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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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姓名更改2000/12/2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中區國稅大屯資第890030796號關於貴所定期提供之出生資料,自89年度起改由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向縣市政府錄製媒體檔案,免再定期通報。關於貴所定期提供之出生資料,自89年度起改由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向縣市政府錄製媒體檔案,免再定期通報。
姓名更改2000/12/5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11414號有關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8年3月22日88民6字第88012023號函釋民眾因姓名不雅已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改名一次後,因被收養准予再依該條款申請改名之規定。【說明二】民眾因姓名不雅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申請改名一次後,若依同條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因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改姓者,自不得再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申請改名。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8年3月22日88民六字第88012023號函規定,應不再援用。
姓名更改2000/11/14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77935號有關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具有我國國籍之未成年人申請戶籍登記,其中文姓氏登記原則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一】1、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具有我國國籍之未成年人申請戶籍登記,其中文姓氏登記原則,重新規定如下: (1)我國女子與外籍配偶已辦妥結婚登記者,其婚生子女辦理戶籍登記之中文姓氏,以父結婚登記之姓氏為主。惟外籍配偶書面申請變更其中文姓氏,其子女戶籍登記之姓氏,以變更後之中文姓氏為主。 (2)我國女子與外籍配偶之婚姻關係已消滅者,其婚生子女戶籍登記之中文姓氏,以外籍配偶結婚登記時姓氏為主。惟我國女子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事,其子女氏得從我國女子之姓氏。 (3)我國女子與外籍人士之非婚生子女辦理戶籍登記之中文姓氏,從我國女子之姓氏。 (4)未成年子女戶籍登記之姓名以不超過六個字為宜,如超過六個者,於記事欄加註「姓名○○○」,並於姓名欄註記「見記事欄」。 【說明二】嗣後我國女子與外籍人士聯姻,於辦理結婚登記時,其外籍配偶之中文姓氏,以我國國民使用姓氏習慣為之。 【說明三】本部相關函釋之規定與上述原則不符者,均停止適用。
姓名更改2000/10/11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09536號有關未成年人申請改名,若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申請,得否由法定代理人委託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未成年人改名事宜,本部前於88年9月28日台(88)內戶字第8885440號函說明二釋復略以‧‧「‧‧現今民眾申請改名案件,日益增多,經核定後反悔案例頻傳,若放寬由法定代理人委託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易生因口述而有同音不同字之誤差,滋生爭義,為維改名之慎重與正確性,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在案,上開函釋計達。 【說明三】為考量旅外國人為其居住國內未成年子女申請改名之需,有關未成年子女申請改名,若其法定代定理人(父母或監護人)旅居國外無法親自回國申請時,得由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出具委託書,其內容須載明為未成年子女改名之意思表示及欲更改之新名與居住國內之被委託直系血親尊親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現戶籍地址。該委託書須經我駐外館處認證後,由被委託人持向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說明四】至於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居住國內者,其申請未成年子女改名之規定,仍照本部88年9月28日台(88)內戶字第8885440號函釋辦理。
姓名更改2000/9/7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08980號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美籍人士吉○先生質疑配偶羅○愔女士變更其中文姓名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國人之外國籍配偶之中文姓名,應由該外籍配偶,依據我國人使用姓名之習慣,自行取用,該中文姓名日後不得任意變更。國人與外國人結婚,辦理結婚登記時,如外籍配偶使用之姓名為中文譯名,俟後申請變更為中文姓名,如非由該當事人(外籍配偶)親自申請辦理,戶政事務所應請申請人另提憑該外國人出具取用中文姓名之申請書,避免爭議。 【說明三】本案羅○愔女士未經其外籍配偶吉○先生同意,即補填其中文姓名,如經查屬實,戶政事務所得依據吉○先生之申請變更其中文姓名,吉○先生自行取用之中文姓名,不得任意變更,請本於職權核處。 【說明四】本部89年4月27日台(89)內戶字第8968934號函說明二「‧‧嗣後再申請補註其中文姓名。」一節,及89年5月30日台(89)內戶字第8905824號函等規定,業經本部於89年7月11日以台(89)內戶字第8907145號函知 貴局停止適用在案,併此敘明。
姓名更改2000/6/13臺中縣太平市戶政事務(89)中縣太戶字第3858號有關貴所陳報居民許○美申請更改姓名為「許○繡」一案。【說明二】依內政部44年2月15日台(44)內戶字第58024號函略以「‧‧‧〈獻〉‧‧‧為獻‧‧‧之簡寫,此類字應採用正寫,‧‧‧」〈參攷79年5月現行戶政法規解釋令(函)彙編下冊889頁〉本案〈繡〉為繡之簡體字,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姓名更改2000/5/9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60775號檢送「台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條文一份。台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條文 5、回復之傳統姓名確有錯誤者,得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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