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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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監護2007/10/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48383號2007/10/3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有關臺南縣政府請示郭○汝女士持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辦理其未成年子女陳○薰、陳○潔監護登記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本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96年10月3日內家會字第0960156625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有關戶政機關應否依據民眾所持暫時保護令辦理監護登記及註記暫時監護期間乙節,由於暫時保護令有效期間屬短期且期限不確定,須視通常保護令之撤回、駁回及核發狀況而定,倘貴司基於業管權責同意依據民眾所持暫時保護令辦理監護登記,其註記、變更或撤銷等作業方式,建請參酌本部96年9月28日以台內防字第0960147000號令函頒之『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3條所訂有關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之作業方式辦理。」考量防治家庭暴力,保護被害人權利及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照護意旨,可依暫時保護令所載主文意旨辦理監護登記,事後如有變更,再據以辦理。
監護2007/8/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10861號檢送內政部96年8月6日台內戶字第0960121086號公告有關註銷監護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乙案。【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不在此限:1.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2.經內政部公告指定之項目,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註銷監護登記,自96年10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說明四】檢送旨揭公告暨原函影本各一份。
監護2007/01/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1號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乙案。【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內政部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減少民眾往返奔波,提昇政府效能,有關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及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變更或更正者,自96年2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各1份。
監護2006/3/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53092號有關基隆市政府請示楊○旭先生申請其未成年子女監護登記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楊○旭先生與大陸配偶顏○於大陸地區離婚,其離婚公證書及離婚證均僅記載離婚雙方當事人之資料,有關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歸屬係記載於離婚協議書。依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5年3月20日海隆〈法〉字第0950008873-2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又當事人於大陸地區民政局辦妥離婚登記後,除可持離婚證向當地縣市公證處申辦離婚公證書外,倘該離婚協議書有公證之需要,亦可持該離婚協議書向公證處申辦離婚協議書公證書,該離婚協議書公證書經本會完成驗證並發給證明,可推定為真正;倘戶政機關對該協議書內容有疑義,可請本會向公證員協會查證該協議書真偽。」按上揭函意旨,本案仍請楊○旭先生提憑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離婚協議書辦理未成年子女之監護登記。
監護2005/1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6690號臺北縣政府請示有關法院宣告禁治產裁定案件及禁治產人監護人之監護權,於司法院建置禁治產資料庫完成前,其生效日期為何乙案。【說明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05條第1項規定︰「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自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受送達時發生效力。」爰請各所在司法院完成禁治產資料庫建置前之過渡時期,於收受司法院送宣告禁治產裁定書時,應先函詢法院查明該宣告禁治產裁定是否已送達,以免影響民眾權益。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有關禁治產裁定案件及禁治產人監護人之監護權生效日期一案,業經本部94年10月6日台內戶字第0940015322號函轉司法院秘書長94手9月23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18681號函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在案(本函副本計達)。依上開函於司法院94年底建置禁治產資料庫完成前,戶政事務所收受法院函送宣告禁治產裁定時,於註記當事人之特殊註記為禁治產人前,如對監護權生效日期仍有疑義時,宜先函請法院查明該宣告禁治產裁定已否送達後,再行辦理禁治產特殊註記。內政部函【說明三】相關文號︰93年3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30063163號函(計達)。
監護2005/10/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5322號2005/9/23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18681號高雄市政府請示有關法院宣告禁治產裁定案件及禁治產人監護人之監護權何時生效乙案。內政部【說明二】按司法院秘書長94年9月23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18681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依民事訴訟法第605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自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受送達時發生效力。』,監護人之監護權也自斯時生效。至建議法院於函送宣告禁治產裁定予戶政事務所時,一併函送送達證書或另為註記一事,因本院已建置禁治產資料庫以供查詢,並預計94年底完成建置,屆時即可由該資料庫直接應用介面連結查詢宣告禁治產裁定之宣告及生效日期,毋庸法院另行寄送紙本,故於本院禁治產資料庫建置完成前之過渡時期,仍將依現行做法函送裁定書。」本案請依上開函釋核處。【說明三】相關文號︰92年3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20003771號函(計達)。
監護2005/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3312號2005/1/26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30053731號有關臺北縣政府請示翁○松先生申請改定禁治產人翁○毅之監護人由其長子翁○緯擔任一案。【說明二】依法務部94年1月26日法律決字第0930053731號函略以:「按禁治產人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1095條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至於應向何人辭職,依通說,應向親屬會議為之...查本件來函所附當事人93年11月3日所定監護協議書,係由禁治產人翁○毅君之父、母及其長子三人所立,與上開親屬會議規定不符,是其監護人辭職或撤退似非有效。為本件當事人究否已召集合法親屬會議,仍請先予釐清,如有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之情形,宜由當事人參酌上開說明聲請法院處理之。」本案請依上開函示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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