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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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記事例2003/10/8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20285767號有關建議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21及171023之記事例一案,業經內政部函示。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建議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23內容「諧音不雅」修正為「末碼為4」一案,按現行記事例171023「原統一編號X〈戶號〉諧音不雅民國X年X月X日變更。」上述統一編號諧音不雅大多數係指末碼為4之案件,惟尚有少數特例個案非屬末碼為4者,現行記事例似無庸修正。另建議171021內容增列「特殊原因」一案,按「特殊原因」範圍廣泛不夠具體。可由承辦人自行依個案事實登載記事即可。
記事例2003/7/11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200090963號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五變更五、一般變更增列代碼171033記事列【說明二】:有關變性人提憑合法證明文書辦理變性登記,現無適用戶籍登記記事例,增列171033記事例。
記事例2003/7/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20090946號函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22010、122011、123005、123006、124004、126008、126009、126010、171016、172008、及刪除代碼125004記事例【說明二】:按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台內戶字第0910005780號函及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台內戶字第0910007309號函規定:國人之外籍配偶僅登載其英文姓名,外文姓名不予登載。記事例125004應配合刪除,及相關記事代碼122010、122011、123005、123006、124004、、126008、126009、126010、171016、172008應配合將記事內容「外文」修正為「英文」。另171016記事內容增列民國*年*月*日申登。 
記事例2001/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08084號有關未成年人由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其監護記事宜否省略「共同」二字一案有關未成年人由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其監護記事宜否省略「共同」二字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按法務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法九十律決字第○二九五九九號函略以:「....民法無監護人必須為一人之規定,故如同一順序之監護人為數人時,則共同行使監護權....」(如附件影本),參照上開函釋意旨,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如為數人共同行使監護權時,為免滋生爭議,相關監護記事應註明『共同監護』字句。
記事例2001/9/3內政府台內戶字第0910007309號受理國人之日本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以結婚記事例125003記載,其外文姓名無對應之中文字碼時,可以缺字方式處理一案【說明二】:按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台內字第○九一○○○五七八○號函規定,戶政事務所登載國人之外籍配偶外文姓名,應以當事人檢附結婚證明文件或護照上登載之英文姓名為依據,無英文姓名者,則不登載其外文姓名,惟須留存證明文件影本歸檔備查,該資料永久保存。依上開規定,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國人與外國人之結婚登記時,應不生外籍配偶外文姓名無對應中文字碼之問題。惟在上開規定前已登記日籍配偶日文姓名為平假名者,依現行作業,得以全形底線代替輸入,核發戶籍謄本時再以人工填寫。 【說明三】:為配合前開函釋規定,爰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如下:(一)五、結婚三、與外國人結婚125003為「民國×年×月×日與×國人○○○(中文)○○○(英文)結婚(贅婚)民國×年×月×日申登。」(二)五、結婚三、與外國人結婚125004為「民國×年×月×日與×國人○○○(中文)○○○(英文)結婚(贅婚)民國×年×月×日憑駐外館處通報登記(註記)。」
記事例2001/3/18內政部台內中戶字第0910089353號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七監護一。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七監護一。 監護127003民國×年×月×日法院判決由○○○監護民國×年×月×日申登。
記事例2001/1/31內政府台內中字第0910001015號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及戶籍登記申請書記事例中「撤冠夫(妻)姓」之用語為「回復本姓」一案【說明二】:為配合民法及姓名條例之規定將「撤冠夫(妻)姓」全部如修正為「回復本姓」,其用意雖屬為統一用語,但民眾回復本姓,除撤冠夫(妻)姓外,尚有終止收養,而終止收養之「回復原姓」與「回復本姓」雷同,若將相關記事例中「撤冠夫(妻)姓」全部修正為回復本姓,恐將造成民眾或其他機關無法從記事例中正確研判出回復本姓之原因,又日後戶政人員亦可能無法從字面上清楚瞭解該記事例的原因為「撤冠夫(妻)姓」,或與養父母終止收養回復姓。為使該記事例清楚明瞭且避免造成無謂之爭議,本案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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