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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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07/7/11內部台內戶字第0960107836號2007/7/3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60400690號檢送「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乙份。內政部函【說明二】「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6年6月23日以署授國字第0960400552號令發布施行,本辦法第3條規定:「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或被收養時,其結婚對象或收養人得持主管機關出具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之戶籍謄本,為填具、核對親屬表之用。」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配合辦理。【說明三】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之戶籍謄本,包含當事人之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六親等旁系血親及五親等旁系姻親,涵蓋範圍甚廣,為保障上列關係人以外之其他戶內人口之隱私權,並避免該戶籍謄本移作他用,請轉知戶政事務所依本辦法核發戶籍謄本時,處理原則如下:(一)核發之戶籍謄本僅限於上開關係人之個人部分謄本。(二)戶政事務所應於該戶籍謄本明顯處載明「本謄本僅提供人工生殖子女結婚對象或收養人查詢使用,不得移為他用。」文字。(三)如核發之戶籍謄本總頁數達2頁以上,應於每頁均載明上列文字,且於換頁處蓋騎縫章,並於最後1頁加蓋戶政事務所章戳。(四)又為使申請人確實依申請目的使用該戶籍謄本,於交付戶籍謄本時,應告知申請人,僅供人工生殖子女結婚對象或收養人查詢使用,不得移為他用。
戶籍謄本2007/7/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02303號有關陳○金先生至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申請代發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尚未掃瞄建檔之除戶戶籍謄本一案。【說明二】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業於94年3月啟用運作,戶政事務所可跨所核發臺灣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戶籍謄本。如簿頁、索引遺漏未建置或錯誤者,應依內政部94年3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6572號函及同年10月6日台內戶字第0940066417號函規定,函送內政部處理。【說明三】有關上開除戶戶籍謄本,如漏未建檔,原戶政事務所傳真之內容仍清晰者,可由受理戶政事務所代為核發。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函送內政部辦理維護之資料,預定96年12月底前建置完竣。
戶籍謄本2007/6/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873753號「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6年6月20日以台內戶字第0960087375號令修正發布。「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6年6月20日以台內戶字第0960087375號令修正發布。
戶籍謄本2007/6/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90925號臺北市政府請示有關持憑法院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應核發「含非現住人口」或「現住人口」之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一案。【說明二】有關持憑載明申請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之法院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應核發「現住人口」之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2007/5/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82169號2007/3/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40649號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申請王金○英戶籍謄本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請依本部96年3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60040649號函意旨,查明該公司所附文件確係符合戶籍法第9條及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後核發王金○英之戶籍謄本,並於該戶籍謄本明顯處分別記載「本謄本僅供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96年度執全字第435、437、438、439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案件使用」字樣,上揭文字下方並加蓋核發戶政事務所章戳。【說明三】另利害關係人申請王○曾、王金○英戶籍謄本案件,戶政事務所如經查明該申請案件係前案核准之同一法院訴訟案件,惟因訴訟程序階段不同,需再次申請王君戶藉謄本,得依利害關係人提憑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可資證明確屬同一案由、案號之法院證明文件,比照本部上揭96年3月14日函意旨,核發王君戶籍謄本,並於該戶籍謄本明顯處記載戶籍謄本之最新用途,及加蓋核發戶政事務所章戳。
戶籍謄本2007/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18438號嘉義縣政府請釋有關台灣票據交換所函查民眾之戶籍資料係適用戶籍法第9條抑或同法第10條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中央銀行96年1月24日台央業字第0960008422號函略以:「台灣票據交換所係依據『中央銀行法』及『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由本行許可設立,以辦理票據交換及相關業務為目的之財團法人,依法受本行管理、監督…。該所辦理退票資料建檔及提供查詢等業務,如遇有支票存款戶提供建檔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及出生日等資料項目有下列疑義,經向開戶之金融業者查證仍無法確認時,為避免因提供錯誤資料損及當事人之權益,該所爰有必要即時向各地戶政機關申請查對相關戶政資料,請各地戶政機關予以協助:〈一〉身分證統一編號數字第1碼〈性別碼〉錯置。〈二〉戶政資訊發生二人身分證統編相同或同一人擁有二個以上之身分證統編。〈三〉票信檔案身分證統編與戶政資訊相同,但姓名不同。〈四〉貴部提供資料為單名,但姓名中間有空格、黑框、造字轉碼難以確定;或出生日期不同等情況,須進一步查證。」本案請參卓上揭函意旨,依戶籍法第10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範本於職權核處。
戶籍謄本2007/01/0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05180號補送內政部95年12月6日台內戶字第0950185166號有關「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令及該處理原則條文〈如附件〉。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一、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三、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四、戶政事務所得設置大宗戶籍謄本窗口,同一申請人每次申請案件達十件以上者,由專人收件,並約定取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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