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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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死亡2010/08/10內政部 台內戶 字第 0990159193 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事宜,請 查照 。說    明:一、兼復○○市政府○○○號函。
          二、有關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反映戶籍資料原已列失蹤、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建檔時為特殊註記之人口,惟因未登錄警察機關列管之案號致
無法函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乙事,案經本部警政署 99 年 7月 5 日警署戶字第 0990102918 號書函查明略以:「戶政機關依戶籍資料已列失蹤人口註記,惟是類案件無警察機關列管案號,致無法函請檢察機關聲請死亡宣告 1節,緣系爭案件因受理時本署失蹤人口報案系統尚未資訊化,警察機關於受理失蹤人口報案後,將相關資料函請戶政機關列特殊註記人口,失蹤被查詢人失蹤日期為戶籍資料所記載日期,戶政機關自得依當時登載之戶籍資料協助當事人向檢察機關聲請死亡宣告。另本署警政 e  化通受理報案 e  化平台失蹤人口報案系統所列案號,係規範機關資訊作業程序,與戶政機關得否作
              為聲請死亡宣告依據無涉。」。
          三、有關戶政機關於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時,依法務部 99 年 8  月 3  日法檢字第 0999031732 號書函略以,應檢具下列資料:(一)當事人之戶籍資料、載明宣告死亡聲請之原因、事實及證據。(二)載明失蹤人有無利害關係人,如有利害關係人,對利害關係人不願或不能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之事實,應製作利害關係人之訪談紀錄,以供檢察官審酌(法務部 90 年 2月 26 日(90)法檢字第 006656 號函意旨參照),惟是否已足,應仍須視個案情 形,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本於職權判斷之。
          四、另針對部分百歲未報失蹤之人口,其親屬囿於死亡宣告程序冗長不願通報協尋,建議由戶政事務所代為提出申請乙節,業提報本部警政署
              99  年失蹤人口查尋網絡會報在案。
          五、檢送法務部 90 年 2  月 26 日(90)法檢字第 006656 號函、99年 8  月 3  日法檢字第 0999031732 號書函及本部警政署 99 年 7月 5  日警署戶字第 0990102918 號書函各乙份。
戶籍登記內政部99年9月28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060536號函有關王正隆先生於99年9月2日陳情更正案件得否由戶政事務所以傳真方式逕為辦理更正登記一案。說明:
二、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  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本部99年9月8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745號函略以:「原則上,依上揭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辦理更正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惟因係戶政機關之誤失導致戶籍資料必須更正…」,實係機關視案情內容經審慎裁量所採之權宜便民措施,故如因人民遷徙致戶政機關過錄錯誤之單純誤失,宜依本部上揭函以傳真等方式處理。
三、惟更正案件如因牽涉民眾財產及繼承人身分等重大權益法律關係,案件牽連複雜且情節多屬特殊者,戶政機關不宜依本部上揭函以傳真等方式處理。
離婚2010/09/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90184864號有關建議「父母離婚經法院裁判、調解、和解者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登記,得由父、母之任一方為申請人」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3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同法第35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同法第45條規定:「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29條至第32條、第33條第1項但書、第34條但書、第36條、第40條、第41條及前2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說明三】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解、和解成立之離婚案件,既已生法律效力,如法院業同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者,考量未成年子女利益與戶籍資料正確,得由非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依戶籍法第45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申請人。
原住民內政部99/10/8台內戶字第0990201215號函有關原住民姓氏變更次數疑義案本案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9年10月1日原民企字第0990047588號函略以:「...本法(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有關變更姓氏之規定,僅適用於當事人為『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情形,反之,當事人變更姓氏『非為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則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法第7條以計算改姓次數。本案張君於97年12月3日經生父認領而辦理改姓,用其目的非為取得原住民身分而為之,自應適用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嗣後復又變更從其母姓,應適用本法第4條第2項及第7條之相關規定,以取得原住民身分。」。有關民眾變更姓氏取得原住民身分,所涉姓氏變更次數乙案,請依上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9年10月1日函意旨辦理。
原住民內政部99/10/8台內戶字第0990201215號函有關原住民姓氏變更次數疑義案本案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9年10月1日原民企字第0990047588號函略以:「...本法(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有關變更姓氏之規定,僅適用於當事人為『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情形,反之,當事人變更姓氏『非為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則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法第7條以計算改姓次數。本案張君於97年12月3日經生父認領而辦理改姓,用其目的非為取得原住民身分而為之,自應適用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嗣後復又變更從其母姓,應適用本法第4條第2項及第7條之相關規定,以取得原住民身分。」。有關民眾變更姓氏取得原住民身分,所涉姓氏變更次數乙案,請依上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9年10月1日函意旨辦理。
戶政規費099/09/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3號「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業經本部於99年9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業經本部於99年9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戶政規費099/09/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90191488號有關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其最後1頁若僅係延續同1人前1頁之記事資料,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8年10月8日台內戶字第0980182914號函規定略以:「按現行戶籍謄本內容載明全戶動態記事及戶內成員戶籍資料及個人記事,其版面格式依資料項目長度予以固定欄位化,無法調整,其中記事資料依個人戶籍登記事項記載,同1人之記事若無法於同1頁完成,產生跨頁情形。鑑於上開理由,及減輕民眾負擔,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最後1頁若僅係延續同1人前1頁之記事資料,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依上開規定意旨,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亦應一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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