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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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變更2005/6/30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060246號有關游○權先生申請辦理大陸配偶黃○華姓名變更一案。【說明二】本案游君提憑黃○庭出生公證書僅註明曾用名黃○華暨游0宇出生公證書內載有母親黃○庭(曾用名:黃○華,于2005年3月11日更名),經查案附資料非黃○華本人更名之證明文件,難以認定黃○華與黃○庭同屬一人,宜請當事人提憑經海基會驗證足資證明文件始可受理。
變更2004/11/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3343號有關貴所楊戶籍員研提戶長變更作業中申請人及附繳證件之規定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45條規定,變更登記,以本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如由新戶長申請戶長變更登記,自應提憑原戶長〈即現戶戶長)之同意書辦理;如由新戶長及原戶長共同申請,因其申請應已載明變更戶長之意思表示,故毋庸檢附原戶長之同意書;如由原戶長單獨申請戶長變更登記,為避免日後爭議,仍應提憑新戶長之同意書辦理為宜。
廢止(註銷)2008/7/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055782號有關開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二】查戶籍法業經總統於97年5月28日以華總一字第09700061901號令修正公布在案。依戶籍法規定之「註銷」一詞業已修正為「廢止」,爰「註銷監護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應修正為「廢止監護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另鑑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性質與「監護」類似,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爰開放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及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說明三】戶役政資訊系統有關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本部刻正辦理新增事宜,於版本更新前,戶政事務所辦理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暫以廢止監護登記方式為之,並以人工方式將申請書中「監護」一詞修正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說明四】檢附本部97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70105578公告影本乙份。
廢止(註銷)2008/5/29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30有關戶籍法修正公布後,戶政事務所辦理廢止登記及相關記事例乙案。【說明一】戶籍法業經總統97年5月28日華總一字第09700061901號令修正公布在案。【說明二】鑑於戶籍法原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註銷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已修正為同法第24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爰戶役政資訊系統有關註銷登記應修正為廢止登記,本部刻正辦理修正事宜,日期另函通知。【說明三】戶役政資訊系統有關廢止登記作業,於版本更新前,戶政事務所辦理廢止登記,暫仍採註銷登記方式為之,並以人工方式將申請書中列有「註銷」修正為「廢止」,相關戶籍登記之記事一併修正如下:1、122010,民國×××年××月××日被×國人○○○〈中文〉○○○〈英文〉〈××××年××月××日出生〉認領喪失國籍廢止戶籍民國×××年××月××日申登--接內政部核准喪失國籍備案函後接註--內政部民國×××年××月××日×號函核准喪失國籍備案〈戶所代碼〉。2、173007,民國×××年××月××日取得大陸地區人民身分〈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民國×××年××月××日〈逕為〉廢止戶籍。3、173008,民國×××年××月××日喪失國籍民國×××年××月××日廢止戶籍。4、173010,生父係×國籍人民國×××年××月××日與生母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喪失國籍民國×××年××月××日廢止戶籍。5、173012,民國×××年××月××日父母再結婚〈法院撤銷禁治產宣告〉民國×××年××月××日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戶所代碼〉。6、930003,民國×××年××月××日喪失平〈山〉地原住民身分並廢止原住民民族別民國×××年××月××日登記。7、930011,因在前戶長○○○虛報遷徙戶內申報出生登記民國×××年××月××日廢止戶籍改於××縣市××鄉鎮市區××村里××鄰××路街××段××巷××弄××號戶長○○○戶內設籍。8、930016,民國×××年××月××日廢止共同事業戶。
廢止(註銷)2007/9/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43955號2007/9/5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法字第0960014320號有關丁○芳女士委託易○華女士申請註銷其在台灣地區戶籍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6年9月5日陸法字第0960014320號函〈詳附件影本〉復略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貴部訂定『註銷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辦理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喪失臺灣人民身分之註銷戶籍登記事宜。查該作業要點旨在規範相關機關主動通報及辦理註銷之程序,並未排斥臺灣地區人民自行申請註銷其在臺戶籍之情形,若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無限制,且憲法保障人民有遷徙之自由,似無不准其註銷在臺戶籍之理由。惟依所附資料,似無法明辨受委託人易○華與丁○芳或郭○啟之關係,亦無經公證、驗證之委託書等資料,若有涉及繼承糾紛,未來可能衍生爭議,建議提請戶政單位注意,並作適當處置。又,本案當事人丁○芳原為大陸地區人民,今若註銷其在臺戶籍,依現行規定,縱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亦將無法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為讓當事人了解其自身權益,併請戶政單位善盡告知之責任。此外,註銷丁○芳在臺戶籍,將使其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他因設籍所衍生之相關權利,建請轉知移民署通報其他相關機關,俾依權責處理。」本案請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上開函建議辦理。【說明三】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如註銷戶籍後,應通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轉知其他相關機關。
廢止(註銷)2004/9/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0447號檢送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請示在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張0明先生在大陸地區設籍,應如何註銷其在臺戶籍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註銷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知悉臺灣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情事時,應即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逕為註銷其在臺灣地區之戶籍,並通知當事人繳還臺灣地區之國民身分證,其為單身戶者,應另繳還戶口名簿。」 【說明三】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係屬當然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戶政事務所依前開要點逕為註銷在臺灣地區戶籍,另通知當事人繳還臺灣地區之國民身分證,單身戶者並應繳還戶口名簿,並無催告送達之問題。 【說明四】至戶政事務所尚未註銷當事人臺灣地區戶籍期間,其持本國護照入境且在國內任一地區辦理恢復戶籍或任何登記項目者,該相關戶籍登記均應撤銷。
廢止(註銷)2004/4/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4729號2004/3/30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法字第0930004532號檢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或持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之雙重戶籍補充意見函影本一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說明二】本會92年12月22日函復貴部有關國人黃00持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疑義一案,當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之1尚未施行,因此函內有關「兩岸條例雖未明文採行單一戶籍原則」等文字說明,有當時之時間背景。貴部此次發函,已在本條施行之後,應無再引用本會回函相關文字之必要,以免導致誤會。【說明三】復參酌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3項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6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係針對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所為過渡性規範,惟依貴部前揭函可能使當事人及戶政事務所誤認,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臺灣地區人民,亦得於9月1日前,提出已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證明文件,而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建請貴部宜另作明確之補充說明,俾免滋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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