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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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2005/10/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3554號函轉內政部函復台北縣政府「有關新式國民身分證加蓋領取選舉票戳記一事」。內政部書函【說明二】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原第17條規定略以︰「選舉人選舉票之領取,應在國民身分證上加蓋戳記」,業於94年10月5日修正刪除。另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之「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業刪除上開規定,並以該會94年8月19日中選一字第0943100198號函省、縣(市)選舉委員會(含貴縣選舉委員會)查照在案,相關選舉事務規定或疑義請先洽貴縣選舉委員會。
國民身分證2005/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2574號函轉內政部「修正全面換發國民分證作業期程及相關規定」。【說明二】94年9月28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戶籍法第8條第2項、第3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錄指紋並錄存及不捺錄指紋不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是以,本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不捺錄指紋,並自94年12月21日至95年12月31日止受理民眾申請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有關全面換發國民身證之期程,修正為自93年8月1日至96年6月30日止,各階段作業期程如下︰(一)先期作業自93年8月1日至94年12月20日。(二)換證作業自94年12月21日至95年12月31日。(三)後續作業96年1月1日至96年6月30日。【說明四】配合上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及全面換證期程,內政部刻正賡續辦理修正戶籍法施行細則、國民身分證製發管理要點及全面換發證作業系統設計等相關事宜。另有關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含相關附件)、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新證製證須知、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作業流程等全面換證作業相關規定,內政部業修正完竣(詳如附件)。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有關最近「6個月內」所攝相片之規定,一併修正為最近「1年內」所攝相片。【說明五】各戶政事務所自94年12月21日至95年12月31日,受理民眾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劃,請儘速妥善辦理。
國民身分證2005/9/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3427號有關請領國身分證,戶政事務所為民眾拍照之服務費每人每次新臺幣100元一案。【說明二】為因應偏遠地區及民眾特殊需要,請領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拍照者,應否收費一案,經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等機關討論,咸認戶政事務所拍照係為便民服務,非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事項,屬私法行為,非規費法所稱之規費事項或項目,惟為反映服務及材料成本,收取服務費每人每次新臺幣100元,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民眾,得免繳納,由內政部補助每拍攝1人材料工本費10元。又此拍照僅為請領國民身分證之相片使用,爰不提供底片或相片電子檔案,並配合本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時程及器材設備準備情形自行規劃實施。【說明三】有關戶政事務所替民眾照相收取服務費,應製作收據交申請人一案,因本縣原已有套戶政規費收費系統,為節省印製收據成本及減化戶政事務所作業流程,擬於本縣戶政規費系統,增加「請領國民身分證拍照服務費」項目,經會本縣財政局同意採行,至所收得之收入應切實依預算法等規定悉數解繳縣庫。【說明四】另於本縣原有戶政規費收費系統新增項目「請領國民身分證拍照服務費100元」部份,請貴所規費系統人員自行新增,如有任何問題請逕洽大里市戶政事務所游煥堯(電話:24063251轉203)。
國民身分證2005/10/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8430號有關因特殊情形者,其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得免列印相片一事。【說明二】本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當事人繳交之相片,應與繳交當時之人貌相符,眼、鼻、口、臉、兩耳輪廓以不遮蓋為原則,即正面拍攝時之自然相貌,俾利戶政事務所據以確實核對當事人之人貌。【說明三】戶政事務所受理因特殊情形,申請國民身分證免列印相片,考量尊重當事人意願,維護個人尊嚴及保護個人隱私等原則,內政部詳予規定如下︰(一)顏面傷殘、身心障礙、重病及植物人等,國民身分證上得免列印相片,惟仍應自行繳交或由戶政事務所拍照後將相片黏貼於換證申請書。(二)重度顏面傷殘須經常使用顏面輔具者,其國民身分證上如要列印相片,可繳交使用顏面輔具之相片。(三)視障者可繳交戴有有色眼鏡之相片,或比照上開國民身分證得免列印相片之規定辦理。(四)小耳症患者其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或比照上開國民身分證免列印相片之規定辦理。(五)特殊情形申請國民分證免列印相片者,應提具相關證明,無相關證明者,由戶政事務所查實辦理。【說明四】檢附內政部上開函影本乙份。
國民身分證2005/8/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21501號有關戶政事務所於核發戶籍謄本等戶籍登記資料時,姓名欄位處理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一】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設計姓名欄位上限6個字,造成戶籍謄本將姓名超過6個字之原住民及外籍配偶姓名列印成「見記事欄」之情形。為尊重其姓名權,姓名超過六個字以上者,於其申請戶籍謄本時,戶政事務所應依本部87年3月5日台內戶資推字第8750046號函規定,主動以人工方式改註其姓名,並加蓋校對章。【說明二】按本部92年5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20064130號書函規定,戶口名簿中姓名欄位超過六個字時不再列印「見記事欄」,並提供訊息及該訊息之螢幕傾印功能供人工補註姓名。並於92年12月31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在案。【說明三】現行國民身分證,姓名字數為7至10個字以內,於國民身分證列印作業畫面,開放人工輸入列印,超過10個字者,採人工繕寫方式。新式國民身分證之姓名欄位,姓名字數為6個字以下者,由電腦自動列印;姓名字數為7至15個字者,以人工輸入,由電腦列印,姓名字數為16個字以上者,則以人工方式填寫。如當事人具原住民身分,其羅馬拼音以自左至右橫排之方式並列於中文姓名之正下方,如羅馬拼音在21個字元以上者,則以人工方式填寫。【說明四】至各機關業務需要,由戶政事務所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提供戶籍資料時,戶政事務所先主動查明姓名欄如有「見記事欄」者,應於補正當事人姓名後再提供。另請轉知透過戶政事務所取得戶籍資料之機關﹝單位﹞,當事人姓名欄位如為「見記事欄」時,主動向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補正後再行使用。【說明五】另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學齡兒童名冊姓名欄位擬由6個字擴增至20個字得以電腦列印乙節,本部刻正辦理中,預計本﹝94﹞年12月底版本更新。
國民身分證2005/6/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9820號關於全面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疑義案。【說明二】關於中國回教協會詢問回教婦女戴頭巾皆不露耳,是否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一節,如基於宗教因素需帶頭巾者,得不露兩耳,惟其相片人貌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的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國民身分證2005/6/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9472號關於臺灣地區居留證身分事由欄及定居證附記欄,原依身分所載之「海外僑民」業修正為「無戶籍國民」。【說明二】依內政部92年1月15日召開「研商統一證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整合事宜」會議決議:自92年7月1日起,外來人口申請定居時,由戶政事務所依其身分,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第3碼,配賦6(外國人)、7(海外僑民)、8(港澳居民)、9(大陸人民),其中「海外僑民」依僑務委員會建議,自本(94)年6月1日起修正為「無戶籍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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