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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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選舉事項2003/12/17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0923500010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2年12月17日以中選法字第0923500006號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乙份。「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2年12月17日以中選法字第0923500006號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乙份。
選舉事項2003/12/11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09200160806號2003/12/11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200624345號「總統副總統選舉選罷免法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2年12月11日以台內民字第0920062434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乙份。「總統副總統選舉選罷免法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2年12月11日以台內民字第0920062「總統副總統選舉選罷免法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2年12月11日以台內民字第0920062434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乙份。
選舉事項2003/10/31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0920014937號有關函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條文。【總統令】 茲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布之。
選舉事項2002/1/25臺灣省選舉委員會省選一字第09101001420號檢送「第五屆立法委員暨台灣省各縣市第十四屆〈新竹市、嘉義市第六屆〉縣市長選舉臺灣省選舉業務檢討會議」紀錄一份。【說明二】有關本會請示:「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侯選人競選總部及媒體要求提供各投票所選舉人人數,得否提供一案」,業經上揭會議決議:「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可提供。」〈見請示事項編號2〉。
選舉事項2005/7/1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627號檢送修正「戶籍登記簿冊卡書表保存年限表」編號10「統一換發國民身分證申請書(書冊)-保存年限為20年」。【說明二】按檔案管理局94年4月1日檔徵字第0940011272號函內政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內07戶政類編號070203「統一換發國民身分證-保存年限為20年」之規定,惟現行戶籍登記簿冊卡書表保存年限表編號10「統一換發國民身分證申請書(書冊)-保存年限為15年」與該局前揭保存年限不合,內政部爰配合修正本表編號10其保存年限為20年。
文書檔案2004/6/29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30086517號函轉知修正「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規定,定自中華民國94年1月1日生效。【說明二】有關修正之「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規定,請逕至行政院全球資訊網網站〈網址:http://www.ey.gov.tw)便民服務→法規服務→事務管理手冊規定項下下載使用。
文書檔案2004/1/8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30080052B號函轉行政院修正發布之「事務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條文,並請依修正條文 辦理。函轉行政院修正發布之「事務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條文,並請依修正條文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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