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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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登記2012/03/16府民戶字第1010050880號函轉內政部101年3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101148652函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1年3月15日實施乙案【說明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1年2月29日北市民戶字第10130577900號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及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3點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說明三】本案菲律賓籍國人李先生與在臺無戶籍國人丁女士現居新北市淡水區,於101年2月14日親持經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結婚證書及新生兒出生證明書至淡水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及出生登記,該所請渠等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即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後再回該所辦理出生登記,後民眾投訴其須往返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實為擾民。為避免民眾奔波勞頓,有關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於國外辦妥結婚或離婚,本人親自持憑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等機關(構)驗證後之結婚、離婚證明文件,比照戶籍法第26條第2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說明四】檢附本部101年3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10114865號公告影本1份。
戶籍登記2012/03/16府民戶字第1010050882號函轉內政訠012/03/15台內戶字第10101220892號函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乙案【說明一】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二】次按本部97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70105578號及98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80116606號公告分別開放「廢止監護登記」、「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及「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輔助宣告」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考量廢止輔助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監護登記本質與上揭登記性質類似,為簡政便民,避免民眾來往奔波,爰開放廢止輔助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監護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自101年5月1日起實施。【說明三】檢附本部101年3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10122089號公告影本1份。
電腦資訊2012/03/16府民戶字第1010050108號函轉內政部2012/03/15台內戶字第1010130914號函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介面及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系統預定於101年3月24日版本更新後增修部分作業, 貴機關如有應用需求,自即日起請以新資料項目表申請【說明一】旨揭系統修改如次:。【說明二】戶籍資料檔案傳輸及磁性媒體交換作業:新增行政區劃及門牌更正登記申請書,相關作業代號前四碼為:FAA1、TAA1。【說明三】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系統新增日治時期簿冊影像查詢功能,相關作業代號前二碼為:A4、A5及A6。。【說明四】役政複檢醫院代碼修改「41退輔會桃園榮民醫院」為「41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50退輔會埔里榮民醫院」為「50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59退輔會永康榮民醫院」為「59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及「43行政院衛生署立竹東分院」為「43臺大醫院竹東分院」。。【說明五】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介面及本部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系統,預定於101年3月23日19時至3月24日3時,進行系統版本更新作業,屆時將停止服務。。【說明六】本案資料項目表單及代碼,請利用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熱門主題服務」之「機關連線資訊」下載(網址:www.ris.gov.tw/164)。。【說明七】副本抄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收文單位副知直轄市、縣(市)層級戶、役政單位,並請 轉知連結機關(單位)。
姓名更改2012/03/20府民戶字第1010052176號函轉內政部2012/03/19台內戶字第1010131631號函有關郭○○女士提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議筆錄辦理未成年之子姓氏變更登記一案【說明一】復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00年12月20日台內戶字第1000246094號函。【說明二】按法務部101年3月13日法律字第10100037000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臨時類提案第1號,曾就法律問題『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定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可否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29條規定,得由當事人成立協議?』提案討論,研討結果多數亦採否定說,其理由略以,該事件倘得由當事人協議,可能造成當事人任意聲請法院變更子女姓氏,據以達成協議後,再提憑法院協議筆錄申請子女改姓,而無次數限制,將使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形同具文,且法院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核屬法院所為公法上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58年台上1502號判例參照),應不得由當事人以協議之方式代之。準此,本件民眾提憑法院協議筆錄辦理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登記,與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立法意旨及非訟事件法第131條之1規定,似有未合。惟具體個案,仍當以法院判定為準。...」本案請依法務部函釋意旨核處。
監護2012/03/21府民戶字第1010053586號函轉內政部2012/03/20台內戶字第1010135113號函有關建議經法院裁判為受監護(輔助)宣告者之共同監護(輔助)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案件之申請人,得以共同申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一案【說明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1年2月23日中市民戶字第101005310號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35條規定:「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第1項)。輔助登記,以輔助人為申請人(第2項)。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第3項)。」同法第47條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第1項)。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第2項)。」【說明三】有關受監護(輔助)宣告者之共同監護(輔助)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者,係經法院裁判確定。為簡政便民,得由共同監護(輔助)人之一方、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人之一方辦理相關登記。【說明四】本部101年3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10112145號書函與核定原函不符,說明三與本函相異之處,係屬系統傳送之誤,特予更正。
電腦資訊2012/03/21府民戶字第1010054494號函轉內政部2012/03/21台內戶字第1010107189號函檢送修正「戶役政資訊系統可攜式儲存媒體使用規定」1份,請加強戶役政資訊系統工作站安全管理【說明一】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戶役政資訊系統安全管理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說明二】邇來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資訊安全監控中心發現部分戶役政單位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工作站使用可攜式儲存媒體含有病毒及惡意程式,為避免影響戶役政資訊系統正常運作,請切實遵守上開資訊安全規定,並依旨揭規定加強資安督考查核,俾確保戶役政資訊系統及資料安全。【說明三】為嚴格控管可攜式儲存媒體之使用,請依旨揭規定所附「戶役政資訊系統使用可攜式儲存媒體控管清冊」及「戶役政資訊系統使用可攜式儲存媒體工作站控管清冊」建立控管資料,並於使用前填具「戶役政資訊系統可攜式儲存媒體使用申請單」(含委外廠商),經單位主管書面同意始得為之。【說明四】爾後如發現不當使用情形,將於內部作業e化系統公告相關單位違規情事,並列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績效評鑑。
認領2012/03/23府民戶字第1010056508號函轉內政部2012/03/22台內戶字第1010127941號函有關建議修改生父認領須提出DNA親子鑑定報告一案【說明一】依據法務部101年3月8日法律決字第10000053870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兼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00年11月23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000028035號函。【說明二】按法務部上開函略以:「認領係生父對於有真實血統聯絡的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具形成權性質,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生母之同意,其行使方式,法律既未明定生父應以訴為之,生父自不必以訴請求。由於認領為不要式行為,極易為之,又係單獨行為,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之承諾,故民法第1066條為期認領之真實,特以明文賦予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以否認權。……認領登記,縱非認領之成立要件,仍屬行政處分,生父之認領及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認領之否認,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第1066條規定所發生之效力,倘欲為戶籍登記,戶政機關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40條、第43條等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本於職權審認之。」【說明三】戶政事務所受理認領登記,考量認領之立法目的,在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原則上審酌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判決認領之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生父撫育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血統真實性之文件資料(如DNA親子鑑定報告),認定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同時生父須與生母約定該非婚生子女之從姓及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至若生父未得生母同意申辦認領,戶政事務所仍先受理認領登記,並將登記情形通知被認領人之生母,俾利生母考量是否依民法第1066條之規定行使否認權;如有生母行方不明或無法提出婚姻狀況證明等特殊案件,則由生父提出親子關係鑑定報告書辦理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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