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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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姓名更改2004/10/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1732號2004/10/15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資一字第93078928號有關非現住人口姓名變更登記之通報,無庸通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1年8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100716041號函〈計達〉規定,非現住人口辦理姓名變更登記者,應以紙本通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現該中心業以上開函復略以,非現住人口姓名變更登記通報資料,紙本通報資料無需函知該中心。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說明二】本中心為查核作業需求,定期由貴機關於每年初提供前年度現住人口及遷出國外非現住人口「個人戶籍資料檔」,上開資料個人姓名已為變更後資料,確無紙本通報需求。
姓名更改2004/10/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960號有關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研提業務建議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貴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研提業務建議,核復如下: ?(1)有關查詢當事人更改姓名暨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戶籍資料一節,戶政事務所可由縣(市)政府執行中央個人簡略資料查詢作業(RLSC5400),輸入原姓名查得該資料,或執行中央更改統號資料查詢作業(RLSC5700)、中央更改姓名資料查詢作業(RLSC5600),輸入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原姓名,可查得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資料。 (2)有關建議調升秘書及股長職務列等一節,本部已另案建議銓敘部參採。 (3)有關建議爭取第二批擴大公共服務就業計畫人員,辦理自然人憑證發證業務一節,配合行政院「公共就業方案」於本年7月擬訂「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後續配套措配─自然人憑證發證宣導計畫」,因經費有限,僅分配人力支援至20個發卡業務量大且亟須宣導之戶政事務所各進用臨時人員一人。本部嗣後將配合相關措施積極爭取必要人力,協助各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業務。 (4)有關建議購置辨識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機具分送各戶政事務所一節,按「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草案)」已規畫辦理辨識現行及新式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教育訓練,有關戶政事務所辨識新式國民身分證防偽功能所需機具,將納入全面換證硬體設備案採購;至辨識現行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放大鏡、紫光燈等機具請自行購置(本部93年9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30070609號函諒達)。
姓名更改2004/8/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9385號2004/8/11蒙藏委員會會藏字第0930002620號有關譚○蓮女士申請依姓名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更改姓名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蒙藏委員會前開函略以,藏傳佛教傳統上,對於出世為僧尼的信眾並無頒發所謂之「戒牒」,有關藏傳佛教僧侶身分證明認定方式,得由藏傳佛教寺廟及傳承法座出具證明,並親自簽名。另中華民國密宗薩迦佛學會係本部核准立案之全國性社會團體,併此敘明。
姓名更改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有關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改姓,嗣後其父母再結婚,該子女之姓氏應回歸適用民法第1059條有關子女稱姓之規定。【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有關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改姓,嗣後其父母再結婚,該子女之姓氏應回歸適用民法第1059條有關子女稱姓之規定。 【研處意見】子女稱姓及改姓與一般變更登記尚屬有間,未成年子女父母離婚後再結婚,其子女姓氏之變更,仍應依姓名條例第10條規定,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姓名更改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胡女士76年離婚,夫已另娶妻生子,胡女士一子一女隨母居住、監護,迄今逾十年;又因胡女並無兄弟。故積極提出申請,請求子女辦理改從母姓,以符實際。並傳承「胡」姓子嗣。【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1.胡女士76年離婚,夫已另娶妻生子,胡女士一子一女隨母居住、監護,迄今逾十年;又因胡女並無兄弟。故積極提出申請,請求子女辦理改從母姓,以符實際。並傳承「胡」姓子嗣。 2.胡女士之子係民國71年12月24日生已滿二十歲,雖未結婚但仍因法令而無法如願辦理改從母姓,以傳承「胡」姓子嗣。 【研處意見】1.查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及其施行法第8條第2項規定,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修正之民法第1059條第1項但書母無兄弟約定子女從母姓者,得於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母姓。但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者,不在此限。本案當事人有母無兄弟之情形,得於民法74年6月3日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母姓。 2.至建議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比照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第2項規定給予一年之申請期限乙節,本部業於92年7月30日規定,本條款係針對現已離婚並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婦女之訴求而增列,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離婚,至生效日後申請時尚未成年之子女,亦得適用。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姓名更改2004/6/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7117號有關出世為僧尼後,曾依姓名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申請更改姓名,得否依同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再次申請改名。【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按本部90年11月26日台(90)內戶字第9009745號函略以,提憑中國佛教會頒發三壇大戒授戒證書申請更改姓名者,姓名應依從俗家姓改為『釋○○』〈○○為載於戒牒之法名〉。次按中國佛教會前開函略以:『出家僧眾,如再申請變更法名或字號者,均應依據本會頒發之戒牒證書所載之事項為憑,始可持向戶政機關申請辦理更名。出家僧眾如變更戶籍上之本名為法名時,亦應憑本會頒發之『受戒證書』,使得申請辦理,由於『受戒證書』內頁之欄位註記有『法名』、『字號』,及『俗名』,可供辨識及認定。』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姓名更改2004/6/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6857號新竹市政府請示有關未成年人鄧○佳女士為其未成年子鄧○琮申請改名案。【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按法務部93年5月28日法律字第0930019490號函略以:「按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復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如下:1、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第1項第1款)‧‧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第2項)‧‧』準此,未成年子女之母雖為未成年人且未結婚,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惟因該未成年且未結婚之母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依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不具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故仍應再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為行政程序行為,從而,本件鄧○琮改名案,因鄧○佳女士為其子鄧○琮之法定代理人,自得依姓名條例第十條前段規定提出申請,復因鄧○佳女士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故尚應由鄧○佳女士之法定代理人代其為行政程序行為。」本案請依上開函釋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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