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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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姓名更改2001/11/26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09869號有關戶政事務所核准姓名更改等案件,業無須於二日內主動通報警察、財稅、役政、司法、國防等機關,惟上開機關倘有應用姓名變更紀錄之需求,應依規定申請連結(查詢)。【說明二】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於90年10月15日修正施行,該細則第9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核准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羅馬併音並列登記等案件並登記後,於相關機關依規定申請查詢時提供資料,爰戶政事務所毋庸主動通報。 【說明三】查戶籍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規定,需用戶籍資料機關已建置電腦化作業者,應依規定申請與戶政資訊系統連結取得戶籍資料。為撙節行政成本、發揮資訊資源共享之效益,各機關若有應用前揭資料之需求,應依「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要點」申請連結果;申請連結(查詢)程序未完成前,戶政機關暫依舊制通報。
姓名更改2001/11/26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09745號有關民眾因出世僧尼或僧尼而還俗申請改姓疑義一案。【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8條第2款規定: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得申請更改姓名。該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8款規定:依本條例第8條第2款規定申請者,為出世或還俗之證明。有關依上開規定申請改姓名者,查中國佛教會90年7月2日(90)中佛秘字第90157號函略以:出世為僧尼而申請更改姓名者,可檢具中國佛教所頒發「三壇大戒授戒證書」(即俗稱戒牒,載有得戒十師德號者);僧尼還俗而申請更改姓名者,可檢具原剃度師長或原居住寺院住持開具之捨戒還俗證明文件。 【說明三】提憑前開出世證明文件申請更改姓名者,姓名應從俗家姓名改為「釋○○」(○○為載於戒牒之法名〉 【說明四】為因應前揭案件之戶籍登記記事例記載,將增列「原姓名○○○出世為僧尼民國x年x月x日更改姓名」及「原姓名○○○僧尼還俗民國x年x月x日更改姓名」記事例。
姓名更改2001/11/8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09285號有關當事人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經發監服刑後,因假釋出獄在保護管束期間申請改名者,是否受姓名條例第12條不得更改姓名之限制一案。【說明二】按姓名條例自90年10月15日修正施行後,當事人若經查有該日期以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經宣告後緩刑或未執行易科罰金」之紀錄者,依該條例第12條第3款規定自不得更改姓名,而不論其是否經假釋出獄。
姓名更改2001/10/12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73880號「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0年10月12日以台(90)內戶字第9073879號令廢止。【說明二】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規定,查前開辦法係職權命令,將於90年12月31日失效,爰將其內容修正納入「姓名條例施行細則」,前開辦法於姓名條例修正施行當日(90年10月15日)一併廢止。
姓名更改2001/10/12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70062號函(傳真共八頁)有關姓名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業奉核定於本(90)年10月15日施行,姓名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查證姓名條例第12條作業程序等相關法規,業已登載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說明一】有關姓名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業奉核定於本(90)年10月15日施行,姓名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查證姓名條例第12條作業程序等相關法規,業已登載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法令查詢及公告欄」網頁,請貴所下載使用。 【說明二】轉送內政部90年10月12日台(90)內戶字第9070062號函(如傳真共八頁)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羅馬併音並列登記作業規定一份,請查照辦理。 【說明三】有關第一項法規下載事項請速辦,並請於日下什十六時前,電話回報本府戶政課。
姓名更改2001/7/4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06376號檢送總統90年6月20日修正公布之「姓名條例」條文一份。【說明二】本條例第14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施行日期俟行政院核定後,另行函告。
姓名更改2001/4/2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03746號有關貴轄居民陳○丞先生持憑其配偶張○鎂女士業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申請將配偶姓名更改為「張○宜」一案。【說明二】按內政部上開函示:「查張○鎂女士(原姓名為張○宜)於82年7月2日以同姓為由,經 貴府核准改名為張○鎂在案,現申請改回原姓名一節,請本於職權,依規定自行核處。至於當事人於89年8月19日出境,戶籍尚未辦理遷出登記。其委託配偶陳○丞先生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申請更名一節,得比照內政部89年10月11日台(89)內戶字第8909536號函規定,應由申請人出具委託書,表明改名之意思表示及欲更改之新名,與被委託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現戶籍地址,該委託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後代替申請書使用。由被委託人持向申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或依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經我駐外館處核轉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姓名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本案請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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