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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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出生2010/07/16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95號檢送內政部「99年戶政為民服務(管理、實務)分區研習會」實務班第2梯次綜合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1份。 序號7提案內容:本轄許女士民國93年與美國人結婚,民國95年11月2日出境,民國97年12月15日遷出登記,於數月前,許女士持美國護照入境,並於99年5月21日持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於北市醫院產下一女,許女士其夫婿為美國AIT人員,聲稱其女不得於臺灣辦理出生登記,本案情況特殊,應如何辦理催告與出生登記,建請內政部釋示。處理情形:依戶籍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定。」;同法第6條前段規定:「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同法第29條規定:「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同法第48條規定略以:「…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出生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新生兒如確具我國國籍且於國內出生,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應依上開戶籍法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經催告仍不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出生登記。另為避免在臺出生兼具外國籍之新生兒未辦妥出生登記即由家屬陪同出境衍生戶籍管理疑義,依本部99年5月5日台內戶字第0990067094號函、99年6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90115553號函,將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針對該等新生兒及家屬出境時,於國際線上請其家屬填寫國際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並影存身分證明文件後,函送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處理新生兒出生登記事宜。 
監護2010/10/18台內戶字第0990208585號有關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變更時,其適格申請人疑義乙案,請 查照。一、兼復臺南縣政府99年10月13日府民戶字第0990249480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35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三、本案有關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嗣後約定變更,為維護未成年子女利益與戶籍資料正確,非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持憑雙方之約定書,申請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時,請參照本部99年10月4日台內戶字第0990197148號函(諒達)說明三之意旨,戶政事務所應依戶籍法第35條及第48條規定催告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申請人,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死亡2009/05/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92250號有關戶政機關辦理死亡宣告所需證明文件格式疑義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經法務部98年5月11日法檢字第0980017234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一)查本部90年2月26日(90)法檢字第006656號函係就戶政機關依法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要件如何所為答復,目的在對民法第8條第1項關於死亡宣告之要件及民事訴訟法第623條關於聲請死亡宣告應表明事項加以說明,以利檢察官參酌據以提出聲請,並防死亡宣告制度遭到濫用。(二)民法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編第4章對於聲請死亡宣告案件之要件及所應表明事項,並無有關範例或格式之規定,故本部尚無從製作旨揭所述申請文件之格式。
死亡2009/08/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41059號2009/08/21法務部函法檢字第0980803666號檢察機關辦理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程序。 法務部函【說明一】、依98年8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顏檢察長召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等檢察機關「研商88水災死亡案件核發死亡證明書會議」結論及本部98年8月16日、20日「研商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程序會議」決議辦理。【說明二】、檢察機關辦理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程序如下:(一)本程序以因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而檢察機關無法進行司法相驗者為限。(二)檢察機關自即日起,得依莫拉克颱風失蹤人之應為繼承之人(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之順位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言詞或書面之聲請,開始為失蹤人是否死亡之調查。(三)檢察機關經踐行人證、書(物)證或相關之鑑定或勘驗等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即應核發死亡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四)失蹤人,以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同一災區地點之失蹤人,推定為同一時間死亡,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五)檢察機關核發之死亡證明書應於死亡原因欄下加註:「本件死者係民國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經政府及民間全力搜尋,且經檢察機關為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所核發之死亡證明書。」(六)檢察機關核發之死亡證明書應載明死者之家屬領取死亡證明書後,應儘速向各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再憑戶政機關所核發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向相關機關申請各項補助、辦理保險或撫卹等事宜。(七)失蹤人尚生存者,檢察機關得依本人、說明二、(二)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死亡證明書。(八)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發現失蹤人之屍體時,應依法相驗,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並撤銷原核發之死亡證明書。(九)撤銷死亡證明書之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第640條之規定(十))檢察機關應設立單一諮詢窗口,以解答民眾詢問處理相驗及核發死亡證明書等事項。
死亡2009/10/0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84181號2009/09/29法務部函法檢字第0980037057號有關檢察機關辦理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疑義乙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為安全、有效、迅速推動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對於因颱風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貴部函詢事項,因行政機關並非莫拉克颱風失蹤人之應為繼承之人,依該條例規定,應不得向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核發死亡證明書。至於聲請核發死亡證明遭檢察機關駁回之案件,宜循民法第8條規定,於失蹤期滿時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
死亡2010/05/06內政部函台內密樺戶字第0990083843號有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用戶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相關當事人「全戶戶籍、全戶除戶資料為亡故」,惟「個人基本資料登載為未亡故」異常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為使戶籍資料正確及完整性,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依提供之名冊逐筆清查,並填寫死亡日期。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於99年5月20日前彙整函報本部,俾利更新資料庫。【說明三】、又為正確戶籍資料,避免資料不一衍生爭議,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嗣後經受理死亡登記,如當事人屬電腦化後戶籍遷出國外且已列除戶者,應於個人記事欄補填死亡事實後,將除戶個人記事補填登記申請書傳真戶役政運作支援中心修改加註特殊事故代碼(將遷出國外修改為死亡人口)。
姓名更改2009/07/2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40058號有關配合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修正相關作業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一】、有關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業經總統98年7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6491號令公布,戶役政資訊系統98年9月底版本更新前,是項作業辦理程序,本部業以98年7月8日台內戶字第0980131038號函(諒達)貴府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查照在案。【說明二】、歸化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已設戶籍者,依上揭規定得申請並列登記其原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相關登記作業程序補充說明如次:(一)由申請人自行提供原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原外文姓名本即使用英文者,仍應以原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非原外文姓名照錄。(二)本項作業依戶籍法第26條規定,應向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請領國民身分證仍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辦理。(三)各戶政事務所先以維護作業因應,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姓名羅馬拼音資料檔(RLDF047M—RLSC047M)新增當事人羅馬拼音資料,再於個人基本資料檔(RLDF004M—RLSC004M)修正該當人傳統姓名羅馬拼音欄註記為1,嗣後核發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時,當事人姓名欄即列印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資料。另本項登記仍應先以維護作業登載於個人記事檔(RLDF005M—RLSC005M)。(四)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完竣後,戶政事務所應刪除上開維護作業、個人基本資料檔(RLDF004M—RLSC004M)修正該當事人傳統姓名羅馬拼音欄註記為0,再重新登錄版更前已辦理者之申請書資料,記事例登記日期為原申請登記日期。(五)是項登記案件之統計數,於版本更新完竣後,由戶役政資訊系統統計案件數;版本更新前,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計戶政事務所辦理案件數,於每月5日前,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復知本部(電子郵件信箱:moi1376@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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