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美工圖
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籍歸化2008/3/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46963號有關越南籍阮氏○翠女士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1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查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我國人之配偶,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此係以其婚姻真實性為前提,先予敘明。【說明三】有關越南籍阮氏○翠女士與國人詹○曄先生婚姻之真實性,依案附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彰化縣專勤隊訪查紀錄表,詹○曄先生稱阮氏○翠女士於93年9月入境來臺後2個多月即與其分居,且1年後離家而行方不明,雖阮氏○翠女士稱係因家暴而離家,惟2人無共同居住之事實顯而易見。另訪查紀錄表亦載明2人正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離婚判決中,雖判決尚未確定,惟其婚姻顯無持續之可能,似不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說明四】爾後類此案件請參照本案之處理原則及本部97年3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70036840號書函送之「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時,疑似虛偽結婚,本部處理方式彙整表」所臚列之方式辦理。
國籍歸化2008/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00071號2007/12/26外交部外條二字第09601233760號有關「MONGOLIA」是否為我國所承認之國家及其中文名稱為何一案。【說明二】依外交部上揭函略以,「MONGOLIA」之中文名稱為「蒙古國」,為我政府所承認之國家。內政部爰於國籍行政資訊系統中新增國家名稱「蒙古」,其國家代號為「94」,俾利作業。
國籍歸化2007/11/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9060號檢送「泰國、緬甸及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儘速申請居留、歸化及定居」訊息稿1份〈如附件〉,請配合加強導。檢送「泰國、緬甸及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儘速申請居留、歸化及定居」訊息稿1份〈如附件〉,請配合加強導。
國籍歸化2007/11/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78181號有關泰國籍女子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未取得我國國籍前,得否依泰國國籍法之規定,申請取得喪失泰國國籍證明文件疑義1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查外交部上揭號函略以:「泰國籍…陳女士之我國籍配偶死亡,在未取得我國國籍前,恐無法向泰國政府申請喪失泰國國籍,惟伊倘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則得依泰國國籍法向泰國內政部提出放棄泰國籍之申請」。是以,泰國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認定符合國籍法第9條但書規定,免附喪失泰國國籍之證明文件。【說明三】惟仍應請其於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補送合法喪失泰國國籍證明文件,報送本部核備,本項核備文件於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時,納入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第4款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其於辦理臺灣地區定居時,仍未檢附上揭喪失泰國國籍文件者,本部除不予許可其在臺定居外,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歸化我國國籍之許可。
國籍歸化2007/1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63597號有關泰國籍林○雅女士為其長女金○婉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疑義1案。【說明二】查國籍法第4條第2項明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母、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亦得申請歸化。」,另查內政部92年10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20008867號函釋略以:「國人陳○駿先生...與越南籍阮○紅女士結婚後,復....收養阮女士非婚生子陳○孝為養子,本案陳○孝尚未成年,且僅養父為我國國民,其生母阮○紅女士亦尚未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不符合上揭國籍法規定,.....。」。本案泰國籍林○雅女士尚未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其女之養父又已死亡,應俟林女士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其女仍係未成年者,方得依國籍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為其女金○婉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國籍歸化2007/10/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8666號有關申請歸化國籍應檢附「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之採認種類1案。內政部函【說明一】為避免外界對於財力證明之採認種類僅限於存款或所得證明之誤解,爰就相關函釋中有關財力證明採認種類歸納整理如下:〈一〉相當財產證明:動產證明〈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股票、政府公債、保單現金價值證明書等〉或不動產證明〈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經濟部核准設立之不動產鑑定公司開具之「不動產鑑定報告書」、稅捐稽徵處核發之地價稅繳款書或財產歸戶清單、稅捐稽徵處核發之房屋稅繳款書〉〈二〉專業技能證明: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如係檢附國人配偶之技能證明者,須再檢附國人配偶擔保其外籍配偶在國內基本生活保障無虞之具結書〉。〈三〉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納稅證明書。〈四〉其他:從事漁業者,可採認由區漁會出具最近1年收入逾新台幣38萬160元之相關所得證明文件或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最近1年收入逾新台幣38萬160元之相關所得證明文件:擔任計程車駕駛者,可出具個人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運執照等證明文件及出具足以負擔其配偶在國內生活保障無虞之相關擔保證明。【說明二】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家庭如提憑財力證明有疑義者,均得即函送本部考量個案實際狀況研議後函復。【說明三】上揭財力證明採認種類業於96年8月8日置於本部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http://www.ris.gov.tw〉公告欄刊載,併予敘明。
國籍歸化2007/9/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46503號有關陳○枝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1案。【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說明二:「依國籍法第3條、第4條及第5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須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有關陳○枝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經_貴府所轄外埔鄉戶政事務所查詢法務部刑事資料查詢系統,案附之刑案資枓前科查註表記載:『陳○枝女士因妨害風化罪案,經臺中地檢96年偵字17084號偵查,厚股承辦』。準此,陳女士是否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顯有疑義,爰請轉知申請人,俟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再行送部辦理。」。【說明三】檢附內政部上開函影本及陳○枝女士原送歸化國籍申請書、證書規費郵政匯票1仟元整及附件全份。
美工圖
[ 第一頁 | 上一頁 ][ 下一頁 | 最後一頁 ]
第137頁 / 共305 頁 (共2131 筆) 每頁顯示 7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