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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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籍歸化2006/2/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22424號有關歸化測試相關疑義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申請參加歸化測試者之居留住所地不在該縣轄者,是否應請其向警察機關申請變更居留住址後再受理一節,依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向任一辦理歸化測試機關申請參加歸化測試。」,是以,欲申請參加歸化測試且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申請人,於填具申請書後,得就近向任一辦理歸化測試機關申請參加測試,尚無須變更其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居留地址。【說明三】有關戶政事務所可否受理歸化測試之申請後,再轉陳縣(市)政府統一測試一節,依本部94年12月9日台內戶字第0940063328號公告,歸化測試業務係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上開測試業務所為之行政處分,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名義為之。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否將上開業務委任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層轉辦理,得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便民或人力調配等因素自行審酌辦理。【說明四】又關於申請歸化測試是否須由本人親自提出一節,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故申請人於申請歸化測試時,尚不須親自前往測試機關提出申請,其亦得檢附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規費新臺幣500元整、2吋彩色照片1張等相關文件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國籍歸化2006/2/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27232號有關「國籍法」第10條及第20條條文修正乙案,業奉總統95年1月27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1641號令公布。有關「國籍法」第10條及第20條條文修正乙案,業奉_總統95年1月27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1641號令公布。
國籍歸化2006/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11022號有關越南籍配偶黎○鸞女士於我國人配偶蕭○照先生死亡後仍有出境紀錄,得否免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一案。【說明二】有關外籍配偶於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前,我國人配偶已死亡者,得否繼續以國人配偶身分取得我國國籍一節,內政部86年2月18日台內戶字第8601315號函說明二已有明釋,先予敘明。【說明三】按外籍配偶於我國籍配偶死亡〈與我國籍配偶婚姻關係消滅〉者,依上開規定,尚不得以我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事宜,惟渠等如符合國籍法第3條、第4條第1項第2至4款、第5條或第6條等相關規定者,仍得依各該規定申請歸化國籍,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檢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等相關文件辦理。復考量其原係以國人配偶身分取得依親居留簽證入境;且於申請居留簽證時,已繳驗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等相關文件;又其於我國人配偶死亡後,均居留於國內,尚無於境外犯罪之虞,內政部爰以92年11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20010055號函准申請人得免附該相關證明文件。至如申請人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仍有出境紀錄者,為確認其是否符合國籍法「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爰仍須檢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等相關文件辦理。【說明四】另依內政部警政署95年1月18日警署外字第0950018660號函略以,外籍配偶如其我國人配偶死亡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於國內得繼續居留,惟於我國人配偶死亡後,其所持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應註記為「其他」。是以,外籍配偶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如已向警察機關申請將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變更註記為「其他」,且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均無出境紀錄者,亦得免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等相關文件。【說明五】檢附上開函影本乙份。
國籍歸化2005/12/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20449號有關徐○華先生之泰國籍配偶李○倩女士,因泰國政府以其已喪失泰國國籍為由,拒為核發其出生證明文件,應如何辦理出生日期補註乙案。【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規定:「依外交部94年12月23日部授領三字第09404756830號函查復略以:『案經駐泰國代表處洽泰國外交部領務司復稱,泰國民商法第16條條文為尚有效力之法令,另已喪失泰國國籍人士仍得向該國戶政單位申請更正出生日期。』,本案仍請轉知李女士依上開查復內容辦理。」。
國籍歸化2005/12/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14345號「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0條業經內政部於94年12月30日以台內戶字第0940071434號令修正發布。「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0條業經內政部於94年12月30日以台內戶字第0940071434號令修正發布。
國籍歸化2005/12/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9167號檢送內政部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業務公告影本乙案。檢送內政部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業務公告影本乙份。
國籍歸化2005/12/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7086號修正「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第2點第3款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生效乙案。【說明二】檢送「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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