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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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出生2009/06/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102107號函有關新生兒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出生登記後,應將下落不明之產婦及其新生兒資料函送警察及社政機關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本部98年6月10日台內童字第0980840122號函送「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防治小組第2屆委員第4次委員會議紀錄」辦理。【說明二】、上揭會議提案一,有關加強新生兒之出生通報決議略以:「請戶政司再次函知各戶政事務所接獲出生通報資料,如法定申請人未於法定期間申請出生登記者,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催告,經催告仍不申請者,逕為出生登記。戶政事務所逕為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後,應將行蹤不明之產婦及其新生兒相關資料函送戶籍地警察及社政機關(單位),並副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請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一併協助查尋該產婦及其新生兒,戶政事務所於巡迴查對時,應留意有無該產婦及其新生兒之行蹤。俟尋獲後,請社政機關(單位)留意該新生兒生活照護等相關事宜,以保障其權益。」【說明三】、另提案二兒少保護安置個案,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否遷移戶籍一案,依本部兒童局研擬意見略以:「依戶籍法第41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臺北市案例係由該安置家庭戶長申請遷徙,但因該案戶籍登記已有註記為臺北市社會局監護個案,戶政事務所雖係依上開規定辦理,但是類個案因涉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之保穫,仍宜尊重主管機關意見,爰請戶政司轉知各戶政事務所,爾後是類個案,如戶籍登記已註記由主管機關監護或屬主管機關保護安置個案,其戶籍遷徙應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辦理。」 
出生2009/12/1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238315號有關父母姓氏相同,其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時,無須父母出具子女從姓約定書。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復按戶籍法第6條及第48條規定,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子女出生後60日內為之。爰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辦理出生登記時,父母須出具子女從姓約定書,以確定子女之從姓。【說明二】、惟按上揭民法規定96年5月23日修正意旨,姓名具有社會人格可辨識性,且為保護子女之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於其出生後須儘速確認姓氏。然父母姓氏相同時,從父或從母姓於子女姓氏之表示皆相同,並無侵害子女之身分安定或社會交易安全之虞,爰父母姓氏相同其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時,無須父母出具子女從姓約定書,惟如父母堅持出具子女從姓約定書時,基於尊重民眾個人情感考量,戶政事務所毋須拒絕之。
出生2010/04/1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50722號有關雙(多)胞胎其中有死產者,其辦理出生登記疑義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第4目規定:「雙胞胎或三胞胎以上之嬰兒有部分為死產時,除將其出生登記人數列入嬰兒出生總數欄內統計外,仍應列入雙胞胎或三胞胎以上欄內統計。」。本案李○○女士99年3月15日生產1名女嬰,其出生證明書之胎別欄位註記為雙胎,同胎次序:1,計男:1名,女:1名,其中一胎係死產。考量出生證明書上所載胎次及胎別係出生統計重要項目,仍應依據出生證明書所載填入,惟死產未有出生事實,無須辦理戶籍登記,亦不列入出生別之計算,爰本案新生兒之出生證明書個人記事欄位及特殊註記無須做胎別及同胎次序註記。 
出生2010/04/1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9120號有關無國(戶)籍兒童申辦戶籍登記疑義個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意旨略以,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次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規定略以,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兒童出生時就應有取得姓名以及國籍的權利。在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等權利。【說明三】、邇來屢獲兒童因無國籍或戶籍衍生就學或醫療問題,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爰請貴屬戶政、社政及教育機關賡續查明有無類似個案,俾協助處理其國籍及戶籍事宜。【說明四】、如查有上開無國籍或無戶籍兒童,應先確認當事人身分,當事人如未具我國國籍,又未經國人生父認領,請速函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研處居停留事宜,並請貴屬社政機關妥處其生活照護事宜。【說明五】、如該無戶籍兒童係於國內出生,並具有我國國籍,或雖未具有我國國籍,生父係國人,欲辦理認領者,考量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之立法目的,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並依上開司法院解釋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意旨,處理原則如下:(一)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或生母行蹤不明無法確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如經查明生父對未成年子女確有撫育事實且親子關係無誤(如DNA親子血緣鑑定、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等證明),得先行受理出生及認領登記。(二)生母受胎期間另有婚姻關係,該未成年子女被推定為生父母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仍請戶政事務所協助告知申請人應向法院聲請否認之訴,惟為保障該未成年子女權益及身分安定,應先行解決當事人之戶籍問題,如生父對未成年子女確具同居、撫育事實且親子關係無誤,得先行受理出生及認領登記。【說明六】、請責府就無國(戶)籍兒童建立個案追蹤機制,並提供輔導及協助。個案如有法律適用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函送本部以利研處。 
