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美工圖
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姓名更改2003/10/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9336號2003/10/22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20042653號有關謝○珍女士與其未成年女黃○珊之養父黃智雄先生離婚後,以行使親權人身分申請其女改從母姓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92年10月22日法律決字第0920042653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關於婚生子女及養子女之從姓,應依民法第1059條及1078條之規定。至有關申請「改姓」之問題,則應依姓名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為之。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立法精神,其所謂「未成年子女」應包括未成年婚生子女及養子女。準此,夫妻離婚時,如該未成年〈養〉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養〉父或〈養〉母姓不同時,似均有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本案請依上開函釋意旨核處。 【法務部函】【說明二】關於婚生子女及養子女之從姓,應依民法第1059條及第1078條之規定。至有關申請「改姓」之問題,則應依姓名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為之。合先敘明。 【說明三】次按92年6月25日修正公布之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改姓:::3、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查上開規定修法說明,本次修正增訂本項規定係因「子女監護權之歸屬,表示監護權具扶養能力與意願,為落實兩性平權,彰顯追本溯源精神。因此,依上開規定之修法精神,其所謂「未成年子女」應包括未成年婚生子女及養子女。準此,夫妻離婚時,如該未成年〈養〉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養〉父或〈養〉母姓不同時,似均有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惟因姓名條例係屬貴管,本件來函所詢疑義,仍請貴部探求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立法意旨,就具體個案本於職權審認之。
姓名更改2003/10/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2116號有關王先生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其子女是否應隨父改姓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1.被認領者。2.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3.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4.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5.其他依法改姓者。本案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改從母姓以取得原住民身分,其改姓前所生子女如不欲取得原住民身分,無須隨同改姓。
姓名更改2003/10/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89921號有關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後,申請更改其傳統姓名案,業經內政部函釋。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究係姓氏在前名字在後或名字在前姓氏在後或有無使用姓氏等節,按原住民族委員會92年10月8日原民企字第0920029283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原住民族傳統名譜之使用,各族並無統一規範,仍需遵照各族傳統文化習俗定之為宜。有關林00以「歌0‧瑪0琉」回復傳統姓名後,再申請變更其傳統姓名為「戈0」,可否以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申請改名,及是否符合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應由地方政府查明其族別,再請該族專家或耆老協助查明其傳統姓名之取名方式是否符合該族傳統文化。本案請依上開函釋意旨及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處。
姓名更改2003/9/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8128號屏東縣政府請示有關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問題及第12條第2項註記作業案,業經內政部核示如原函說明。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未成年子女於姓名條例修正施行生效日未成年,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姓時已成年,是否適用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乙節,請依本部92年8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20007792號函釋辦理。 【說明三】次按姓名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五年止。由於當事人之入監及出監資料,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上執行「特殊註記資料註銷」後,該入監及出監資料皆不存在,無法據以計算其不得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爰於戶役政資訊系統特殊註記中將增加一項「限制改名」,以註記當事人入監、出監日期、刑期期滿日、有無假釋或縮短刑期等資料,俾利計算不得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至於電腦系統預計於本〈92〉年12月底版本更新,於更新前請以現行人工設簿登記方式列管。
姓名更改2003/9/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8101號有關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改姓,嗣後其父母再結婚,該子女姓氏疑義案,業經內政部函示。【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未成年子女依上開規定申請改姓,嗣後其父母再結婚,其原改姓之事實已發生變更,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符,該子女之姓氏應回歸適用民法第1059條有關子女稱姓之規定。
姓名更改2003/9/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8027號有關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疑義案,業經內政部函示詳如說明二。【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按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不同者,得申請改姓。本案夫妻離婚後由父負擔行使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嗣後父死亡,改由母負擔行使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得依上開規定申請該未成年子女改從母姓。」
姓名更改2003/8/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7792號有關江女士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其女改姓案,業經內政部函示。【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於本條例修正施行〈92年6月27日〉前已離婚,至生效日係尚未成年之子女,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姓時,為已成年者,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本案江女士之女依該款申請改姓案,請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美工圖
[ 第一頁 | 上一頁 ][ 下一頁 | 最後一頁 ]
第113頁 / 共305 頁 (共2131 筆) 每頁顯示 7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