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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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2005/1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6972號函轉內政部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並請依決議辦理。函轉內政部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說明二】有關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戶政事務所到府服務受理申請換發新證事宜等事項,請依上開會議紀錄決議事項,落實執行。【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影本各乙份。
國民身分證2005/11/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68381號函轉內政部研商「持免費拍照券提前拍照作業、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修正草案及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問答集(Q&A)」會議紀錄,請依會議決議辦理。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本部94年10月26日研商「持免費拍照券提前拍照作業、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修正草案及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問答集(Q&A)」會議紀錄決議(會議決議及其附件隨函影附)辦理。【說明二】有關建議開放異地辦理「父、母姓名變更登記」、「配偶姓名變更登記」、「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同時申請改姓」及「監護登記」一案,本部93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1號函規定,認領、收養登記得異地申辦,又該登記實質上已含姓氏之變更。另終止收養登記,依姓名條例第10條後段規定,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故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得同時辦理被認領人、被收養人、終止收養人之改姓。至其餘各類戶籍登記得否異地辦理,俟全面換證完成後再行研議。【說明三】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全面換證之專案加班費,是否准免受「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之限制一案,本部業另案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儘速函復。【說明四】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問答集(Q&A),置於本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內部網站,請各戶政人員自行下載,熟讀參用;另與民眾相關部分,將置於本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外部網站供一般民眾參閱。
國民身分證2005/1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6488號2005/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15287號函轉內政部函復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患有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無法提具經村(里)長或醫師證明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一案供參。【說明二】內政部94年10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40015287號略以︰「有關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無法提具經村(里)長或醫師證明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一案,當事人如無法取得上開村(里)長或醫師證明,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及協助民眾之立場,主動派員查實後協助辦理…」(本府94年10月18日府民戶字第0940283780號函諒達),上開函里、鄰長或醫師之證明,僅證明當事人有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之情形,至其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一事,無需由里、鄰長或醫師證明。內政部84年6月29日台(84)內戶字第8403102號相異部分停止適用。【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及內政部84年6月29日台內戶字第8403102號函影本各乙份供參。
國民身分證2005/1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6655號有關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請示內政部「因特殊原因者,無法繳交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之相片申請換發新證」一事。【說明二】內政部94年6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400614341號函(本府94年6月20日府民戶字第0940157147號函計達)附「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規劃及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案由三決議︰「傷病昏迷、植物人等換發新證時,仍應繳交相片,惟新證得不列印相片。」【說明三】申請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新證)之相片,以符合新證相片規格為原則。戶政事務所實施到府服務時,如當事人係屬傷病昏迷,植物人、重大疾病、嚴重身心障礙等情形,致確實無法或不宜照相者,依照上開會議決議並考量其身心狀態及個人尊嚴,該當事人得暫繳交健康時所攝不符新證相片規格之相片申請換證,惟該相片僅建檔錄存,不列印於新證。俟當事人康復後,其可繳交符合規格之相片,申請換證並將相片列印於新證。【說明四】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戶政事務所到府服務之作業流程及相關書表,俟內政部訂定後另案函知辦理。【說明五】檢附上開函影本供參。
國民身分證2005/10/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3554號函轉內政部函復台北縣政府「有關新式國民身分證加蓋領取選舉票戳記一事」。內政部書函【說明二】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原第17條規定略以︰「選舉人選舉票之領取,應在國民身分證上加蓋戳記」,業於94年10月5日修正刪除。另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之「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業刪除上開規定,並以該會94年8月19日中選一字第0943100198號函省、縣(市)選舉委員會(含貴縣選舉委員會)查照在案,相關選舉事務規定或疑義請先洽貴縣選舉委員會。
國民身分證2005/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2574號函轉內政部「修正全面換發國民分證作業期程及相關規定」。【說明二】94年9月28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戶籍法第8條第2項、第3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錄指紋並錄存及不捺錄指紋不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是以,本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不捺錄指紋,並自94年12月21日至95年12月31日止受理民眾申請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有關全面換發國民身證之期程,修正為自93年8月1日至96年6月30日止,各階段作業期程如下︰(一)先期作業自93年8月1日至94年12月20日。(二)換證作業自94年12月21日至95年12月31日。(三)後續作業96年1月1日至96年6月30日。【說明四】配合上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及全面換證期程,內政部刻正賡續辦理修正戶籍法施行細則、國民身分證製發管理要點及全面換發證作業系統設計等相關事宜。另有關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含相關附件)、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新證製證須知、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作業流程等全面換證作業相關規定,內政部業修正完竣(詳如附件)。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有關最近「6個月內」所攝相片之規定,一併修正為最近「1年內」所攝相片。【說明五】各戶政事務所自94年12月21日至95年12月31日,受理民眾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劃,請儘速妥善辦理。
國民身分證2005/9/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3427號有關請領國身分證,戶政事務所為民眾拍照之服務費每人每次新臺幣100元一案。【說明二】為因應偏遠地區及民眾特殊需要,請領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拍照者,應否收費一案,經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等機關討論,咸認戶政事務所拍照係為便民服務,非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事項,屬私法行為,非規費法所稱之規費事項或項目,惟為反映服務及材料成本,收取服務費每人每次新臺幣100元,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民眾,得免繳納,由內政部補助每拍攝1人材料工本費10元。又此拍照僅為請領國民身分證之相片使用,爰不提供底片或相片電子檔案,並配合本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時程及器材設備準備情形自行規劃實施。【說明三】有關戶政事務所替民眾照相收取服務費,應製作收據交申請人一案,因本縣原已有套戶政規費收費系統,為節省印製收據成本及減化戶政事務所作業流程,擬於本縣戶政規費系統,增加「請領國民身分證拍照服務費」項目,經會本縣財政局同意採行,至所收得之收入應切實依預算法等規定悉數解繳縣庫。【說明四】另於本縣原有戶政規費收費系統新增項目「請領國民身分證拍照服務費100元」部份,請貴所規費系統人員自行新增,如有任何問題請逕洽大里市戶政事務所游煥堯(電話:24063251轉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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