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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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其他法令2005/2/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8340號檢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會製作「有關大陸居民身分證辨識說明」乙份。檢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會製作「有關大陸居民身分證辨識說明」乙份。
結(離)證明書2008/5/29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8有關結婚、離婚證明書登載內容錯誤更正作業乙事。【說明一】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案件時,應查驗當事人相關證明文件,詳實登載於戶籍登記申請書相關欄位,列印申請書後,請申請人確實核對內容是否正確,如有登載錯誤戶政事務所應即更正,並重新列印申請書請申請人確認,經申請人核對無誤簽名或蓋章後,再執行資料存檔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以維護戶籍資料之正確性。合先敘明。【說明二】自97年5月23日起,部分戶政事務所反映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因戶籍登記申請書資料登載錯誤,致結婚、離婚證明書資料內容錯誤,建請戶役政資訊系統應有相關更正作業機制。考量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登載於申請書之相關資料如有錯誤,將衍生結婚、離婚證明書登載內容錯誤,無法正確核發。爰如有上開錯誤情事發生,戶政事務所應即填具「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登記資料維護作業申請表」,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章後,傳真本部戶政司〈傳真電話:02-23566474〉俾轉請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運作支援中心協助處理。另上開維護作業申請表應併該結婚、離婚登記申請書檔存,俾日後查考。【說明三】檢附「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登記資料維護作業申請表」乙份。〈.doc、.pdf〉
結(離)證明書2008/5/23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6雙方為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辦理結婚登記之作業程序。【公告事項一】有關雙方為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辦理結婚登記之作業程序,請參照本部97年5月5日台內戶字第0970071527號函說明四規定辦理〈詳如后附.pdf檔〉。【公告事項二】自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17條之1規定,製發結婚證明書。至有關結婚當事人結婚生效日期為97年5月22日以前,並於97年5月23日以後辦理結婚登記者,當事人如欲申請結婚證明文件,先告知得以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代替,或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書影本,惟如當事人堅持申請結婚證明書,戶政事務所得受理核發。【公告事項三】本案承辦人:本部戶政司陳瑋玲〈02〉2356-5089、宋文婷〈02〉8912-7515。
結(離)證明書2008/5/22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2有關中文版及英文版結婚、離婚證明書填寫說明。【說明一】有關結婚及離婚證明書中文版填寫說明如下:〈一〉姓名:由電腦自動顯示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二〉外文姓名:結婚當事人如為外籍配偶,依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英文姓名登載。〈三〉性別:由電腦自動顯示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資料。〈四〉出生日期:由電腦自動顯示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資料。〈五〉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其他證號:國內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內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國內未曾設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護照號碼或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號碼;如申請人確無法提供前3項號碼,得填列其他證號。至其他證號欄前3碼應先輸入外籍配偶國籍代碼,第4碼至第6碼應輸入年份,後9碼得輸入當事人於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號碼或外交部函轉當事人結婚登記申請案之文號等相關證件號碼。〈六〉國籍:結婚當事人為外籍配偶者,由電腦自動顯示護照上所載之國籍。〈七〉戶籍住址、通訊地址、國外地址:國內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戶籍住址;國內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最後遷出地之戶籍地址,至國內未曾設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外地址,如均查無上開聯絡地址,應於通訊地址欄輸入當事人國內住宿旅館名稱或駐外館處之名稱〈如「駐日本代表處」〉。〈八〉發證機關:由電腦自動顯示核發該證明書之戶政事務所,並於「所」字右方加蓋戶政事務所印信〈請統一使用紅色印泥〉。【說明二】有關結婚證明書英文版英譯原則比照英文戶籍謄本之規定。結婚及離婚證明書英文版填寫說明如下:〈一〉姓名:1、英文姓名登打方式與護照相同,一律採用大寫,姓在前、名在後,姓之後加逗號,名字之間加短橫線;如有外文別名,應於英文姓名後以括弧註名。2、英文姓名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將中文姓名之國語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複姓或冠夫姓之譯音,亦同。3、已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其英文姓名得不區分姓、名,直接依中文音譯。〈二〉外文姓名:結婚當事人如為外籍配偶,依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英文姓名登載。〈三〉性別:由電腦自動顯示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資料。〈四〉出生日期:由電腦自動顯示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資料。〈五〉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其他證號:國內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內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國內未曾設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護照號碼或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號碼;如申請人確無法提供前3項號碼,得填列其他證號。至其他證號欄前3碼應先輸入外籍配偶國籍代碼,第4碼至第6碼應輸入年份,後9碼得輸入當事人於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號碼或外交部函轉當事人結婚登記申請案之文號等相關證件號碼。〈六〉國籍:結婚當事人為外籍配偶者,由電腦自動顯示護照上所載之國籍。〈七〉戶籍住址、通訊地址、國外地址:1、國內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戶籍住址;國內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最後遷出地之戶籍地址,至國內未曾設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外地址,如均查無上開聯絡地址,應於通訊地址欄輸入當事人國內住宿旅館名稱或駐外館處之名稱〈如「駐日本代表處」〉。2、另有關地址欄之英譯,應由申請人提供英文資料,戶政事務所依前開資料憑以核發證明書。至英文填寫順序依室〈Room〉樓〈F〉號〈No.〉棟〈Building〉衖〈Sub-alley〉弄〈Alley〉巷〈Lane〉段〈Sec.〉街〈St.〉路〈Rd.〉鄰〈Neighborhood〉村、里〈Village〉區〈District〉鄉、鎮〈Township〉市〈City〉縣〈County〉省〈Province〉。〈八〉發證機關:由電腦自動顯示核發該證明書之戶政事務所,並於「所」字右方加蓋戶政事務所印信〈請統一使用紅色印泥〉。
結婚2010/09/0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901391023號「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業經本部於99年9月7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39102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1、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簽名或蓋章。
2、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護照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內結婚者,應查驗其結婚書約(參考格式如附件一)。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2、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3、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4、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配偶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限,為大陸公證處公證婚姻狀況證明,簽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三) 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四)戶政事務所於必要時,得以書面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當事人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其他迅速有效方式為之。
結婚2010/08/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90156354號曾在國內設籍,現仍具有我國與外國國籍之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依『國人身分』辦理,勿須再另取中文姓名」乙案。有關臺南市政府中西區戶政事務所建議外交部函請駐外館處協助宣導「曾在國內設籍,現仍具有我國與外國國籍之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依『國人身分』辦理,勿須再另取中文姓名」乙案」,業經外交部99年7月27日第TC526號電報請各駐外館處參考並協助宣導。
結婚2010/09/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90185992號有關臺南市政府研訂中英文格式之結婚書約,業登載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申請表網頁,請 參考。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考量我國官方語言為中文,且現行結婚書約格式版面簡單明瞭,國人使用便利,仍維持現行格式,不修正。惟基於便民服務工作,旨揭臺南市政府研訂中英文格式之結婚書約,得提供民眾及戶政事務所參考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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