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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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籍歸化2007/4/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533241號2007/3/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51921號有關已在國內合法居留之柬埔寨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1案。內政部函【說明一】有關柬埔寨籍配偶得否依國籍法第9條但書規定,免予提憑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俾利歸化我國國籍1事,本部已於96年3月28日邀請行政院第二組、外交部、法務部、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完竣,檢附本部96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60051921號函(含附件)影本1份供參。【說明二】嗣後,對於96年3月31日前已在國內合法居留之柬埔寨籍配偶申請歸化者,應先請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證其與我國人婚姻真實性,如經查證渠等婚姻屬實者,得依國籍法第9條但書「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規定,免予提憑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惟如經查明其與我國人婚姻係虛偽者,除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撤銷其居留資格外,各相關戶政事務所應撤銷該柬籍人士之我國籍配偶戶籍上之結婚登記。【說明三】至不具有我國國民配偶身分之柬埔寨籍人士,如欲申請歸化國籍者,仍須提憑合法有效之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
國籍歸化2007/4/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48629號有關以研修宗教教義名義在臺居留之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時,應納入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第2款「在臺灣地區就學者」適用範圍。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本部93年9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30070577號函略以:「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者、在臺灣地區就學者或以前二者之人為依親對象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其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居留期間,不列入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在臺灣地區就學者:係指居留事由為『外國留學生』、『僑生(含持外國護照之僑生及港、澳生)』、『研習』、『實習或代訓者』。…關於外國人居留證明書部分,警政署同意配合將…外國留學生、僑生、研習、實習或代訓等統一註記為『就學』…」。故以研修宗教教義在臺居留之外籍人士,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依上揭規定應註記為「就學」,如該居留事由未註記為就學而係註記為研修宗教教義者,仍屬「就學」性質,應納入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第2款「在臺灣地區就學者」適用範圍。
國籍歸化2007/2/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32665號2007/1/17外交部外條二字第09604014470號檢送「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民法(The_Civil_Code_of_the_Islamic_Republic_of_Iran)」有關伊朗國籍取得、喪失與回復之相關條文資料及放棄伊朗國籍證明之原文格式、英文譯本及中文譯本各1份。外交部函【說明二】本案駐杜拜辦事處96年1月11日第DXB335號電查證略以,經駐處派員赴伊朗駐杜拜總領事館,該館領事Seyed_Alireza_Riazi檢閱相關資料後告稱,伊朗國民之國籍與公民權並無分別,本案M君所提供之喪失公民權文件,為伊國外交部依法核發,確屬有效並經該館複驗在案。至前述文件之核發程序,必須申請獲准,並將所持用之伊國護照繳回外交部後,方得獲核發,爰本案M君確已放棄伊朗國籍等語。【說明三】檢附駐杜拜辦事處上述電及「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民法(The_Civil_Code_of_the_Islamic_Republjc_of_Iran)」有關依朗國籍取得、喪失與回復之相關條文資料共計7頁供參。
國籍歸化2007/2/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29838號關於艾○塔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1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依_貴府前函所敘當事人陳述向白俄羅斯國政府申辦喪失國籍證明,經詢問該國相關行政機關,始知該國並無喪失國籍制度,惟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6年2月9日領三字第09601022570號函查復略以:「本案據駐俄羅斯代表處查報,『白俄羅斯國籍法』第3章規定該國國籍之終止,第6章規定受理該國國籍問題之相關主關機關,第7章規定該國國籍問題之申請與審查。另『白俄羅斯國籍問題審查條例與附件』第8章規定該國國籍之喪失,其中第63條規定由內政機關核發居住該國境內人士之『喪失白俄羅斯國籍文件』;而居住國外人士則由外交服務機構核發,…,爰申請喪失該國國籍案獲准後,相關主管機關即核予『白俄羅斯國籍終止證明』」。故當事人之陳述並非屬事實,仍請轉知艾○塔女士依上揭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之規定提憑該國政府所核發之合法有效喪失國籍證明文件,再行核辦。【說明三】檢還艾○塔女士原送歸化國籍申請書、證書規費郵政匯票壹仟元整及附件全份。【說明四】檢送白俄羅斯國籍法及白俄羅斯國籍問題審查條例與附件影本各1份,請參考。
國籍歸化2007/02/0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12001號有關緬甸國人馬○盛先生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其合法居留期間之推算疑義1案。【說明二】按外籍人士如欲以我國人之配偶或養子女身分,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歸化者,其合法居留期間之推算,除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自其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3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且不中斷外,該3年之期間亦應已具有我國人配偶或養子女之身分。至其居留事由則不在合法居留期間推算認定之列。【說明三】本案緬甸國人馬○盛先生係於92年8月30日與我國人鄭○梅女士結婚,迄渠提出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申請日〈95年12月5日〉往前推算,已有合法連續居留3年之事實,且該3年期間,其已具有國人配偶之身分,爰符合國籍法上開規定。
國籍歸化2007/0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15658號有關楊○皇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1案。【說明二】查中華民國刑法第76條前段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故楊○皇女士雖於93年2月2日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2年,惟其嗣後因緩刑期滿,且無其他犯罪紀錄,依上揭刑法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故得視為無犯罪紀錄。
國籍歸化2006/12/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2014481號檢送修正「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口試及筆試〉題庫」1份〈如附件〉。【說明二】旨揭題庫自9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並已登載於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網址:www.ris.gov.tw〉公告欄,供相關機關〈單位〉或民眾查詢或下載。【說明三】為保障部分已熟讀原題庫之申請歸化者權益,於96年1月1日至96年6月30日期間,申請歸化者除得選擇以新題庫應試外,亦得選擇以原題庫應試;惟自96年7月1日起,均須以新題庫應試。【說明四】原歸化測試題庫中有關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及辦理外僑居留證地址變更之受理機關,答案均為「居留地轄區警察局」〈原口試題目第115題、第117題,原筆試題目第118題、第120題〉,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於96年1月2日成立,上開業務亦將改由該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在原題庫與新題庫得雙軌測試期間,為避免民眾混淆,該4題題目不予列入原題庫之測試題目中,並請告知各申請人自96年1月2日起,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及辦理外僑居留證地址變更事宜時,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同時,利用各種集會及媒體加強宣導。【說明五】請各戶政事務所自行下載修正後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口試及筆試〉題庫」,提供有需求之民眾,並提供外籍人士及其家屬上揭各項訊息。【說明六】凡於96年6月30日前申請歸化測試者,請申請人切結其選擇原題庫或新題庫參加測試〈如附件〉,以避免日後衍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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