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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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籍歸化2003/8/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4774號有關臺中市政府請釋:阮○霜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乙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說明二】:按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等條件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另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歸化者,應檢附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等文件。本案阮○霜女士既經臺中市政府查明涉嫌傷害罪,現正由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察中,尚無法認定渠是否符合國籍法上揭「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規定,仍宜俟其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再予受理。
國籍歸化2003/8/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1603號有關彰化縣政府請示:緬甸僑生黃○娜女士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說明二】:基於外籍僑生或學生在國內係以就學為目的,其在國內居留期間與國籍法第三條申請歸化者須現於我國領域內有住所之規定及有久住之意旨不符。是以,本案緬甸籍僑生黃○娜女士於本(九十二)年五月九日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其所持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BD00096968)之居留事由為「就學」,依上揭規定,其在國內就學居留期間,不得併入國籍法第三條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不得核發其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外籍僑生或學生如業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申獲準規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並據以依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喪失其原有國籍者,該在國內就學之居留期間,仍得併入國籍法第三條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說明三】:另為利於各戶政機關(單位)審認作業,內政部警政署將配合於外國人居留證明書格式增列「居留事由」乙欄,在未修改前,各戶政機關(單位)如對該就學居留期間之認定有所疑義者,得以函查方式辦理。
國籍歸化2003/6/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5895號有關臺北市政府請釋:緬甸籍學生明○壽先生提憑安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等相關文件,擬依國籍法第三條規定申歸化我國國籍乙案【說明二】.關於畢業僑生得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是否准其申請歸化國籍一節,據僑務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僑證證字第09230182991號函說明二略以,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係為輔導華僑學生回國就學而訂定,該辦法係就僑生之要件,申請程序.分發作業及僑生相關權益事項等為規範,應非為否准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依據。是以,未具我國國籍之僑生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依國籍法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三】.另依案附資料,本案如經查明明○壽先生係於內政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台內戶字第09200604102號函發文日前,持憑無固定工作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等相關收入證明之具結書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並經該轄中山區戶政事務所收件受理者,渠應另行檢附九十二年二月廿六日前之雇主僱用事實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核發自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日起迄今,仍符合原案附之存款金額或財力證明文件辦理。惟該所如係於內政部上揭函發之日後始予收件受理者,則應悉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查實辦理。
國籍歸化2003/6/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5898號2003/6/9僑務委員會僑輔就字第09230224791號有關雲林縣政府請釋:緬甸僑生曹○清女士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乙案。【說明二】.按僑務委員會上揭函查復略以,曹惠清君出生地及僑居地為緬甸,於八十六年申請來台升學,經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由海外聯招會分發就讀國立中正大學,於本(九十二)年二月廿六日畢業,確屬該會輔導有案之僑生,另尚未向該會申請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先予敘明。 【說明三】.依內政部九十二年二月廿六日台內戶字第09200604102號函規定略以,於本函發文日前已受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而尚未經內政部核准之案件,申請人如係提出因無固定工作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等相關收入證明之具結書者,應另行檢附雇主出具有僱用事實之證明文件。本案緬甸籍僑生曹○清女士係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雲林縣東勢鄉戶政事務所受理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在案,仍得依上揭規定辦理。惟查案附資料,吉仲信乙級環保清運股份有限公司係位於臺北市文山區,而曹○清女士於九十年十月廿八日到職時,仍為國立中正大學學生,其如何前往台北市工讀?應予敘明。又查其於九十一年度薪資給付總額計新台幣三八五.000元整,是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條有關學生工作時數限制之規定及其受僱實情等疑義,宜先向其工作地之台北市勞工主管機關一併查明後,再行核處。
國籍歸化2003/5/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5575號2003/5/26外交部外條二字第09224032760號有關申請喪失美國國籍之相關程序事宜,請參照外交部九十二年五月廿六日外條二字第09224032760號函。外交部函 【說明二】.依據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本年五月廿二日北協行字第09258014200號函略以,案經洽准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復稱,(一)申請放棄美國國籍之相關程序如下:美國領務官員須先確認申請人係美國公民,申請人須親赴美國駐外單位,並在其領事或外交官員面前簽署放棄聲明,此項手續無法經由郵件傳遞,透過代理或是在美國境內辦理。放棄國籍之程序頗為費時,無法於一天內完成,通常申請人需於當天或第二天再度返回其駐外單位完成放棄程序。(二)美籍台僑可否向美國在台協會等駐華機構申請放棄美國國籍:官員將清楚告知當事人放棄國籍具永久效果,未來赴美旅行須申辦非移民或移民簽證。當美國公民放棄國籍後,其美國護照將被取消,並由國務院發給放棄國籍證書。由於獲發此證明可能費時數月,故居住於台灣之當事人須持有效之我護照。(三)喪失國籍之生效要件有三(1)當事人須親自向美駐當地外交官員或領事官員提出申請:(2)須在美國境外辦理;(3)需使用國務院制式表格;(4)放棄國籍之生效日期為美國公民宣誓放棄國籍之當日,並於收到放棄國籍證書後完成手續等語。
國籍歸化2003/5/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54672號2003/5/20外交部外條二字第09202100110號有關越南國人黎○梅女士因無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否申請回復原喪失之越南國籍乙案。駐越南代表處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越南字第030號電子函: 【說明二】案經洽准越南司法部國籍司陳司長告稱,黎○梅女士得申請回復越南國籍。本案可請黎女士持憑未能取得我國國籍證明及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例如身分證.出生證明.有效或過期護照等)逕赴越南駐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
國籍歸化2003/5/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5273號2003/5/9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0928010735號有關戶政機關為應業務需要,洽請金融機構提供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我國國籍者之存款資料乙案。【說明二】.按內政部九十二年二月廿六日台內戶字第09200604102號函說明五規定,目前依國籍法第三條規定已受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國籍而尚未經內政部核准之案件,申請人如係提憑因無固定工作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等相關收入證明之具結書及相當於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者,倘經審認有查證其是否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條件之必要,得由申請人出具同意受理機關(單位)逕向金融機構查詢其一定期間內存款資料之同意書後,據向金融機構查詢,或得請申請人另行提供上揭存款資料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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