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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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法規類2004/4/8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30079945號2004/4/19臺中縣政府府授警陸字第0930043368號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3年4月8日以台內警字第0930079945號令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及法規條文影本各一份。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3年4月8日以台內警字第0930079945號令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及法規條文影本各一份。
法規類2004/4/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6521號2004/4/19內政部警政署警署戶字第0930068604號內政部警政署訂頒「勤區查察家戶聯絡實施要點」一種(如附件),自93年7月1日起實施,現行「戶口查察作業規定」同時廢止。內政部警政署訂頒「勤區查察家戶聯絡實施要點」一種(如附件),自93年7月1日起實施,現行「戶口查察作業規定」同時廢止。
法規類2004/1/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1號依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實施擴大異地申辦戶政業務自93年2月1日施行一案。【說明二】戶籍法第28條、第29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93年1月7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0311號令公布。 【說明三】依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之。 【說明四】戶籍登記項目眾多,初次開放異地申辦作業,宜擇較單純項目試辦,俟成效良好且戶政人員熟悉作業後再增加開放項目。 【說明五】下列各項戶籍登記項目先行開放民眾異地申辦(1)認領登記。(2)收養登記。(3)出生地登記。由申請人持憑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另涉上開登記之當事人如已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另攜帶二個月內之二吋照片三張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惟涉及遷徙登記之身分證記不開放異地受理。至網路申請戶籍登記,因多數無法審查證件,故現階段僅開放以自然人憑證請領電子戶籍謄本乙項。 【說明六】有關開放異地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已於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網站及內政部公報公告,並自93年2月1日起實施。
法規類2004/1/13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30002109號「公民投票法」業奉 總統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2031號令公布。「公民投票法」業奉 總統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2031號令公布。檢附前揭「公民投票法」條文乙份。
法規類2004/1/14臺灣省政府府法二字第0930000446號修正「戶籍法」第28條、第29條條文。【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公布之修正戶籍法第28條及第29條條文】 【第2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29條】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項目,由內政部公告指定之。
法規類2003/12/29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20081122號廢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廢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2002/2/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2780號令「戶籍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業經內政部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台內戶字第○九一○○○二七八○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及附件各一份。「戶籍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業經內政部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台內戶字第○九一○○○二七八○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及附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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