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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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記事例2001/8/1內政府台(90)內中戶字第9001486號有關基隆市七堵區戶政事務所職務代理人戴00建議刪除教育及行職業變更登記記事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有關基隆市七堵區戶政事務所職務代理人戴00建議刪除教育及行職業變更登記記事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查現戶個人記事欄之教育及行職業變更登記記事資料過多,可於戶役政資訊系統鄉鎮市戶政資訊系統下執行「簿頁改換寫及記事刪減」作業(RLSC2700),將該筆記事於現戶簿頁中刪除,另產生原簿頁之除戶資料備份保存,俾利日後查證。本案請依上開作業方式辦理。
記事例2001/2/13內政部台(90)內中戶字第9001013號有關內政部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七撤銷與註銷二,依說明辦理:有關內政部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七撤銷與註銷二,依說明辦理:有關現行戶籍登記記事例173007「民國×年×月×日已辦外僑登記民國×年×月×日註銷戶籍」及173011「民國×年×月×日以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返回大陸地區民國×年×月×日註銷戶籍」,上述記事例依據之相關規定,內政部八十四年四月八日業以台(八四)內戶字第八四七四三三六號函停止適用及於八十四年八月二日以台(八四)內警字第八四八一一六二號令修正刪除,為因應法令修正,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八日北市民四字第八九二三七三六九○○號函建議修正上述記事例。 為配合法令修正予以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刪除173007及173011之記事例。
記事例2002/1/29內政部台內中戶字第0900001953號原姓名○○○名字不雅(特殊原因)民國×年×月×日第一(二)次改名。原姓名○○○名字不雅(特殊原因)民國×年×月×日第一(二)次改名。
記事例2000/12/30內政部台(89)內中戶字第8971603號有關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八所內(浮籤)記事、特殊記事如次。有關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八所內(浮籤)記事、特殊記事如次。 <一>、所內(浮籤)記事910001民國x年x月x日憑x分駐(派出)所x字x號註記(全戶)遷出未報。910003民國x年x月x日憑x分駐(派出)所x字x號註記虛報遷徙。 <二>、特殊記事920004民國x年x月x日查尋人口案號x民國x年x月x日註記。原920005刪除。 
更正098/09/14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80060403號有關鄭○裕先生申請更正出生年月日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前經本部98年8月6日內授中戶字第0980060358號函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協助查證,業經該處查復:「本案經洽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證明局函復略以,鄭○裕…於2006年2月份向該局提出更改出生日期,並提交由福建省晉江市發出的出生公證書及常住人口登記表,該局根據有關資料批准當事人更改其出生日期為1975年1月16日。」,本案請當事人提出上開證明文件依戶籍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核處。【說明三】、檢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上開書函及附件影本全份。
更正098/07/17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80060292號098/07/07法務部函法律決字第0980018462號有關郭○雄先生申請更正其父「郭○吉」姓氏為「劉」乙案。法務部函【說明二】、本部意見分述如下:(一)申請更正郭○吉姓氏部分:按日據時代民事習慣,招婿仍稱本姓(「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本部編印,93年5月,頁120),又依來函所附申請書所載,郭○吉於昭和11年3月10日與砂山贅婚除籍並入籍,而於昭和19年6月17日始變更姓名為砂○○吉,故其變更姓氏似與日據時期有關贅婚之民事習慣無涉。至於本件申請人主張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之情事,擬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及其相關規定,申請更正其父「郭○吉」之姓為劉乙節事涉貴部主管法規之適用及事實認定問題,請本於職權就具體事實自行審認之。(二)郭○雄擬依現行民法規定,申請變更從父姓「劉」部分:按日據時期之民事習慣,招婿婚子女歸屬於招家或被招家,大率於招婿字內訂明(同前書,頁120-121),又按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同條第5項第2款規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依本件函附資料所示,郭○雄之父母贅婚,惟未見有約定子女從姓之資料,故除當事人間提出曾有約定從父姓之相關證明文件,尚難認定戶籍資料所載郭○雄從母姓之登記有錯誤。是以,郭○雄如欲「變更」從父姓(劉姓),須以戶政機關核准申請更正其父之姓氏為「劉」為前提,並應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請求法院變更之。
更正098/06/9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107425號戶籍登記如有同音或相似字之錯誤記載,請依法辦理更正登記。 【說明二】、為保障民眾權益及戶籍登記之公信力,戶籍登記如有同音或相似字(如「豐」、「豊」)等錯誤之記載,請依戶籍法第22條為更正登記,並秉持便民利民之服務原則,協助民眾申請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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