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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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電腦資訊2006/11/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758461號內政部修正「戶政機關應用法務部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資料查詢使用注意事項」為「戶政機關應用法務部創新e化服務刑事資料查詢查驗服務注意事項」。【說明二】內政部業於95年9月21日開放各戶政事務所使用法務部「創新e化服務刑事資料查詢查驗服務」,爰配合修正「戶政機關應用法務部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資料查詢使用注意事項」。【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電腦資訊2006/5/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81883號2006/5/8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50015813號臺南縣政府請示有關議會函請戶政機關提供戶長名冊〈含姓名、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是否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牴觸乙案。法務部函【說明二】查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簡稱政資法〉制定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以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職權所作成或取得之資訊,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之參與。依該法第9條第1項規定,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者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縣議會非上開規定適用之對象,自無政資法適用之問題〈本部91年10月15日法律字第0910035503號函同此意旨〉。合先敘明。【說明三】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3條第6款所稱「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準此,縣議會屬於該法規定之「公務機關」,並無疑義。因此,縣議會函請提供戶長名冊,應符合個資法第7條規定,始得為之。次按個資法第8條對公務機關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定有嚴格之限制規定。依該條規定,戶政機關基於戶政及戶口管理之特定目的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擬提供其他第三人作特定目的外利用者,須符合該條但書所列九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縣議會即使符合個資法第7條規定就議案涉及事項得蒐集民眾戶籍資料,但如不符合上揭個資法第8條所定得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情形之一者,戶政機關即不得提供。另本件來函說明四所述「議案涉及事項」,究何所指?語意不明,非無探究之餘地。該「議案涉及事項」究與個資法第8條但書所定九款情形中之何款相符,宜由受理請求提供個人資料之戶政機關本於權責判斷之。再者,個資法第6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準此,戶政機關就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時,自應符合上揭法條所定之比例原則。此外,個資法第27條及第30條有關公務機關如違反該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亦應一併注意。併此敘明。
電腦資訊2005/8/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21501號有關戶政事務所於核發戶籍謄本等戶籍登記資料時,姓名欄位處理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一】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設計姓名欄位上限6個字,造成戶籍謄本將姓名超過6個字之原住民及外籍配偶姓名列印成「見記事欄」之情形。為尊重其姓名權,姓名超過六個字以上者,於其申請戶籍謄本時,戶政事務所應依本部87年3月5日台內戶資推字第8750046號函規定,主動以人工方式改註其姓名,並加蓋校對章。【說明二】按本部92年5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20064130號書函規定,戶口名簿中姓名欄位超過六個字時不再列印「見記事欄」,並提供訊息及該訊息之螢幕傾印功能供人工補註姓名。並於92年12月31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在案。【說明三】現行國民身分證,姓名字數為7至10個字以內,於國民身分證列印作業畫面,開放人工輸入列印,超過10個字者,採人工繕寫方式。新式國民身分證之姓名欄位,姓名字數為6個字以下者,由電腦自動列印;姓名字數為7至15個字者,以人工輸入,由電腦列印,姓名字數為16個字以上者,則以人工方式填寫。如當事人具原住民身分,其羅馬拼音以自左至右橫排之方式並列於中文姓名之正下方,如羅馬拼音在21個字元以上者,則以人工方式填寫。【說明四】至各機關業務需要,由戶政事務所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提供戶籍資料時,戶政事務所先主動查明姓名欄如有「見記事欄」者,應於補正當事人姓名後再提供。另請轉知透過戶政事務所取得戶籍資料之機關﹝單位﹞,當事人姓名欄位如為「見記事欄」時,主動向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補正後再行使用。【說明五】另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學齡兒童名冊姓名欄位擬由6個字擴增至20個字得以電腦列印乙節,本部刻正辦理中,預計本﹝94﹞年12月底版本更新。
電腦資訊2004/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5352號有關「內部作業e化系統」業已建置完成,即日起開始使用。【說明二】為提昇戶役政人員作業效率及知識的分享與累積,內政部業已建置完成前開系統,請於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內部網站〉,點選第8章「內部作業e化系統」,以連結該系統。 【說明三】前開系統功能包含作業單位資料查詢,常見諮詢問題,文件閱覽,網站導覽、電腦化作業問題單、外掛模組下載,問卷填寫,更改密碼,諮詢紀錄單填寫等功能。 【說明四】連結前開系統之電腦需安裝於戶役政資系統內部網路,且基本配備為作業系統Windows98/NT/ME/2000/XP,瀏覽器IE5.0以上,若貴所無前開配備,仍需以現有方式傳真電腦化作業問題單者,請於本〈93〉年1月19日前以電話回報本府〈張0惠小姐〉彙辦。
選舉事項2007/12/26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三字第0960011302號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示僑民祁○凱先生申請返國行使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其檢附申請書與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規定格式不符,是否可予受理一案。【說明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示:查依「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4條已明文規定,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應備具之書件,本案依貴局來函所敘,祁君所附申請書之格式雖與本會公告規定格式不符,但已具清楚之意思表示,且所附附件符合規定,同意參照本會84年12月29日84中選3字第62585號函釋意旨,倘經查明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1項第2款所規定之選舉人資格,自可予以受理。
選舉事項2007/12/19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三字第0960010645號有關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之海外國民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前6個月內將戶籍遷入國內復遷出國外者,得否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選舉人登記疑義一案。【說明二】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選舉權人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人。另依「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3條第1項亦明定,有選舉權人,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上述選舉人有關居住期間之規定,均以「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既為已足。【說明三】綜上所述,本案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之海外國民於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前6個月內〈即96年9月22日後〉返國設戶籍,因居住期間未達6個月以上,自不符「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選舉人資格之規定;惟如該海外國民戶籍已再遷出國外,因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選舉人,自得於法定申請返國行使投票權期間依「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人。
選舉事項2007/01/10臺灣省選舉委員會省選一字第0960100068號有關舊式國民身分證自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選舉人持舊式身分證可否領取選舉票疑義案。【說明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1條規定,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內政部95年9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50156932號公告:「新式國民身分證自95年12月31日前全面換證完畢,舊式國民身分證自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是以自96年1月1日起選舉人持舊式身分證,即不得領取選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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