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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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遷徙2003/5/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0071號有關[單身戶收容人可因屋主申請將其戶籍遷離戶籍地而准其委託家屬將戶籍遷移至家屬內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規定如下:「有關單身戶收容人之遷徙登記,本部業於九十二年四月廿四日以台內戶字第0920073301號函說明四,仍請依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廿日台(八四)內戶字第8404941號函及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台(八七)內戶字第8704635號函規定辦理。上開二函列入『戶政解釋函令彙編』內『停止適用或不列入解釋函令一覽表』中,係誤刊,本部將於下次抽換本彙編內容時予以更正。至本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台內戶字第0920002083號函,規定監所收容人可填具申請書及備妥相關文件,經監所函送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戶籍登記,得無須委託他人申請,與上開二函係屬二事,併予敘明」。
遷徙2003/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73301號有關永康市等戶政事務所研究發展意見案。【說明二】有關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之更新日期由每三日縮短為每日,並將提供資料畫面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乙案,按現行國民身分證領換補資料,因民眾或有同日多次換、補領之情事,需彙集並比對全國各戶政事務所之通報資料,始可更新該網站資料,通常需隔日下午始可更新,惟如遇通信網路品質不佳或戶政單位電腦設備當機時,將遲延資料更新時間;至資料畫面業已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之功能。另機關電話查詢身分證請領情形部分,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提供之國民身分證請領之資料來源係以戶政事務所登載之資料為依據,現行係民眾所持國民身分證上所載之請領日期與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登載日期不符時,機(構)可向戶政事務所電話查詢,戶政事務所應立簿登記查詢人之服務單位、職稱、姓名,經向戶政事務所向其服務單位回查無訛後,得電話予以核對發證紀錄。 【說明三】另有關建議修改電腦戶籍謄本格式,在「里鄰地址」欄分割增列「戶長」姓名欄一節,依現行戶籍謄本格式有現戶、除戶及暫存等全部及部分戶籍謄本,且有民國八十七年前之舊格式及八十七年起之新格式等二類,如申請部分戶籍謄本需增列戶長姓名欄位,將涉及系統處理資料複雜度,死影響現行作業,不宜採納。至建議列印部分戶籍謄本時,戶長資料不隨同列印一節,俟系統程式修正版更新(最快九十三年三月)後實施。 【說明四】至單身戶收容人可因屋主申請將其戶籍遷離戶籍地而准其委託家屬將戶籍遷移至家屬內一案,仍請依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四)內戶字第8404941號及本部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台(八七)內戶字第8704635號函規定辦理。
遷徙2002/12/30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10098128號修正「遷出戶籍登記申請書」三種格式(戶役政資訊系統報表代號RLRP1320、RLRP1380、RLRP5212)內容及「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二種格式(RLRP1310、RLRP1370)內容。【說明二】:本案依戶籍法用詞,統一「遷出戶籍登記申請書」三種格式(RLRP1320《遷出國外用》、RLRP1380《通訊中斷後處理用》、RLRP5212《遷出地接遷入地通報用》內容『原住地』、『遷出地』、『原住地戶長姓名』、『遷出地戶長姓名』欄位名稱修正為『遷出地』、『遷入地』、『遷出地戶長姓名』、『遷入地戶長姓名【註《遷出國外》該欄位刪除】』;首欄RLRP1320加註《遷出國外》、RLRP1380《通訊中斷後處理》修正為《遷徙中斷》、RLRP5212加註《遷徙通報》)。『統一編號』欄位名稱修正為『國民身分證一編號』。 【說明三】:另「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二種格式(RLRP1310、RLRP1370《通訊中斷後處理用》)內容『原住地』、『原住地戶長姓名』欄位名稱修正為『遷出地』、『遷出地戶長姓名』。又首欄RLRP1370《通訊中斷後處理》修正為《遷徙中斷》。
遷徙2002/10/30內政部內戶司字第0910006003號有關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於民事保護令中取得子女之暫時權利義務行使權時,該被害人得持憑民事保護令辦理子女之遷徙登記一案,請依內政部戶政司函示規定辦理。【說明二】:依戶籍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依上開規定,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於民事保護令中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暫時權利義務行使權時,渠如係以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身分申請該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者,得持憑民事保護令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請協助被害人及同行子女之戶籍保密事宜。
遷徙2002/9/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1734號有關房屋所有權人沈○樺女士持憑房屋所有權狀申請將設籍於該址之房屋所有權人王○正(已出境之單獨生活戶)逕遷至戶政事務所疑義乙案。【說明二】查內政部91年5月6日台內戶字第0910063242號令規定略以:「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時,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一併遷徙,...」上開戶內之出境人口,包含單獨生活戶及全戶之出境人口。因此本案沈○華女士可依上開規定辦理。
遷徙2002/7/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3656號有關日據時期在臺有戶籍持我國護照入境,可否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遷入登記一案。【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說明如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國者,應持原戶籍所在地遷出登記之戶籍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日據時期在臺設有戶籍者,亦係有戶籍國民,渠等如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欲辦理遷入登記者,可參照上開規定,由當事人憑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及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逕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毋庸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並核發入境證副本」。
遷徙2002/7/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5857號有關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將住戶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疑義一案。【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規定如下:「本部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台內戶字第0910063242號令規定略以‧‧『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時,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一併遷徙,‧‧』上開戶內之出境人口,係包含戶長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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