出生2010/05/0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7094號有關在臺出生兼具外國籍新生兒持外國護照出境,辦理出生登記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定。」;同法第6條規定:「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同法第4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第1項)…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第4項)」;另按本部89年12月18日台(89)內戶字第8912220號函略以:「…我國籍母親與外國籍父親於國籍法修正公布後在國內所生子女,與父為我國人,母為外國人,在國內出生者,均應依上揭戶籍法規定辦理出生登記。…父或母一方為國人,於國籍法修正公布後在臺所生子女…以有戶籍國民身分,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依上開規定,我國國人所生兼具外國國籍新生兒,應辦理出生登記,並持我國護照出境。【說明三】、為避免在臺出生兼具外國籍之新生兒,未辦妥出生登記即由家屬陪同出境衍生戶籍管理爭議,並兼顧當事人入出境之權益,後續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針對該等新生兒及家屬出境時,於國境線上請家屬填寫「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如附件)並影存身分證明文件後,函送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規定處理新生兒出生登記事宜。戶政事務所依規定辦妥出生登記後,就新生兒個人基本資料(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函送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俾利辦理後續通報作業,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
出生2010/06/1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15553號有關在臺出生兼具外國籍新生兒持外國護照出境,辦理出生登記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9年5月5日台內戶字第0990067094號函,規定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轉新生兒家屬出境時填寫之「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其目的在避免在臺出生兼具外國籍之新生兒,未辦妥出生登記即由家屬陪同出境衍生漏辦戶籍登記情事,採取之便民作法。【說明三】、針對在國內出生之新生兒未辦理出生登記,於國境線上辦理出生登記作業,處理作法如下:(一)新生兒隨同父母出境者:1、由生父母填寫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並於申請書載明該新生兒約定之從姓(申請書應簽名或蓋章)。2、繳交新生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影本、生父母國民身分證或我國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生父母無法於國境線上提供出生證明書者,戶政事務所可依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規定,依據醫療機構通報之「出生證明通報書」所載醫療機構聯繫資料,或與新生兒醫療機構查證確認。3、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上開文件函送生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生母未設有戶籍,或申請人未填列生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者,應函送生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4、戶政事務所比對出生通報資料無誤後,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出生登記。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送之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併同檔存以備查考。5、戶政事務所辦妥該新生兒出生登記後,應函知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生兒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二)新生兒隨同生父或生母一方或生父母以外親屬出境者:1、由出境之生父或生母一方或親屬填寫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2、檢附經父母約定姓氏之新生兒出生證明書、生父或生母國民身分證或我國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生父或生母無法於國境線上提供出生證明書者,請戶政事務所依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規定,依據醫療機構通報之「出生證明通報書」所載醫療機構聯繫資料,與新生兒醫療機構聯繫確認。3、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上開文件函送生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人未填列生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者,應函送生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4、申請人無法出具新生兒從姓約定證明文件者,依下列方式辦理:(1)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由生父母一方填寫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另一方以書面確認子女從姓。另一方未確認或以書面確認不同意者,應依戶籍法第49條規定抽籤決定子女姓氏。(2)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由生父母以外親屬填寫者,由戶政事務所通知適格申請人依戶籍法第48條與第49條規定核處出生登記事宜。5、戶政事務所比對出生通報資料無誤後,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出生登記。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送之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書請併同檔存以備查考。6、戶政事務所辦妥該新生兒出生登記後,應函知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生兒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說明四】、檢送修正「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增列提憑新生兒出生證明書或填寫新生兒出生之醫療機構、約定從姓與生父、生母本人親簽(或蓋章)欄。
出生2010/06/30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29911號有關雲林縣政府建議增訂有關出生及認領登記記事例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9年4月15日台內戶字第0990069120號函意旨,係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出發,審酌民法第1063條第1項婚生推定制度意旨,係為確保子女身分安定及成長安全,以避免使無辜之子女負擔因非婚生子女而致社會及法律上不利益,爰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未必與血緣、生物學上之親子關係一致,惟此依外形事實確認身分關係制度,皆以保護子女之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說明三】、然現今醫學科技發達,父母子女間血緣關係均可由醫學科技之鑑定,確定其親子血緣關係及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以解決任何不明確之親子關係,杜絕爭執,維持家庭間之信賴與和諧,避免父母親子間親權地位受到不安之危險,亦符合上開保護子女利益之最高指導原則。爰如生父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其與未成年子女有生物上之親子血緣關係,且該未成年子女係與生父共同居住,由生父負撫育教養之責,基於該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避免衍生就學或醫療問題,爰同意由生父先行辦理未成年子女出生及認領登記,以符合保護子女利益之意旨。本案貴府建議是類個案增列相關記事例乙事,基於處理類似個案之原則及保護個人資料隱私考量,業錄案留供參考,仍請依現行相關戶籍登記記事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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