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美工圖
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姓名更改2007/9/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44762號有關高雄市政府建議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姓名逕為辦理出生登記者,嗣後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申請改名,不列入改名次數之計算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應於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惟上開條文並未規定父母無法約定或約定不成時之處理原則,為順利辦理出生登記,並考量姓氏涉及身分關係及兼顧當事人之姓名權,本部爰以96年5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076576號函規定,經申請人抽籤、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者或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者,嗣後父母〈養父母〉約定變更子女姓氏,不計入上開民法修正條文第1059條第4項次數之計算。【說明三】次按姓名條例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前項第6款申請改名者,以2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說明四】姓名係個人對外代表其本人之符號,姓名與個人權利義務之關係,至為密切。爰姓名權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之一。查名字亦為姓名權之一部分,經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姓名並逕為辦理出生登記者,嗣後得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特殊原因」申請改名。惟因其出生登記所使用之姓名,非為當事人父母或相關申請人所選擇,為尊重其姓名權,其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依上開規定申請改名時,得比照本部上開函規定,不計入改名次數之計算。【說明五】另為利日後計算其改名次數,其戶籍登記記事記載為「原逕為出生登記姓名為○○○X年X月X日由本人〈法定代理人〉另立姓名」。
姓名更改2007/9/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41967號函轉內政部復臺北縣政府「有關已結婚之未成年父母,約定其子女姓氏時,應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依上開規定,子女之姓氏應以父母為立約當事人,縱其父或母係未成年人,尚毋庸經未成年父或母之法定代理人同意。
姓名更改2007/9/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6284號2007/8/24法務部法律字第0960027057號有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出生登記從姓及嗣後變更姓氏,適用法令疑義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法務部96年8月24日法律字第0960027057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之規定,並衡酌法規競合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原則。次按原住民身分法第1條、第7條規定:『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第4條第2項及前條第2項、第3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第1項〉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第2項〉第1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第3項〉』關於原住民子女之變更姓氏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之規定,原住民身分法既設有特別規定,自無適用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之餘地。本件有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原從非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嗣後變更為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時,雖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俱有規定,惟依上開說明,原住民身分法上揭規定係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之特別法,揆諸首揭規定,縱於民法第1059條上揭規定修正後,原住民身分法仍應優先適用。」【說明三】依上開意旨,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為取得原住民身分,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辦理出生登記或嗣後變更從姓,應優先適用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惟如變更從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時,應適用民法第1059條規定。又上開變更從姓所適用法條不同,其改姓次數應分別計列。出生登記記事請依記事例代碼930022記載。至變更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者,記事請依記事例代碼171036記載。
姓名更改2007/8/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9512號有關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改名使用同姓名乙案。【說明二】按內政部80年3月22日台〈80〉內戶字第911962號函略以,申報次女出生登記,堅持以與長女同名申報,為免日後產生混淆,不宜受理。另內政部83年4月18日台〈83〉內戶字第8302208號函略以,當事人申請改名與其次女同名,有違姓名條例第6條〈現修正為第7條〉第2款規定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改名之立法意旨,且不符倫理常情,不宜受理。又內政部91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10008866號函略以,當事人申請改名與其直系親屬同名,有違姓名條例規定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改名之立法意旨,且不符倫情常理,不宜辦理。【說明三】依上開規定,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與姓名條例上開規定意旨不符,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請改名時,應確實查核是否有上開情形,以避免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而混淆身分之辨識。【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姓名更改2008/4/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68643號有關當事人姓氏變更後,建議開放異地辦理其子女父母姓名隨同變更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鑑於當事人姓氏變更後,關係人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子女姓氏隨同變更或更正,須至配偶或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不便,且如未能儘速辦理將衍生戶籍資料不正確。本部爰於96年1月3日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號公告新增異地辦理項目,略以:「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96年2月1日起實施。…三、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變更或更正登記。」上開公告之「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係包括辦理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其配偶及子女。旨揭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之建議,得依上開公告規定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姓名更改2008/3/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39753號2008/3/4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70003194號函轉內政部函復高雄縣政府「有關郭○梅、郭○偉、郭○子等3人申請從父姓『蔡』乙案」〈如附件〉。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法務部97年3月4日法律決字第0970003194號函復略以:「按民法第105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依其修訂理由略以:子女之姓氏於出生登記後即已確定,惟為因應情事變更,爰於第2項及第3項增訂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之規定。依來函所述,當事人郭○梅、郭○偉、郭○子等3人係生父郭○盛先生於84年11月7日為蔡○焦女士單獨收養前所生子女,其生父郭○盛被收養時,從養母所冠配偶之姓為蔡○盛,當年郭○梅等3人未能隨同改姓,現彼等均已成年,如經父母之書面同意,申請改從父目前姓氏『蔡』,核與前揭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尚無不合。」本案請依上開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姓名更改2007/11/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2442號有關民法96年5月25日修正施行前,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約定從父姓,其姓氏變更是否計入民法修正後之次數計算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第4項〉…」同法第1059條之1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說明三】次按本部96年11月5日台內戶字第0960173395號略以:「依上開民法第105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改姓者,始列入第4項次數之計算,反之則無第4項次數之計算,且法律不溯及既往,…」爰本案非婚生子女於民法修正施行前由父母約定從父姓,並非依上開民法第1059條規定辦理,自不列入同條第4項規定次數之計算。
美工圖
[ 第一頁 | 上一頁 ][ 下一頁 | 最後一頁 ]
第105頁 / 共305 頁 (共2131 筆) 每頁顯示 7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