部戶政司電子簽章簽署核發、加密功能外,新增電子戶籍謄本紙本列印騎縫章、押花、浮水印及驗證檢查號相關功能,俾利需用電子戶籍謄本之機關(單位)、公司行號及個人得於上網查驗電子戶籍謄本內容。相關功能即日起開放使用,請利用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政網路申辦服務系統」(https://www.ris.gov.tw/AS2/index.html)進行申辦及驗證作業。【說明二】請加強宣導電子戶籍謄本新增功能,俾利提高電子戶籍謄本之申請與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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