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美工圖
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2003/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73301號有關永康市等戶政事務所研究發展意見案。【說明二】有關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之更新日期由每三日縮短為每日,並將提供資料畫面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乙案,按現行國民身分證領換補資料,因民眾或有同日多次換、補領之情事,需彙集並比對全國各戶政事務所之通報資料,始可更新該網站資料,通常需隔日下午始可更新,惟如遇通信網路品質不佳或戶政單位電腦設備當機時,將遲延資料更新時間;至資料畫面業已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之功能。另機關電話查詢身分證請領情形部分,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提供之國民身分證請領之資料來源係以戶政事務所登載之資料為依據,現行係民眾所持國民身分證上所載之請領日期與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登載日期不符時,機(構)可向戶政事務所電話查詢,戶政事務所應立簿登記查詢人之服務單位、職稱、姓名,經向戶政事務所向其服務單位回查無訛後,得電話予以核對發證紀錄。 【說明三】另有關建議修改電腦戶籍謄本格式,在「里鄰地址」欄分割增列「戶長」姓名欄一節,依現行戶籍謄本格式有現戶、除戶及暫存等全部及部分戶籍謄本,且有民國八十七年前之舊格式及八十七年起之新格式等二類,如申請部分戶籍謄本需增列戶長姓名欄位,將涉及系統處理資料複雜度,恐影響現行作業,不宜採納。至建議列印部分戶籍謄本時,戶長資料不隨同列印一節,俟系統程式修正版更新(最快九十三年三月)後實施。 【說明四】至單身戶收容人可因屋主申請將其戶籍遷離戶籍地而准其委託家屬將戶籍遷移至家屬內一案,仍請依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四)內戶字第8404941號及本部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台(八七)內戶字第8704635號函規定辦理。
國民身分證2003/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3929號有關「身分統一證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整合事宜。【說明二】有關在台居留無國民身分證之外籍.港澳.大陸地區人士及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後,另行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第三碼「6」.「7」.「8」.「9」為區別碼,並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開始啟用。 【說明三】.本部業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以台內戶字第0920066569號函﹝如附件﹞請入出境管理局於定居證上增列「統一證號」,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時,應於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及個人戶籍記事記載「身分統一證號」。 【說明四】.檢附研商身分統一證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整合事宜會議記錄及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台內戶字第0920066569號函影本各一份。※會議紀錄簡略如下:(一)基於相關機關修改程式困難,且須耗費龐大之經費,因此,有關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及臺灣地區旅行證之身分統一證號,仍維持現行配賦方式。(二)在臺居留無國民身分證之外籍.港澳.大陸地區人士及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後,另行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第三碼為區別碼,以「6」作為原始身分為外籍人士之代碼(此類人士包括歸化取得國籍之外國人.回復我國國籍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上之身分統一證號第二碼為C或D),「7」作為海外僑民之代碼,「8」作為港澳居民之代碼.「9」作為大陸人民之代碼。※請警政署與戶政司研議建立身分統一證號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連繫查詢機制。※為利外籍人士取得國籍後,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作業,請本部戶政司於核發取得.回復.歸化國籍一覽表上,加註其身分統一證號。
國民身分證2003/3/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9685號有關年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可否委託父或母一方請領國民身分證事。【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按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略以:『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戶籍法第八條第一項略以:『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爰十四歲以上之未成年,依上開戶籍法第八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得委任其父或母一方為代理人辦理,無須再經父或母另一方同意。」
國民身分證2001/12/5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09713號有關建議民眾遺失國民身分證申請補發新證,又尋獲舊證,不得撤銷補證申請沿用舊證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規定如下:「本部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台(八一)內戶字第八一○五五四七號函,係當事人因繳交之相片不符規定,戶政事務所並未完成新證製發作業,故同意當事人如尋獲舊證,得撤銷補證申請沿用舊證。戶政業務電腦化後,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遺失,戶政事務所依規定受理申請補發,將領證記錄記載於個人戶籍資料,並通報相關機關及提供各界查詢驗證,申報遺失之舊證即註銷,不得再使用。」
國民身分證2000/12/19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8974177號有關檢送研商「加強國民身分證補發作業事宜」會議紀錄,依說明二辦理。內政部訂定之「補發國民身分證作業流程」規定: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需繳交相片二張,一張製作國民身分證,另一張則隨同申請書副本送警察局黏貼口卡片。為提高行政效能及達到便民目的,自即日起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含初、補、換),除依上開規定外請再加收相片一張,黏貼於存所之申請書上,俾以建立當事人影像檔案資料,爾後遇此類案件,即可立即核對人貌,儘速且正確核發國民身分證。
姓名更改098/07/2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40058號有關配合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修正相關作業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一】、有關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業經總統98年7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6491號令公布,戶役政資訊系統98年9月底版本更新前,是項作業辦理程序,本部業以98年7月8日台內戶字第0980131038號函(諒達)貴府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查照在案。【說明二】、歸化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已設戶籍者,依上揭規定得申請並列登記其原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相關登記作業程序補充說明如次:(一)由申請人自行提供原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原外文姓名本即使用英文者,仍應以原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非原外文姓名照錄。(二)本項作業依戶籍法第26條規定,應向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請領國民身分證仍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辦理。(三)各戶政事務所先以維護作業因應,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姓名羅馬拼音資料檔(RLDF047M—RLSC047M)新增當事人羅馬拼音資料,再於個人基本資料檔(RLDF004M—RLSC004M)修正該當人傳統姓名羅馬拼音欄註記為1,嗣後核發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時,當事人姓名欄即列印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資料。另本項登記仍應先以維護作業登載於個人記事檔(RLDF005M—RLSC005M)。(四)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完竣後,戶政事務所應刪除上開維護作業、個人基本資料檔(RLDF004M—RLSC004M)修正該當事人傳統姓名羅馬拼音欄註記為0,再重新登錄版更前已辦理者之申請書資料,記事例登記日期為原申請登記日期。(五)是項登記案件之統計數,於版本更新完竣後,由戶役政資訊系統統計案件數;版本更新前,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計戶政事務所辦理案件數,於每月5日前,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復知本部(電子郵件信箱:moi1376@moi.gov.tw)。
姓名更改2009/01/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18088號有關未成年子女經法院宣告變更姓氏者,得否由父母之一方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姓氏變更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復按法務部97年12月30日法律決字第0970047341號函略以:「本件當事人黎女士之子〈未成年〉改從母姓,業依上開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變更,該裁定已確定,即有其約束力,如由生母一方提憑法院變更子女姓氏之確定裁定申請改姓,核與前開法條規定似無不符。」爰本案得僅由生母一方提憑地方法院變更子女姓氏民事裁定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未成年子女改姓,另 貴局所提修正姓名條例第10條之建議,將納入未來修法時參考。
美工圖
[ 第一頁 | 上一頁 ][ 下一頁 | 最後一頁 ]
第102頁 / 共305 頁 (共2131 筆) 每頁顯示 7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