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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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出生2004/4/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64061號有關「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如附件)自本(93)年4月15日起實施。【內政部函】【說明二】為配合電腦化作業版本更新時程並達資源資訊共享之目的,有關「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自本(93)年4月15日起實施,即本部於本(93)年4月19日第一次接收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以下簡稱健康局)傳送本(93)年4月15日至4月18日之出生通報資料,戶政事務所應於同年4月20日執行接收;爾後則依上開要點規定之週期接收及下傳。 【說明三】為使各戶政事務所順利執行出生通報作業,即日起至本(93)年12月31日止實施雙軌並行制,即各戶政事務所應依上開要點執行接收網路出生通報,各醫療機構仍寄送出生證明書第二聯紙本至當地民政局,俟網路出生通報系統執行接收、傳送等相關流程以及戶政事務所執行接收通報無其他疑義後,預定自94年1月1日起停止寄送出生證明書紙本。 【說明四】依據上開要點第四點規定,戶政事務所執行接收通報時,除情形特殊外,原則上不列印出生通報資料‧‧。惟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次更新時程為本(93)年3月27日,是以列印名冊供查催核對之功能需於下次系統版次更新時另案新增。現階段各戶政事務所執行本作業時,仍應列印出生通報資料,俾利查核。
出生2004/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2256號有關台北縣三重市第二戶政事務所研提建議對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毋須分別辦理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詳如說明二。【說明二】有關辦理出生、認領、結婚、離婚、收養、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如當事人與須隨同改姓者為同一戶內時,無須分別辦理,惟如渠等非同一戶內時,仍應分別辦理。
出生2003/11/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2351號有關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新修訂之「出生及死產證明書文書格式」如附件,自93年1月1日起採用,原證明書格式同日起停止使用。 有關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新修訂之「出生及死產證明書文書格式」如附件,自93年1月1日起採用,原證明書格式同日起停止使用。
出生2003/11/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9648號有關張○琳是否為婚生子女一案,業經內政部函釋,詳如說明二。【說明二】按內政部上揭函說明二:「依案附資料,張君其父母之婚姻既經法院判決確定無效,其子女自應屬非婚生子女。」本案請依上揭函釋辦理。另張○琳先生得否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之規定,由申請人檢具撫育事實證明文件逕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以為救濟管道一節,請依權責自行核處。
出生2003/6/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6186號2002/12/30外埔鄉戶政事務所中縣外戶字第09100385100號 有關貴所陳報居民李○忠與泰籍女子Mongkol Sipankaew(中文姓名為李○美)所生之子應如何申報出生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說明三】:按內政部上揭函示說明事項:「二、依本部89年3月31日台(89)內戶字第8903957號函略以:『國籍法修正前其出生時母為外國籍之人,為我國人生父認領,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及同法第106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故如其迄未辦理取得我國國籍備案手續,依修正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當然具有我國國籍,無庸再行辦理取得我國國籍備案手續。三、查案附資料所示,李○忠與泰國女子Mongkol-Sipankaew(中文姓名為李○美),於民國88年11月19日在泰國結婚,同年12月21日在台完成結婚登記,其於婚前所生之子於民國86年11月8日出生。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2年4月1日領二字第09204175820號函表示該名泰國籍女子於泰國Nong-Khai省之戶籍登記資料顯示無結婚登記紀錄。 【說明四】、本案若經查明該名男嬰確係李○忠與泰國女子Mongkol-Sipankaew(中文姓名為李○美)在台所生之子女,可依本部89年2月21日(89)內戶字第8968405號函說明二之(3)辦理其戶籍登記等事宜。』。
出生2003/4/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4270號有關憑醫療機構出具DNA親子鑑定報告書申報戶籍者,該報告書應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一案。【說明二】:按內政部90年12月31日臺(90)內戶字第9070627號令規定: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 【說明三】:為避免報告書被冒名頂替,內政部爰請行政院衛生署轉知各醫療機構出具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時,宜載明受鑑者雙方之姓名,如受鑑者之一方為新生兒時,宜請申請人取妥其姓名後再出具該報告書。該署業以92年4月2日衛署醫字第0920017613號函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轉知所轄醫療機構辦理在案。
出生2002/9/26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外字第0910163639號有關接生人接生非本國籍兒童應向何機關通報案,本署意見如說明三。【說明三】:依據現行業務分工方式,由本署(外事組)負責在臺外國人之停留居留管理,並委由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執行各項申辦業務。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雖規定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應辦理外僑居留證,但並無接生人應通報之規定。惟戶籍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者,其查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外交部定之」,準此,就警察局辦理居留外僑查記事項而言,其亦係「外國人」之「地方戶政機關」。故宜請接生人對於父母雙方均為外國籍或母為外國籍而父不詳者(即出生兒可確定為外國籍者),逕行通報其父母親居住地之警察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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