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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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07/10/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48287號「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修正為「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茲檢送發布令及修正條文。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揭「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3條規定:「被害人得依本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憑載有本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事由之保護令及身分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第1項〉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得由保護令之聲請人為前項之申請。〈第2項〉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有變更者,應由被害人、申請人或相對人持憑保護令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或註銷。〈第3項〉申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註記時,應提供相關戶籍資料供戶政事務所辦理註記。〈第4項〉」【說明三】為配合上揭規定,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作業,業於本〈96〉年9月29日修正在案,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配合辦理。
戶籍謄本2007/9/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43957號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申請王金○英戶籍謄本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請查明該公司所附文件確係符合戶籍法第9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後,核發王金○英之戶籍謄本,並於該戶籍謄本明顯處記載「本謄本僅供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96年度票字第53469號本票裁定事件案件使用」字樣,上揭文字下方並加蓋核發戶政事務所章戳。【說明三】另利害關係人因國內法院訴訟需要,持憑法院證明文件,申請王○曾、王金○英戶籍謄本,請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9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審核無誤後,核發戶籍謄本,免再報部,惟該戶籍謄本明顯處應記載「本謄本僅供○○公司於○○法院辦理○○年○○號○○案件使用」字樣,並於上揭文字下方加蓋核發戶政事務所章戳。
戶籍謄本2007/9/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9557號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養子女可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本生父母及其親屬戶籍謄本一案。【說明二】依戶籍法第9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又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惟養子女如有申辦相關案件需要,必須申請本生父母及其親屬戶籍謄本,經證明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者,得依上揭利害關係人之規定辦理。 
戶籍謄本2007/9/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7463號臺南市政府請釋有關戶長戶內之親屬得否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一案。【說明二】本案申請人如為申請低收入戶補助,宜以戶長名義,提憑戶長委託書或同意書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
戶籍謄本2007/8/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6212號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人工生殖受術夫妻申請戶籍謄本一案。【說明二】依人工生殖法第6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下列親屬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三、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另依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受術夫妻應持醫療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受術妻〈夫〉相關親屬之戶籍謄本,為填具、核對親屬表之用。」依上揭規定,人工生殖受術夫妻申請當事人之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戶籍謄本,應持憑經評核通過之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文件。【說明三】有關迄95年12月止評核通過之人工生殖醫療機構名單,內政部業已登載於「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內部網站公告欄〈網址:http://192.1.0.12/ch3/ch3-1-1.htm1〉。
戶籍謄本2007/8/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09500號「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會銜內政部於96年7月30日以署授國字第0960400556號、台內戶字第0960115387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 1份。【說明二】旨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受術夫妻利用捐贈之精子〈卵子〉實施人工生殖前,應據實填具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親屬系統表。〈第1項〉受術夫妻應持醫療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受術妻〈夫〉相關親屬之戶籍謄本,為填具、核對親屬表之用。〈第二項〉…」請各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配合辦理。【說明三】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之戶籍謄本,包含當事人之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涵蓋範圍甚廣,為保障上列關係人以外之其他戶內人口之隱私權,並避免該戶籍謄本移作他用,請各戶政事務所依本辦法核發戶籍謄本時,處理原則如下:〈一〉核發之戶籍謄本僅限於上開關係人之個人部分謄本。〈二〉戶政事務所應於該戶籍謄本明顯處載明「本謄本僅提供精卵捐贈受術夫妻查詢使用,不得移為他用」文字。〈三〉如核發之戶籍謄本總頁數達2頁以上,應於每頁均載明上列文字,且於換頁處蓋騎縫章,並於最後1頁加蓋戶政事務所章戳。【說明四】又為使申請人確實依申請目的使用該戶籍謄本,於交付戶籍謄本時,應告知申請人,僅供精卵捐贈受術夫妻查詢使用,不得移為他用。
戶籍謄本2007/7/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15666號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廢止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時,於全戶動態記事欄加蓋空戶記事一案。【說明二】按內政部82年9月10日台〈82〉內戶資字第8201071號函略以,電腦列印之戶籍謄本無法顯示空戶資料,可視利害關係人需要,於全戶動態記事欄加蓋章戳方式處理。章戳之內容應記載「民國X年X月X日憑X〈機關〉X字X號函註記空戶」。【說明三】鑑於內政部88年2月10日台〈88〉內戶字第8802548號函略以,「空戶」、「空口」一詞,修正為「全戶遷出未報」及「遷出未報」。有關全戶遷出未報經註記於所內記事欄者,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時,仍可依申請人之申請,於全戶動態記事欄加蓋章戳,惟該章戳內容修正為「民國X年X月X日憑〈機關〉X字X號函註記全戶遷出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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