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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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2006/08/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30494號有關全面換證得向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之項目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一】邇來屢有民眾反映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可否向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依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另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二】全面換證原則上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但依上開規定,民眾於申請時可同時向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換證,分述如下:(一)認領、收養、出生地登記:得向任一戶政所申辦並同時換發新證。(二)結婚、離婚登記(含結婚冠姓、離婚回復本姓登記):如夫妻雙方戶籍分屬不同轄區者,申請人之一方如至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時,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說明三】有關「全面換證可否向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問答乙題,本部業於95年8月4日修正並置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問答集(Q&A)」項下第10題(內部網站第14題),請自行參考並廣為宣導。
國民身分證2006/08/0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27354號函轉內政部函復彰化縣政府「有關全面換證期間,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發新證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國民身分證之補領,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發,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其如有年邁、患重病或不能行走等,無法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證之特殊情形,請依本部95年7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50118765號函〈計達〉意旨協助辦理補證。當事人如無意識能力,致戶政事務所無法確知其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意思表示,應請其家屬依民法規定選任監護人辦妥監護登記後,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辦理補證。
國民身分證2000/0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18765號函轉內政部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符合全面換證期間到府服務之對象,舊證遺失未居住戶籍地者,得否以行政協助方式異地辦理補發新證或代發一案」。【說明二】依內政部上開函示說明段略以:「....三、當事人如有年邁、患重病或不能行走等,確無法外出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證之特殊情形,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及協助民眾之立埸,派員查實後協助辦理補證事宜。當事人如係屬未按址居住者,得請其依戶籍法規定辦理遷徙登記後,再於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新證;當事人如非屬未按址居住者,有年邁、患重病或不能行走等特殊情形時,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以行政協助方式,函請當事人現住地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後受理其申請補證,俟新證製妥後,再函送當事人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轉發。」各戶政事務所如有相關案件,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說明三】檢送上開函影本1份。
國民身分證2006/07/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15510號函轉內政部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建議夫妻雙方戶籍分屬不同轄區者,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得同時申請換發新證一案」。【說明二】戶籍法第35條規定,結婚登記,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同法第36條前段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另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及同條第3項,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有關夫妻雙方戶籍分屬不同轄區者,申請人之一方如至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應同時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國民身分證2006/07/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13418號函轉內政部復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委託申請國民身分證臨時證明書一案」。【說明二】依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6點規定:「戶政事務所因機具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製作國民身分證予當事人,得發給臨時證明書。」依上開意旨,國民身分證臨時證明書係因應戶政事務所因機具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製作國民身分證時,始發給之。爰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證,於戶政事務所發給新證前申請該臨時證明書,與上開規定不符。至戶政事務所製發上開臨時證明書,應依照受理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當事人不宜委託他人申辦。【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國民身分證2006/07/0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11439號有關已辦理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嗣後復於其配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得否委託其配偶同時辦理異地換證一案。【說明二】依戶籍法第35條規定,結婚登記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次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同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另依內政部95年3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500376431號函〈本府95年3月14日府民戶字第0950066742號計達〉,已領有新證〈94證〉者,嗣後再申請換證者,得委託辦理換證及領取新證。【說明三】檢附內政部95年7月7日台內戶字第0950111439號函影本1份。
國民身分證2006/06/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03658號函轉內政部復彰化縣政府「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換發國民身分證一事」。內政部函【說明二】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3點第2項:「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身分證者,免繳交相片。」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2項:「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收規費。」【說明三】戶政事務所辦理轄區之行政區域調整,民眾如須換證者,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惟配合新式國民身分證採全部封膠護貝之設計,民眾之國民身分證已無法改註行政區域調整後之相關資料,爰戶政事務所派員至行政區域調整後之地區改註戶口名簿相關資料時,應一併備妥換發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受理民眾申請換發新證,免收相片及規費,俟製妥新證後再派員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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