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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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籍歸化2005/1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91302號有關戶政機關辦理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時,自明〈95〉年元月1日起,請確實使用「法務部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查證申請人之司法刑案相關紀錄乙案。有關戶政機關辦理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時,自明〈95〉年元月1日起,請確實使用「法務部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查證申請人之司法刑案相關紀錄乙案。【說明二】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影本各乙份。
國籍歸化2005/11/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90122號訂定「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生效乙案。 【說明二】檢送「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乙份。
國籍歸化2005/11/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30865號「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業經內政部於94年11月15日以台內戶字第09400630865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業經內政部於94年11月15日以台內戶字第09400630865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
國籍歸化2005/1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6688號2005/9/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4813號有關越南國人張氏○草女士持憑越南司法廳2005年7月29日(內容記載簽發日期為1998年7月7日)所核發之司法屐歷表(越南良民證)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疑義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三】依外交部94年10月28日部授領三字第09452420020號函查復略以︰「案經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查復稱,張女士所持之越南司法履歷表確係由胡志明市人委會司法廳於2005年7月29日所核發,另該表上所登載之1998年7月7日,係指張女士身分證之簽發日期,兩者並無牴觸之處。」,本案請依上開查復情形辦理。
國籍歸化2005/1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6557號2005/10/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6533號關於杜○妮女士等8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等案。【說明三】該等案經外交部94年10月24日部授領三字第09452400200號函查復略以︰「…柬埔寨外交部自1997年迄今,向僅受理核驗與外國人有關之柬文暨英譯文等文件,惟查近來函請協查之柬國喪失國籍證明書,均係柬文及中譯本並列,且該等文件之用紙、內容及格式均與柬國現行規定不符,另經比對文件上之柬國外交部官員簽名式樣,亦與該處檔存式樣不符,基上,該等文件顯均係經偽變造之文件」。準此,杜○妮女士等8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所送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書係屬虛偽變造之文件,尚不得據以採認,請轉知渠等另行補送合法有效之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文件後,再陳報本府核辦。【說明四】檢還杜○妮女士等8人原送歸化國籍申請書及附件全份。
國籍歸化2005/1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5221號有關大里市戶政事務所建議簡化查證申辦歸化國籍須檢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之流程乙案,請查照並依規定配合辦理。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歸化者,應檢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復依本部94年1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179號函釋略以,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業建置入出境資料相關服務作業,自94年1月1日起提供公務機關透過E政府服務平台,線上即時取得入出境相關資訊,各戶政機關因業務需要者,請依該局「受理公務機關申請入出境電子資料作業規定」申請使用。是以,為簡政便民,各戶政機關於受理歸化申請案件時,得由戶政人員使用自然人憑證利用上開入出境資料庫查詢列印申請人之入出境紀錄資料後,併卷層轉本部核辦,毋庸另請申請人檢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如遇有無法查明之相關疑義時,得逕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洽詢,以減少民眾往返奔波之苦。
國籍歸化2005/9/6內政部台內法字第0940073375號檢送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0條修正草案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草案會議記錄乙份。檢送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0條修正草案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草案會議記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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