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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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法規類2008/1/10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01「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說明一】「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_總統97年1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0841號令公布,檢附修正條文乙份。【說明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779期〈http://www.presedint.gov.tw公報系統〉。【說明三】聯絡人:本部戶政司戶籍行政科陳瑋玲〈02〉2356-5089。
法規類2008/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204575號2001/12/10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012043號關於依戶籍法第53條規定之罰鍰處分,其相關罰鍰與行政執行疑義一案。【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同法第5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下罰鍰。」有關須經法院裁判之戶籍登記事項,如監護、收養、離婚〈裁判離婚〉等登記申請期間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如無正當理由,且逾30日仍不申請者,處以罰鍰。【說明三】另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但書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惟有關罰鍰處分金額為新臺幣300元以下者,請參考行政院90年11月26日台九十法字第057026號、法務部90年12月5日法九十律字第044840號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0年12月10日行執一字第012043號函意旨。【說明四】另查戶籍法第38條規定:「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同法第47條第2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遷徙、出生、死亡、死亡宣告、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有關死亡登記所有適格之申請人戶政事務所均應催告,逾法定期限仍未申報者,罰鍰處分書亦應送達所有適格之申請人。【說明五】檢附行政院90年11月26日台九十法字第057026號、法務部90年12月5日法九十律字第044840號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0年12月10日行執一字第012043號函影本各1份。
法規類2008/1/3臺灣省政府府法一字第0970000048號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條文,業奉總統於96年12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4091號令修正公布。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條文,業奉總統於96年12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4091號令修正公布。
法規類2007/12/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204598號有關姓名條例第6條、第12條業經總統96年12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4101號令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乙份〈如附件〉。姓名條例修正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第六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被認領。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四、其他依法改姓。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第十二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者。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法規類2007/12/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6487號檢送「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乙份。內政部書函【說明二】旨揭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必要時,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或團體依上揭規定,執行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之訪視、調查,向戶政機關查詢戶籍資料時,戶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後,予以協助。
法規類2007/12/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6493號2007/12/13外交部亞太司亞太一字第096012067960號有關韓國政府自明〈97〉年1月1日起廢除「戶籍法」並施行「家族關係法」,採用戶籍登記〈謄本〉新制一案。【說明二】依外交部亞太司96年12月13日亞太一字第096012067960號函略以:「韓國政府為保護個人隱私權,將廢除「戶籍法」,並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家族關係法」,該法將依個人與家族關係分別核發下列5項證明書:1.家族關係證明書、2.個人基本證明書、3.婚姻關係證明書、4.收養關係證明書、5.親養子收養關係證明書等。另韓國政府至本年12月31日〈函〉前核發之戶籍謄本仍將視為有效證明」。
法規類2007/12/1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49號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2區〉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乙份。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2區〉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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