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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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其他法令098/08/05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法字第0980015614號098/07/30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廉(法)字第0980032857號有關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新增對大陸地區公證書驗證人員王0玉所為驗證簽名式樣,自本(98)年7月30日起生效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有關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新增對大陸地區公證書驗證人員王0玉所為驗證簽名式樣,自本(98)年7月30日起生效乙案。
其他法令098/07/2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398262號檢送「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乙份,自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生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要點第四點第四款,有關法院查復更正資料,請戶政事務所以傳真方式傳送內政部,傳真號碼02-89127533,89127534。
其他法令098/5/15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800903291號有關貴機關(學校、單位)未來辦理標準地名譯寫時,請依「標準地名譯寫準則」辦理。內政部函【說明一】、經查本部前業以98年2月20日台內地字第0980026667號函(諒達),請 貴縣(市)提供轄區內各鄉鎮市區級以上行政區域地名譯寫對照,惟部分縣(市)呈報之譯寫結果,如大小寫、縣(市)屬性名稱之譯寫等,仍未依旨揭「標準地名譯寫準則」規定辦理,請於未來辦理標準地名譯寫時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說明二】、另教育部業於97年12月18日報經行政院備查修正「中文譯音使用原則」規定我國中文譯音政策改採漢語拼音,有關「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隔音符號規定,本部將配合漢語拼音政策規定研議修正,併予敘明。 
其他法令2009/03/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33936號為利民眾使用中文姓名,請各所受理姓名登記案件時,適時詳加說明相關規定。 內政部書函【說明一】、依據本部戶政司案陳民眾98年3月5日致戶政傾聽民意系統建議辦理。【說明二】、依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按姓名係識別個人身分重要資料,於日常生活使用普遍,為避免民眾取用中文姓名使用異體字,於其他機關電腦無法顯示該文字,造成困擾,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登記案件,除依前揭姓名條例規定辦理外,宜適時詳加說明其規定。
其他法令2007/10/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5312號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相關事宜。內政部函【說明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以下…。」同法第16條規定:「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另依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有變更者,應由被害人、申請人或相對人持憑保護令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或註銷。」【說明二】依上揭規定,除通常保護令外,暫時及緊急保護令未定有效期限,爰戶政事務所受理「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之暫時及緊急保護令註記作業,請於該保護令終止期限欄位,暫行輸入「999年1月1日」,俟申請人取得通常保護令後,再依該通常保護令新增一筆「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並將原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執行到期作業。另為配合上揭規定,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並訂於本〈96〉年11月30日版本更新,於戶政事務所執行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之到期作業時,提供確認執行到期作業之警示訊息,並於確認後繼續執行。【說明三】另保護令之相對人、申請人或受委託人如為未設戶籍之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因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無法執行「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登錄作業,為落實保護被害人權益,併於本〈96〉年11月30日版本更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屬性,比照現行非遷入者資料補登作業方式辦理。惟修正前,如遇有該類申請案件,戶政事務所先予填妥「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申請書,傳真本部〈傳真號碼02-89127533;電話號碼02-89127519〉,由本部以人工方式處理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資料登錄,登錄完成後並以電話通知受理之戶政事務所,續辦「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
其他法令2005/4/15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40115065號檢送「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7條、第27條及第3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4年4月15日以台內警字第094011506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修正令影本。檢送「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7條、第27條及第3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4年4月15日以台內警字第094011506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修正令影本。
其他法令2005/3/22內政部台內字第0940068662號有關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大陸地區公證書驗證,新增有權簽發驗證證明之核對人員劉00、歐陽002位,另該會李南勳自94年3月1日起所簽發之證明,不予使用。有關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大陸地區公證驗證,新增有權簽發驗證證明之核對人員劉00、歐陽002位,另該會李南勳自94年3月1日起所簽發之證明,不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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