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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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2004/10/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960號有關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研提業務建議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貴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研提業務建議,核復如下: ?(1)有關查詢當事人更改姓名暨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戶籍資料一節,戶政事務所可由縣(市)政府執行中央個人簡略資料查詢作業(RLSC5400),輸入原姓名查得該資料,或執行中央更改統號資料查詢作業(RLSC5700)、中央更改姓名資料查詢作業(RLSC5600),輸入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原姓名,可查得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資料。 (2)有關建議調升秘書及股長職務列等一節,本部已另案建議銓敘部參採。 (3)有關建議爭取第二批擴大公共服務就業計畫人員,辦理自然人憑證發證業務一節,配合行政院「公共就業方案」於本年7月擬訂「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後續配套措配─自然人憑證發證宣導計畫」,因經費有限,僅分配人力支援至20個發卡業務量大且亟須宣導之戶政事務所各進用臨時人員一人。本部嗣後將配合相關措施積極爭取必要人力,協助各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業務。 (4)有關建議購置辨識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機具分送各戶政事務所一節,按「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草案)」已規畫辦理辨識現行及新式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教育訓練,有關戶政事務所辨識新式國民身分證防偽功能所需機具,將納入全面換證硬體設備案採購;至辨識現行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放大鏡、紫光燈等機具請自行購置(本部93年9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30070609號函諒達)。
國民身分證2004/9/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915號有關現行國民身分證背面之「住遷註記」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本部刻研擬修正新式國民身分證格式,預計94年1月至95年6月全面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前半年辦理各項整備工作,次進行一年之換證作業。 【說明二】為減少民眾於全面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前換證之次數,另為充分利用國民身分證「職業」欄之空間,如當事人辦理遷徙登記其國民身分證之「住遷註記」欄已註滿記事,戶政事務所可應當事人要求於「職業」欄空白處,註記住遷資料並加蓋承辦人印章。
國民身分證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製作身分證時,若空白證號碼輸入錯誤時,能否有更改之機會,如因輸入錯誤,空白證號號碼跳200號時,造成身分證總保管簿登記時,有極大困擾。【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製作身分證時,若空白證號碼輸入錯誤時,能否有更改之機會,如因輸入錯誤,空白證號號碼跳200號時,造成身分證總保管簿登記時,有極大困擾。 【研處意見】1.按現行戶政事務所領用之空白證,執行登錄展開作業後,系統即將展開之證號記錄於空白國民身分證使用紀錄檔。 2.該檔案未使用之空白證號,皆可於列印國民身分證時使用,系統無法檢核輸入之空白證號是否即為所持空白證之證號。 3.另考量列印國民身分證時,空白證號未必為連續輸入情況,且空白證號僅供戶政事務所內部稽核運用,並不影響民眾權益,倘輸入錯誤時,可於當事人申請書或相關簿冊(如空白國民身分證使用記錄表)註明即可。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國民身分證2004/4/14內政部台內戶第0930063421號有關委託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業經內政部函示在案,請依函示說明段辦理並宣導。【內政部函】【說明一】配合93年2月4日修正發布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滅失、遺失或欄位不敷改註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或補發新證;有毀損或欄位不敷改註時,並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有關委託他人換發國民身分證一事,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之具體意見,規定如下: (一)本部83年3月4日台(83)內戶字第8376659號函,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如當事人舊證上之相片與換證繳交之相片,可辨識係同一人,得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規定,繼續適用。 〈二〉除因異地辦理戶籍登記(現階段為認領、收養、出生地登記)致國民身分證欄位不敷改註一併申請換發者外,向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不得委託辦理。 【說明二】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仍應確實審慎查對當事人身分、人貌及國民身分證請領、掛失紀錄,並依照「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及本部89年12月19日台(89)內戶字第8974177號函,有關查對請領國民身分證當事人身分及人貌之相關規定辦理。
國民身分證2004/3/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6129號有關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事。【內政部函】【說明二】按93年2月4日修正發布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滅失、遺失或欄位不敷改註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或補發新證;有毀損或欄位不敷改註時,並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有關年滿14歲者請領國民身分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及本部93年2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30060349號函,由當事人申請,但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惟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請領國民身分證,仍請依照92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20004761號函辦理。 【說明三】初領國民身分證,及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檢具醫生或里鄰長證明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及在外縣市就學學生、軍警學校學生、現役軍人檢具就讀學校或部隊長之證明書及委託書,委託直系血親或配偶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等相關規定(本部83年9月29日台(83)內戶字第8304332號函、84年6月29日台(84)內戶字第8403102號函、84年10月13日台(84)內戶字第8488365號函、91年7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10006567號函等)未修正,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說明四】國民身分證得異地申請換發後,是否可委託他人辦理,及戶政事務所受理異地委託辦理換證之防弊措施,請研提具體意見依附件格式填寫後,於93年3月12日前函報本部(請先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moi0732@moi.gov.tw)。
國民身分證2004/2/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0349號有關換證之申請人疑義案。【內容二】按台中縣政府93年2月24日府民戶字第0930049460號函轉內政部93年2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30060349號函影本,關於說明二〈三):「故換證之申請人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由當事人申請辦理。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一節,係針對「換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初領及補發國民身分證則依原規定辦理,請配合。
國民身分證2004/2/18內政部台內戶第0930060349號有關向戶籍所在地以外戶政事務所換發國民身分證一案,業經內政部函示在案,請確實依函示內容辦理並宣導。【內政部函】【說明一】本部93年2月4日台內戶字第09300602315號函送修正發布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滅失、遺失或欄位不敷改註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或補發新證;有毀損或欄位不敷改註時,並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 【說明二】有關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規定如下: (1)依上開規定,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欄位不敷改註時,係「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惟如舊證相片毀損,無法辦識時,為便利核對口卡相片並防範不法冒領國民身分證,是類案件仍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2)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仍應確實審慎查對當事人身分、人貌,國民身分證請領、掛失紀錄,並依照「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及本部89年12月19日台(89)內戶字第8974177號函,有關查對請領國民身分證當事人身分及人貌之相關規定辦理。 (3)國民身分證既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且戶政事務所多已實施中午彈性上班,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較以往更為便利,故換證之申請人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第24條第1項規定由當事人申請辦理。但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本部83年3月4日台(83)內戶字第8376659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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