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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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法規類098/08/11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80091474B號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份條文,定自98年8月14日施行。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份條文,定自98年8月14日施行。 
法規類098/05/05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0980021185號檢送「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及第8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1份。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一項解釋如下:一、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係指於政府准予登記期間,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目前鄉(鎮、市、區)公所均不得受理上開登記。二、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於本法施行前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仍須具備同條項前段所謂「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之法定要件,即須依本法之其他條文規定而具有原住民身分。三、準此,如不具備本法第二條第二款之法定要件,即於政府准予登記期間,未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顯非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謂「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自不得適用同條項後段之「其他原因」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法規類2009/03/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541475號「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1條、第2條、第7條條文,業經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 //gazette.net.gov.tw)下載。 內政部令: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54147號令修正發布第1、2、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第1條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六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第2條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一、閱覽戶籍資料:每次收費新台幣二十元。二、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台幣二十元。三、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台幣一百五十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台幣二十元。四、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收費新台幣十元。第7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類2009/03/0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328473號「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修正發布。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98年3月9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032847號令修正發布,請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 //ga zette.nat.gov.tw)下載。 
法規類2009/02/16法務部法律字第0980700090號函轉法務部訂定「國家賠償事件賠償項目及賠償金額參考基準」乙份(如附件)。法務部函【說明一】、為使各機關順利進行國家賠償事件之協議,爰參酌近年來國家賠償事件有關中央機關之司法實務判決,彙整旨揭參考基準乙份,供各機關未來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參考。【說明二】、各縣市政府併請將旨揭參考基準轉知各鄉鎮市公所。
法規類2009/01/20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707298523號「戶籍更正登記要點」業經內政部於98年1月20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729852號令廢止。【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已於98年1月7日以台內戶字第097 0213623號令修正發布,「戶籍更正登記要點」原條文已納入「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至第18條文內,爰廢止本要點。【說明三】、請各所儘速更新網頁所有關於「戶籍更正登記要點」資訊內容。【說明四】、檢附旨揭廢止令暨內政部原函影本一份。
法規類2009/01/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10708號停止適用「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停止適用「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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