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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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姓名更改2002/3/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3226號戶政事務所受理姓名更改案件,經查無姓名條例第12條各款情事而通知當事人到所辦理登記,當事人未登記前,嗣發現其有不得改名之新情事,按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姓名更改案件,經查無姓名條例第12條各款情事而通知當事人到所辦理登記,當事人未登記前,嗣發現其有不得改名之新情事,按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規定,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爰此,本類案件應依據新事實另為處分,不得以原處分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姓名更改2002/3/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7851號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以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3款為由申請改名案件時,是否應協助查詢相對之同姓名者相關資料一案。【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1)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以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為由申請改名案件時,仍請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及內政部72年5月19日72台內戶字第157883號函釋規定,由因同姓名致生本身權益受影響之當事人自行提憑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申辦,俾與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3款之立法意旨相符,並便改名案件不致浮濫。 ?(2)另為保障民眾隱私權,戶政事務所核發相對同姓名者個人之戶籍謄本時應省略記事,若為戶內人口時,戶長個人記事亦須省略,並加蓋「本謄本僅限同姓名申請改名使用」章戳,以維同姓名者之權益。
姓名更改2001/12/25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78133號有關修正「查證姓名條例第12條作業程序」乙案。【說明二】上開作業程序前經本府90年10月16日90府民戶字第293173號函送在案。 【說明三】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國防部刑事資料網頁」業已開發完竣,為利戶政事務所使用該網頁,爰配合修正上開作業程序第四點向國防部查詢部分之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軍法局主動將姓名條例第12條所不得改名情事之資料傳真至內政部。 (二)內政部接到傳真資料後應立即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國防刑事資料網頁建檔。 (三)戶政事事務所受理申請更改姓名案件時,直接接結上開網頁查詢當事人有無不得改名之情事,並列印查詢結果併同姓名變更案件申請書歸檔。
姓名更改2001/12/25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10515號有關戶政事務所核准姓名更改案件,請仍暫依舊制通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有關戶政事務所核准姓名更改案件,請仍暫依舊制通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姓名更改2001/12/21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74314號檢送內政部有關姓名條例第12條第3款規定令影本一份。【內政部令】1、有關姓名條例第12條第3款規定「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執行易科罰金者‧‧」乙節,按刑法第44條規定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是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當事人所受宣告之刑始得以已執行論,從而不受上開條例第12條不得更改姓名之限制。至於未繳納易科罰金而仍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者,仍應受不得更改姓名之限制。 2、若更改姓名當事人稱其罰金已繳納完畢,惟查司法院前案資訊系統該案執行情形未顯示「結案情形為罰金繳清」等文字,則可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繳納狀況,或請當事人提憑繳納罰金收據以資憑辦。
姓名更改2001/12/5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78016號有關我國女子與外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如係於姓名條例修正施行(90年10月15日)之前者,外籍配偶無須變更原登記之中文姓氏,其未成年子女得以母結婚所載外籍配偶之姓氏作為其中文。【內政部令】我國女子與外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如係於姓名條例修正施行(90年10月15日)之前者,外籍配偶無須變更原登記之中文姓氏,其未成年子女得以母結婚登記所載外籍配偶之姓氏作為其中文姓氏,但外籍配偶得以書面申請自願變更其中文姓氏,倘外籍配偶不願出面變更其中姓氏一節,可考量該外籍配偶之本國法相關規定以及我國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等因素,視個案予以論斷。
姓名更改2001/12/5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09909號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14歲以上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而查詢當事人有無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不得更改姓名之情事時,應查明於本條例施行之日(90年10月15)以後之紀錄。【主旨】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14歲以上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而查詢當事人有無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不得更改姓名之情事時,應查明於本條例施行之日(90年10月15)以後之紀錄,不包括施行之日前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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