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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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姓名更改1999/11/5內政部台(88)內戶字第8809897號1999/10/29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刑紀字第1116306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已應用戶役政資訊系連結作業取得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更正資料,往後辦理是類案件無須再通報該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已應用戶役政資訊系連結作業取得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更正資料,往後辦理是類案件無須再通報該局。
姓名更改1999/9/28內政部台(88)內戶字第8885440號貴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戶籍員梁00建議「有關未成年人改名,倘若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得放寬由法定代理人委託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乙案。【說明二】有關法定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申請改名之申請人資格,本部85年12月30日台(85)內戶字第8505432號函說明二略以:「‧‧民法親屬編第1089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另本部87年9月9日台(87)內戶字第8706981號函說明二略以:「‧‧參照‧‧法務部函釋意旨,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國民身分證等事,若僅持憑一方國民身分證、印章、戶政事務所可視同授權辦理,免再請其另提憑他方同意書‧‧」以上規定已有便民考量。現今民眾申請改名案件日益增多,經核定後反悔案例頻傳,若放寬由法定代理人委託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易生因口述而有同音不同字之誤差,滋生爭議,為維改名之慎重與正確性,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姓名更改1999/5/25內政部台(88)內戶字第8804496號有關張○淨女士申請撤銷原改名一案,自行查明其原改名案是否有瑕庛。【說明二】另申請撤銷原改名案,申請人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提出撤銷姓名變更之申請,經原核准姓名變更之戶政機關查明有瑕疵,撤銷銷原核准處分案後,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姓名變更登記。如申請人向原核准改名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該所亦應受理,查明有瑕疵,撤銷原核准處分案後,函請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姓名變更登記。
姓名更改1999/5/19內政部台(88)內戶字第8884921號1999/5/28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8民六字第88016934號有關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工作,請利用村里民大會等各種場合加強宣導。【內政部函】【說明一】按84年1月20日公布修正姓名條例第1條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臺灣原住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氏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主管機關應予核准。」本部旋於84年1月25日邀集有關機關關開會研商訂定「台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84年2月17日函發實施,以因應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及戶政事務所受理作業。【說明二】立法院內政及邊政委員會審查85年度預算案,附帶決議:「內政部應承諾協調相關部會積極執行姓名條第1條之規定,除全面廣泛深入對原住民社會之鼓勵宣導,及對漢人社會之掃除歧視及建立正確觀念外,並應於三年期間內縣市政府及山地鄉公所設置單一窗口,受理原住民回復變更傳統姓名之戶口登記,及駕駛執照、土地及建物權狀、畢業證書、護照、健保、及其他社會保險資料等之統一辦理變更事項,其第一年並應辦理到戶服務。」本部於85年8月30日邀請原住民巴0‧00法委員等人、交通部、教育部,外交部、財政部、中央健保局、省市、縣市政府開會研商「如何宣導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並協助其變更證件之姓名及相關資料」事宜,會議決議除免費改註或換發其所持有政府發給之證件,省(市)政府、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加強宣導外,本部則透過大眾媒體加強宣導。因此為使原住民瞭解政府協助其回復傳統姓名之美意,本部除於85年11月9日函請中廣、警廣、復興、漢聲等四家廣播公司於公共服務廣播網宣導外,並製作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宣導短片,在86年1月29日送請行政院新聞局協調三台公共電視前之時段輪流播出,以便廣為宣導。 【說明三】為擴大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之宣導,加強使原住民瞭解政府協助其回復傳統姓名之立法意旨,請惠予利用村里民大會及各種媒體加強宣導。並切實依焄本部85年8月30日邀集相關機關研商「如何宣導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並協助其變更證件之姓名及相關資料」之會議決議事項,積極辦理。
姓名更改1998/12/30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7民六字第87041016號有關貴轄居民王○雄、楊○珍陳情更正其子王○光改名原因一案。【說明二】本案王○雄先生、楊○珍女士前於民國87年4月10日為其子王○龍君申請改名時,既係因不諳法令,誤用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姓名不雅規定申請改名,今知以同姓名改名無次數之限制,申請更正其改名原因,如符合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予受理。類此有關受理人民申請改名案件,請轉知各承辦人員能主動告知民眾最有利之條款,並予以適用。
姓名更改1998/11/23內政部台(87)內戶字第8708580號有關台北縣居民仁○○瑪以名字不雅為由,申請改名為「揚○○馬」一案。有關台北縣居民仁○○瑪以名字不雅為由,申請改名為「揚○○馬」一案。請參照本部86年2月26日台(86)內戶字第8601664號函釋意旨,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行核處。
姓名更改1998/11/20法務部法87律字第036156號有關87年6月17日民法第1000條修正公布後,戶政事務所辦理夫妻撤銷冠姓一事。【說明二】法務部前開函,略以:「‧‧查87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00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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