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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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200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02315號「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4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3年2月4日以台內戶字第0930060231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乙份。【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國民身分證住遷註記欄所載有變更時,應由戶政事務所改註,加蓋承辦人印章。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滅失、遺失或欄位不敷改註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或補發新證;有毀損或欄位不敷改註時,並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因死亡、死亡宣告、撤銷戶籍或註銷戶籍登記者,應將國民身分證繳還戶政事務所,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銷燬之。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4條】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但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初領、補領或換發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之;補發或換發者,並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國民身分證2004/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1687號有關在台原有戶籍之旅外國人出境前未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欲於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可否先行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一案。【內政部】【說明二】本案姜先生可持在台原有戶籍證明,向鄰近之駐外館處申請我國護照,於抵達我國機場或港口時,持上述證明文件向境管局服務站申請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持憑查驗入國,入國後再向原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同時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可出具委託書經駐外館處驗證後,委託他人向最後註銷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配賦統號。
國民身分證2003/11/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55941號有關國民身分證掛失(撤銷掛失)作業流程及申請紀錄表,請依內文規定辦理。【內政部函】【說明一】考量部分民眾遺失國民身分證,無法立即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新證,為減輕民眾對國民身分證遭冒用之焦慮與不安,並即時提供以國民身分證查證當事人身分之相關機關(機關)最新資訊,本部業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查詢網站,增設國民身分證掛失(撤銷掛失)紀錄資料檔,請轉知戶政事務所自文到之日起,受理民眾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 ?【說明二】有關國民身分證掛失(撤銷掛失)作業說明如下:(1)當事人遺失國民身分證申請補發新證前,可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或電話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 (2)當事人如在國外,無法親自或電話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可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委託書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3)當事人(受委託人)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應填寫「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 (4)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依據相關戶籍資料詢問、核對、查證當事人身分(明細戶籍資料查詢作業RLSC3100)後,將「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傳真通報本部,登載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國民身分證掛失紀錄資料檔,提供各界查詢。使用該網站之機關、機構或個人,應加強查證當事人身分。 (5)當事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後,戶政資訊系統將自動移除掛失紀錄,更新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並登載於戶籍資料,戶政事務所無需再通報本部。 ?(6)當事人掛失國民身分證後,如經尋獲,可於申請補發新證前,申請撤銷掛失。申請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之程序,請依照申請掛失之程序辦理。 【說明三】當事人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因尚未申請補發新證,其戶籍資料登載之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不予異動,俟當事人依規定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新證後,再予更新請領紀錄並登載於戶籍資料。該掛失紀錄不作為遺失國民身分證之證明。 【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一、修正「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一)原「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欄位調整如后,修正格式如附件,即日起請依修正後表單辦理掛失(撤銷掛失)案件。1.刪除框外「承辦人」欄位2.調移外框右下方「聯絡電話」及「傳真日期」欄位至表框右上方3.紀錄表右下方增列修正日期(二)上揭紀錄表傳真本司(02-27480756)約一小時後,請於本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www.ris.gov.tw),國民身分證領補換紀錄查詢功能,僅需輸入當事人統號即可查得該筆掛失紀錄,無庸電話確認是否收妥傳真。 二、第十批空白國民身分證配賦方式:(一)按現行空白國民身分證配賦資料展開作業(RLSC2498),空白證起始(截止)號碼共七碼,第一碼為批號,惟僅可輸入數字,為因應第十批空白證批號輸入,將修改程式第一碼可輸入英數字,第十批空白證號第一碼請輸入「A」,第十一批輸入「B」,依此類推。(二)上揭功能預計於本(九十二)年十二月底版本更新。戶政司戶籍作業科 袁00(02)27456604
國民身分證2003/9/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8095號有關建議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案件,無需書面通報各戶政事務所一案,經內政部函示該通報資料仍可資參考防範冒領情事,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說明二】按戶政資訊系統特殊註記作業〈作業代號RLSC1400〉之特殊註記代碼,業訂有代碼「4身分證遭冒領」。戶政事務所如發現國民身分證遭偽冒領案,除移送警察機關偵辦及通報各戶政事務所協尋防範外,應使用上開特殊註記作業,於當事人戶籍資料註記國民身分證遭偽冒領情事。各級主管人員請確實督導同仁辦理戶籍登記等業務時,依規定執行戶籍查詢作業〈作業代號RLSC3100〉驗證申請人或當事人身分,戶籍資料如有特殊或所內註記,應即查明詳情,防範不法偽冒身分。
國民身分證2003/9/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70775號有關高雄縣政府建議當事人辦理遷入登記並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於口卡未寄達遷入地警察局前,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得以傳真方式向原遷出地警察局調閱口卡資料一案。【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為避免當事人之口卡片經影印及傳真後,資料影像不清,無法達到辨識比對之目的。戶政事務所如急需口卡資料,可傳真公文請原遷出地警察局,以最速件影印當事人之口卡函送戶政事務所。另可依當事人前次請領國民身分證紀錄,請原承辦戶政事務所協助查明原請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有無留存相片,並傳真提供交互比對。本部警政署將督導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確實依規定整理口卡相片及移轉口卡事宜。」
國民身分證2003/8/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7284號有關民眾請領國民身分證,可否使用數位相機拍攝之相片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規定如下: (一)、按本部訂頒之「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三點規定:「請領身分證,應繳交相片三張,民眾可自由選擇使用最近二個月內所拍攝黑白或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直四公分,橫二.八公分,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 (二)、現今資訊科技進步,數位相機、電腦印製相片設備及使用方法,日益普遍,相關知識已非專屬技術,民眾請領國民身分證,繳交使用數位相機攝製而成之相片,如符合上開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相片之規定,經戶政事務所查對無誤,可予受理。惟仍不得使用攝影或沖印(列印)等合成技術製作而成,改變請領國民身分證當事人人貌之相片。
國民身分證2006/4/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4761號有關年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委託父或母之一方請領國民分證乙案【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按年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無法親自請領國民身分證,得書面委託父或母之一方辦理,係為解決年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無法親自請領國民身分證所為之規定。上開年滿十四歲未成年人除初.補領國民身分證需親自請領或委由法定代理人辦理外,換領可委託法定代理人以外之人為之,個案如有疑義,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查實辦理。另未成年人申請戶籍登記一節,仍請依照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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