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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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2006/1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87843號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委託父或母申請初、補領國民身分證一事。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得親自或委託父母一方,申請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前經本部92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20004761號函規定在案。【說明三】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補領國民身分證,請依本部上開函規定辦理。另全面換證,當事人未滿14歲,其請領新證、換發新證及領取新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已領有新證〈94證〉者,嗣後再申請換證者得委託辦理換證及領取新證;申請補證者除年滿14歲以上之未成年、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在外縣市就學學生、現役軍人得依規定委託辦理外,其餘應親自辦理,並得委託領取新證〈本部95年3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500376431號函附件,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關事宜」第2次檢討會議紀錄計達〉。
國民身分證2006/11/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84436號有關貴所建議規定辦理遷徙登記換發國民身分證者,檔存相片使用年限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描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申請遷徙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依上開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遷徙登記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經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當事人得免繳交相片。惟如經戶政事務所核對當事人人貌與檔存相片,已有變化且年歲不相當時,得要求當事人依規定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辦理換證。另戶政事務所受理當事人委託辦理遷徙登記並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如認個案有疑義須查對當事人人貌之必要時,自得本於職權要求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
國民身分證2006/10/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71077號有關無意識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一事。【說明二】植物人、重病昏迷及心神喪失等情形之民眾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證,如未向法院聲請禁治產宣告者,得比照內政部95年3月17日召開之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關事宜第3次檢討會議,有關昏迷、植物人及心神喪失民眾之換發新證之決議辦理,由當事人之家屬或實際照顧者,書面申請並切結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遺失屬實並負擔代保管當事人補發新證之全部責任,經戶政事務所核對當事人無訛後補發新證。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辦理補證,如仍有疑義,有必要再加以確認時,可請轄區警員或村、里長確認後辦理。
國民身分證2006/10/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61990號「有關夫妻戶籍分屬不同轄區者,辦理結〈離〉婚登記時,申請人一方如未至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離〉婚登記,得否委託另一方申請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一案」。【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應同時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有夫妻戶籍分屬不同轄區者,申請人之一方如至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應依上開規定,同時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本府95年7月10日府民戶字第0950187987號函、本府95年7月19日府民戶字第0950197664號函、本府95年8月14日府民戶字第0950221365號函計達〉。惟申請人一方如未偕同辦理結〈離〉婚登記,得同時書面委託另一方申請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仍應親自領取新證。至結婚、離婚登記可否由申請人一方辦理,應依戶籍法第35、36及46條規定,本於職權核處。【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國民身分證2006/10/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60881號函轉內政部函復花蓮縣政府「有關民眾舊式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可否保留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民眾換發國民身分證繳回之舊證所貼相片,本部前以87年6月4日台〈87〉內戶字第8704940號函,同意擷取相片交還當事人。【說明三】為利日後查考,擷取相片前該舊證連同相片應先行影印留存,並於舊證銷毀清冊註明相片已交還當事人,避免發生疑義。
國民身分證2006/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60337號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禁治產人之法定監護人,其在國外或國內出具授權書或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禁治產人換發國民身分證事宜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同法第1113條規定:「禁治產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次按本部90年10月17日台〈90〉內戶字第9008766號函轉法務部90年10月3日法90律決字第035820號函略以:「…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係父母因事實上一時或部分無法行使監護權所設之委託監護之規定。其所定『特定事項』,不包括身分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及財產權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等具專屬性之權利義務。…」【說明三】本案禁治產人之法定監護人,委託他人辦理禁治產人換發國民身分證,應無違反上開民法及法務部函釋意旨,「因特定事項」及「於一定期限」之要件,戶政事務所可同意辦理,惟如對該委託行為有疑義時,仍應本於職權查證。
國民身分證2006/09/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43034號檢送「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出生登記案件之疑義」暨「金融機構及電信業者查詢民眾75年版國民身分證資料作業規定」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說明二】有關「金融機構及電信業者查詢民眾75年版國民身分證資料作業規定」,內政部彙整有關單位資料後,將另函實施日期。另各戶政事務所應於每月5日前統計傳真及函文查詢之案件數,以電子郵件〈tchgagl@mail.taichung.gov.tw〉通報本府彙整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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