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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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籍歸化2004/7/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7714號有關越南籍人士檢附未載明出生日期之出生證明文件,應如何向該國政府辦理補登資料,始得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乙案。【說明二】依我國駐胡志明市辦事處上揭函略以,經查越南戶籍法第52及53條之規定,越籍人士倘欲申改出生證明書上之出生日期,申請人可持出生證明書正本,戶籍謄本及身分證等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人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嗣再檢具該會所發核准同意書等相關文件向該省司法廳辦理更改登記。
國籍歸化2004/6/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1406號有關越南籍配偶黎○蝶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出生日期疑義一案。【說明二】依內政部警政署上揭函略以,該署為配合國內各機關對外國人欠缺出生年月日案件之處理方式,所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及「外僑入出境資料處理系統」有關外國人欠缺出生月日案件,自該署以93年4月9日警署外字第0930064478號函頒「外僑入出境資料處理系統作業規定」後,統一改以7月1日登錄。另依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上揭函略以,查黎0蝶女士(Le_N00c_D0000p)所持憑入出我國之越南護照出生日期欄僅記載出生年(1974年),該局係依民法第124條第2項規定登載其出生月日為7月1日,俾利後續建檔作業。 【說明三】本案黎0蝶女士檢附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外僑居留證等證明文件均記載其出生日期為1974年7月1日,依上揭查復內容,僅係核發機關為利於資料處理系統之作業或建檔作業而為,為利辨識人別,仍請渠檢附其原屬國政府出具之載有出生日期之出生證明等文件後,再予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事宜。
國籍歸化2004/6/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6951號有關臺北市政府請釋越南籍配偶潘00芝女士提憑其夫許○承先生之「中華民國技術士證」,擬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疑義案。【說明二】按上揭函說明:「2、本案潘00芝女士僅持憑其我國籍配偶許○承先生之丙級「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因無工作或收入等相關證明文件,足資證明渠等於國內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爰請轉知另補提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證明後,再行核處。3、另依本部90年7月6日台(90)內戶字第9006287號函規定,申請人所檢附國內警察機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其核發日期須於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本案潘00芝女士檢附國內警察機關出具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核發日期,請依上揭規定辦理。」
國籍歸化2004/6/4內政部台內尸字第0930006934號有關日本籍張○生之父張○陽先生持憑我駐日館處出具無法喪失日本國籍之證明書,可否受理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說明二】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略以,申請歸化者,應檢附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或依本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先予敘明。 【說明三】本案既經我國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出具日濱(93)證字第437號證明書略以,經洽日本法務省橫濱法務局相關人員獲告,鑒於日本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無邦交且互不承認,爰不受理日本國民以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而申請喪失日本國籍案,故和泉○生無法提出喪籍證明書屬實。依上揭規定,該證明書自得認定屬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
國籍歸化2004/6/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68275號檢送內政部訂定「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發布令及附件各一份,自93年7月1日起施行。檢送內政部訂定「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發布令及附件各一份,自93年7月1日起施行。
國籍歸化2004/5/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6741號貴所陳報越南國人阮氏○絨女士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一案。【說明二】按內政部上揭函說明二:「依案附資料,本案阮氏○絨女士之生父阮○清先生在越南出具之接受書記載:「因為家庭環境,我沒有條件接近女兒,故此我想女兒跟她的母親在一起,‧‧‧」,上揭內容既均未敘明阮先生同意其未成年子女阮氏○絨放棄越南國籍並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該接受書自不得作為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之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基於上揭函釋,本案請通知當事人補正後,再陳報本府核處。 【說明三】檢還阮氏○絨女士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全份。
國籍歸化2004/5/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66521號2004/5/10駐胡志明市辦事處胡字第919號臺北縣政府請釋:有關陳○宏先生之越南籍配偶吳氏○珠女士檢附未載明其出生日期之出生證明文件,擬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一案。【說明二】依外交部駐胡志明市辦事處上揭函略以,經洽吳女士戶籍所在地前江省司法廳告以,早期於越南鄉村偏遠地區,因醫院設備落後且距離遙遠,有些產婦選擇於自宅分娩,俟嬰兒出生長大後始予登報戶口,屆時父母既無嬰兒出生詳實資料,又不記得嬰兒正確出生日期,故報生紙皆以年份記載,而無法載明其出生年月日,惟倘民眾有更改出生日期需要,該廳接受民眾補登資料,倘吳女士欲更改出生證明書上之出生日期,需本人向戶籍地所屬坊、社人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嗣後檢具身分證及出生證明等相關文件至該省司法廳辦理。本案請轉知吳氏○珠女士依上揭查復內容辦理後,再予受理準歸化我國國籍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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