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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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出生2006/4/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64042號有關貴轄居民蔡○燐與菲律賓女子BINONG_CARMELITA生出一女,因無法取得婚姻狀況證明至今仍未辦理出生登記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據本部95年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0195541號函(計達)略以:「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再詳加查明轄內尚有何些無國(戶)籍兒童及少年,並主動請相關單位積極合作協助處理其身分問題,如確經處理後仍不能解決之個案,請填具「無國(戶)籍兒童少年辦理戶籍登記困難個案表」(如附件)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未能解決之原因…」。依上開函意旨,應先主動請相關單位積極合作協助處理蔡○燐與菲律賓女子B0000G_C000000A所生之女身分問題。【說明三】本案菲律賓女子B0000G_C000000A曾來台打工,宜先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供其身分相關資料後,參照本部95年3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50046941號函及93年12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30014238號函意旨,由申請人或該菲籍女子之親友申請其於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再依戶籍法及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其所生之女戶籍登記。
出生2006/3/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46086號有關臺北市政府建議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出生登記案件時,於生母個人記事欄註記該新生兒逕為出生登記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意見,除南投縣政府認為不宜於生母個人記事欄註記該新生兒逕為出生登記,而宜於生母個人所內記事資料註記、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未表示意見外,其餘22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均表示同意該項建議。【說明三】為利新生兒出生登記之查實及催告並落實戶籍登記之正確性,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出生登記案件時,應於生母個人記事欄註記該新生兒逕為出生登記之記事,該記事內容由現行記事例121013「X男〈X女〉○○○民國X年X月X日出生〈戶所代碼〉」改為「X男〈X女〉○○○民國X年X月X日出生〈民國X年X月X日逕為出生登記〉〈戶所代碼〉」,並另排定時程辦理版本更新作業。【說明四】另有關_貴局建議開放戶役政資訊系統除戶戶籍地之所內註記及特殊註記之閱覽乙節,按現行所內記事相關作業係供戶政事務所記載現住戶〈人口〉遷出未報、虛報遷徙、出境、補發戶口名簿等情事,該現住戶〈人口〉遇有須除戶〈口〉之戶籍登記案件,因上揭記載之情事原因已消失,自無須於除戶資料留存供稽。至特殊註記係供戶政事務所記載現住人口之特殊註記名稱〈入監、褫奪公權、限制住居…等〉、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來文字號、摘要等資料,該現住人口遇有須除戶之戶籍登記案件,上揭註記隨其異動而轉載於其現戶,亦無須於除戶資料留存供稽。
出生2006/3/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46941號2006/3/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領三字第09570003100號有關東南亞地區女子於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乙事。內政部函【說明二】上揭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略以:「…經查東南亞國家〈如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越南、泰國、柬埔寨、緬甸等〉均有核發該國人民單身證明及結婚登記證明之制度,如欲查明相關孩童之外籍生母於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建議由當事人自行舉證,逕向其原屬國申請相關期間內之單身證明或婚姻狀況證明,經由我駐外館處驗證…」是以,有關國人與上述東南亞國家女子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案件,如申請人須提憑生母於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請依上開函意旨辦理。【說明三】相關文號:本部93年12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30014238號函。
出生2006/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05915號檢送內政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修訂「出生、死產及英文出生證明書」、「出生通報表」之格式〈如附件〉,業自95年1月1日起採行,原證明書格式同日起停止使用。檢送內政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修訂「出生、死產及英文出生證明書」、「出生通報表」之格式〈如附件〉,業自95年1月1日起採行,原證明書格式同日起停止使用。【說明二】旨揭書表格式修訂係為因應95年度起出生通報全面網路化及提升出生資料之品質及時效。【說明三】修正項目有〈一〉日期增加「列印」字樣,〈二〉第二、第三聯「寄送」更改為「通報」〈三〉存活期增加「分鐘」,詳如附件反白處。
出生2005/12/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71511號2005/1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2857號有關臺北市政府請示李○芬之女李○瑄重複辦理出生登記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作業手冊〈二〉有關登錄注意事項略以:「1、辦理各項登記之前,請先執行戶籍查詢作業,確認相關當事人資料〈本所或異地戶政事務所〉無誤後再辦理登記‧‧」。是以,戶政事務所受理逾期申報新生兒之出生登記時,應注意該新生兒是否業依出生通報辦理逕為出生登記。本案仍請依照本部94年11月1日台內戶字第0940062857號函辦理,惟不列入改名次數之計算。【說明三】有關建議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出生登記案件時,應於所內註記該新生兒逕為出生登記乙節,經查所內註記於當事人除戶後,其除戶戶籍地之所內註記即不留存。為利新生兒之查實作業,本部業另函請各直轄市政府民政局及縣〈市〉政府研提意見在案。
出生2005/1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33061號有關彰化縣政府請示大陸地區女子郭○萍與國人唐○營所生之女及大陸地區女子李○華與國人許○洲所生之子出生登記案,業經內政部函釋如附件。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302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次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另依本部94年11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40063160號函略以:「..楊君與范君於93年10月28日結婚,范君於94年8月17日產下一子,其所提醫療院所開立之出生證明書懷孕週數為滿40週(即280),係在上開規定之受胎期間內,范君所生之子依上開規定得推定為楊君與范君之婚生子,申請人無庸提憑范君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說明三】本案大陸地區女子郭○萍於93年11月29日與國人唐○營先生結婚,94年8月10日產下一女,依上開規定,郭君之受胎期間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生之子得推定為唐君與郭君之婚生子,申請人無庸提憑郭君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說明四】另大陸地區女子李○華與國人許○洲先生於94年2月24日結婚,於94年8月22日生下一子,依上開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相關規定,李君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應提憑其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本部業已函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查在案(副本計達)。
出生2005/11/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3160號有關國人楊○義先生與越南籍范○所生之子可否辦理出生登記疑義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302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次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說明三】查本案國人楊○義先生(設籍於台北市大同區景星里9鄰○○街○段○○號)與越南籍范○女士於93年10月28日結婚,范君於94年8月17日產下一子,其所提醫療院所開立之出生證明書懷孕週數為滿40週(即280日),係在上開規定之受胎期間內,范君所生之子依上開規定得推定為楊君與范君之婚生子,申請人無庸提憑范君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說明四】本案請依上開規定核處詳復楊○義先生,並副知立法院周○訓委員服務處及本部。【說明五】檢附本部93年12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30014238號函、同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15044號函及94年3月7日台內戶字第0940004042號函(如附件影本)予立法院周守訓委員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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