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 | 機關字號 | 函釋要旨 | 法令內容 |
國民身分證 | 2006/5/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74858號 | 檢送內政部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相關事宜」第4次檢討會議紀錄。 | 檢送內政部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相關事宜」第4次檢討會議紀錄。 |
國民身分證 | 2006/5/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72729號 | 檢送「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13點修正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說明二】為加強管理新式國民身分證製發及查考空白國民身份證、膠膜使用情形,內政部爰修正「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13點規定,各戶政事務所應確實按月辦理。【說明三】另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戶政事務所每日應切實執行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統計表作業並通報至縣政府及內攻部,該作業將列入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工作考核獎懲之評比項目。【說明四】檢送上開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國民身分證 | 2006/3/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42277號1994/1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8304735號 | 有關監所收容人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案。 | 內政部函:有關監所收容人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一案,如經監所查明當事人身分無誤,得依照本部83年11月1日台內戶字第8304735號函規定:「監所收容人申請補發身分證,得出具委託書,經監所證明後,委託配偶或成年血親申請。」辦理。 |
國民身分證 | 2006/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21960號 |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縣政府,有關「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當事人離婚或配偶死亡,申請於國民身分證配偶欄加註原配偶姓名並加註〈離〉或〈歿〉」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93年10月20日本部召開之「研商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宣導要點、製證須知及獎懲規定等草案會議」〈本部93年11月8日台內戶字第0930068308號函附會議紀錄計達〉,「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新證製證須知」草案,新式國民身分證之配偶欄,當事人得申請列離婚或已歿配偶姓名並加註〈離〉或〈歿〉之規定,業經會議主席裁示刪除,依照戶籍登記資料之「配偶」〈姓名〉欄列印,合先敘明。【說明三】有關新式國民身分證配偶欄之列印請依照「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新證製證須知」〈本部94年10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40062574號函計達〉辦理。 |
國民身分證 | 2005/12/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1422號 | 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證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暨「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一份。 | 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證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暨「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一份。 |
國民身分證 | 2005/12/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3479號 | 函轉修正「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如附件〉,並自94年12月21日生效。 | 函轉修正「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如附件〉,並自94年12月21日生效。 |
國民身分證 | 2005/12/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3611號 | 函轉內政部修正「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相關規定乙案。 | 檢送內政部修正「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