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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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變更098/09/0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69615號有關李○綢女士再婚時,得否保留原冠夫姓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法務部98年9月4日法律決字第0980028203號函略以:「‧‧‧夫妻之一方死亡後,冠姓之他方未再婚者,其冠姓仍得維持。惟如冠姓之他方於配偶死亡時另與他人再婚時,應不再冠已死亡配偶之姓。‧‧‧」本案李○綢女士係冠已歿配偶姓氏,現與鍾○海先生結婚,其前婚冠姓請本於職權依上開函釋意旨辦理。
變更098/07/2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29881號有關非婚生子女變更從姓次數計算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非婚生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前已為生父認領,其出生、認領及從姓登記作業,本部業於98年3月4日台內戶字第0980040144號(諒達)函復貴局在案略以:「…有關建議戶政事務所辦理經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之新生兒出生登記,作業時得不予登載該新生兒之生父資料,惟其姓氏仍逕予登記為父姓…並無庸辦理該新生兒之姓氏變更乙節,…依上揭戶籍法規定,應分別辦理;先辦理該非婚生子女之出生登記,依上揭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規定應從母姓,經生父認領且約定變更姓氏者,再依上揭規定,辦理認領及姓氏變更登記。」有關非婚生子女於未出生登記前經生父認領,其從姓之登記,依上揭函意旨,於辦理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時,仍應依民法第1059條之1規定應從母姓,其嗣後因認領辦理變更從姓及次數之計算,依同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於子女成年前後各以1次為限。惟為顧及當事人之權益,非婚生子女之生父生母於出生登記當日前,如確有認領之事實,且已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可逕登記為約定之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變更2009/01/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17542號有關辦理戶籍登記兼辦相關變更事項之作業方式乙案,詳如內政部原函影本乙份。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本部97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70173519號函續辦。【說明二】、案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計有18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同意辦理戶籍登記可兼辦相關變更事項,俾符合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意旨及戶政事務所實務作業需求。【說明三】、本案涉及戶籍登記事項如有個別法規另規範者,如出生登記、認領登記、出生地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登記等,因攸關個人身分係屬重要登記事項,涉及當事人及關係人權益,其戶籍登記均應分別辦理,以資明確周延,且按分別辦理戶籍登記之作業方式,除戶役政資訊系統可依戶籍登記申請書正確統計案件外,並利連結機關正確判讀使用戶籍資料,避免疏漏,影響民眾權益。至於稱謂、出生別二項登記,考量無涉相關資料統計,如辦理遷徙登記,多涉及戶內人口稱謂之變更,為達簡政便民之目的,有關稱謂及出生別資料變更部分,仍維持現行作業。【說明四】、考量本部維護廠商刻正全力辦理97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一增置親等電腦資料作業及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作業系統功能之建置、開發及後續資料轉檔事宜,均具時效性及急迫性,爰辦理戶籍登記相關隨同變更事項分別辦理之系統版本更新時程,另行通知。
變更2008/11/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2008/10/16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70201542號有關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認定要件,業經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發布,自即日起生效。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7年10月13日召集相關機關、醫療機構及性別團體開會研商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會中獲致結論如下:〈一〉女變男之變性要件為:1.經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2.完成不可回復性之手術: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二〉男變女之變性要件為:1.經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2.完成不可回復性之手術: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三〉至得開立手術完成診斷書之專科別,在此不作限制。【說明三】至本部96年10月16日內授中戶字第0960066142號函〈諒達〉說明三前段:「查本案變性手術診斷證明書內醫師囑言『…於96.6.29入院接受第一階段變性手術,目前傷口復原良好。』其只完成第一階段變性手術,尚未完成相關之重建手術,不宜受理變更性別登記。」核與上揭說明二會議結論之變性要件有所差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變更2007/12/2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066578號2007/12/19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港字第0960021090號函轉內政部復台南縣政府「有關楊○妮女士申請於其個人記事欄變更配偶李○志葡萄牙國人為澳門人士一案,請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釋規定,由李○志先生陳明事實或出具證明後,自行依規定核處」乙案〈如附件〉。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說明二】經查詢澳門特別行政區「身分證明局」網站資料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分證正面資料相關欄位相對照,檢視李君之「首次發證日期」為1994年9月1日,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澳門〈1999年〉前,且李君既持有「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應係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惟其萄萄牙護照是否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澳門前於澳門取得者,則未臻明確。【說明三】另,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主張其為澳門居民時,相關機關得令其陳明未持有葡萄牙護照或澳門護照以外旅行證照之事實或出具證明;同條第2項「前項葡萄牙護照,以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為限」。爰此,戶政事務所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李君陳明事實或出具證明,俾利登記作業。【說明四】為利_貴部及所屬縣市政府戶政機關受理類此案件所需,檢附澳門居民身分證〈如附件1〉及香港「智能身分證」正面內容資料〈如附件2〉,請函轉相關機關參考。
變更2007/10/16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066142號有關台東縣政府請示李○蔚申請變更性別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女變男變性手術,依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96年9月3日中院字第0960000681號函略以,〈一〉、女變男變性手術,依目前的手術方式分為二至三個階段。〈二〉、第一階段手術,係將女性器官摘除,包括乳房、子宮、卵巢等。〈三〉、第二階段手術,係以顯微手術,重建男性之陰莖及尿道。〈四〉、第三階段手術,係重建龜頭部份之手術。〈五〉、所謂『完成』變性手術,應指完成包括陰莖重建之手術。【說明三】查本案變性手術診斷證明書內醫師囑言「…於96.6.29入院接受第一階段變性手術,目前傷口復原良好。」其只完成第一階段變性手術,尚未完成相關之重建手術,不宜受理變更性別登記。另依行政院衛生署94年12月29日衛署醫字第0940062628號函及本部95年1月4日內授中戶字第0950060001號函略以,於國內施行變性手術者術前應先經兩位精神科醫師評估並開立診斷證明書,始為病患施行變性手術。爰本案可查明術前是否經兩位以上精神科醫師開立評估診斷證明書,如已有開立術前診斷證明書,毋庸再檢附精神科醫師開立術後評估之診斷證明書。【說明四】檢附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96年9月27日中院字第0960000744號函及96年9月3日中院字第0960000681號函影本各乙份。 
變更2006/1/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50060001號2005/12/29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40062628號有關台東縣政府請示私立婦產科診所開具之診斷證明得否可作為變更性別之依據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變更性別者,必須扮演另一性別之角色生活,對心理及生理將有重大改變。國內目前各大醫院為病患施行變性手術前,除要求患者年齡在20歲以上45歲以下、無內科疾病如B型肝炎或AIDS,糖尿病等以外,均須先經由兩位精神科醫師評估病患為原發性變性慾症患者,並取得精神評估診斷證明書,始為病患施行變性手術。【說明三】本案21歲尤00君,僅持94年9月24日泰國PIYAVATE HOS─PITAL醫院開立其變性手術之外文診斷證明書,並經本國優生婦產科診所檢視其外部性器官已經手術變更性別,且開立檢視結果之診斷證明書一案,若其確實已經手術變更性別,且經醫療機構依其實際性器官特徵,開立診斷證明書,得同意其申請變更性別。惟為慎重起見,建議一併檢附精神科醫師開立術後評估之診斷證明書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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