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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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2007/9/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1263號函轉內政部復高雄縣政府「有關建議因病住院、臥病在床或行動不便、在監人口等特殊情況補、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相片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前項申請,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許可者,得免列印相片。」【說明三】上開但書後段有關免列印相片之規定,除當事人顏面傷殘者外,如有住院醫療、行動不便,不適宜照相之個案,戶政事務所得查實後,本於職權核處,同意免列印相片,惟如經查當事人身分、人貌屬實,且經查對人貌相符、年齡相當,得個案同意沿用檔存相片。至在監人口因性質與上開個案有異,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國民身分證2007/9/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150110號函轉內政部函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建議因役別變更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相片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94年11月25日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相關事宜」會議決議略以,當事人役別欄內容如有變更,無需立即申請換證,俟當事人再次申請換證時,再依據其個人戶籍資料所載之役別列印,另當事人如需變更其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役別,得自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證。【說明三】次按本部96年9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60145291號函發布修正之「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5點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身分證之補領或換領時,當事人原身分證之相片掃瞄建檔取像日期係於1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身分證。但取像日期已逾1年,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而未攜帶相片者,得由戶政事務所當場拍照。」本案請依上開意旨辦理。
國民身分證2007/8/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0717號有關委託辦理遷徙登記致國民身分證換領者,其檔存相片有無1年限制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三】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示,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上開函釋意旨係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爰規定戶長直接代為辦理全戶之換證,無須再出具委託書,惟當事人相片仍須於1年期限內,戶政事務所始得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說明四】另有關受理民眾委託辦理遷徙登記〈含全戶及部分遷徙〉致國民身分證換領者,仍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國民身分證2007/8/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7174號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縣政府「有關民眾辦理遷徙登記,倘若本人未親自到場,應否繳交相片疑義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4年12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40019817號令修正發布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申請遷徙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上開但書意旨係當事人經戶政事務所核對與檔存人貌相符,爰當事人應係親自辦理,而非委託辦理,戶政事務所始有核對、辨識人貌之可能性,合先敘明。【說明三】為擴大便民服務,落實簡政便民及鼓勵當事人親自辦理戶籍登記,爰96年8月6日修正上開但書規定,「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須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減少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時需再繳交相片之不便,凡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者,均無需繳交相片,非僅限於遷徙登記。【說明四】本部96年8月6日台內戶字第0960120935號函修正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3點第1項但書規定,與修正上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但書規定意旨相同,一併敘明。
國民身分證2007/8/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1044號有關旅居國外國民戶籍未辦理遷出〈國外〉登記者,委託申請戶籍登記〈遷徙登記除外〉及換領國民身分證乙案。【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爰當事人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時,應一併換證,拒絕換領國民身分證,其申請戶籍登記不予受理,合先敘明。【說明三】有關旅居國外國民因委託他人辦理戶籍登記〈遷徙登記除外〉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其戶籍未遷出國外並已換領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者,戶政事務所得本於職權受理戶籍登記併同時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委託書內容如無註明委託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由受委託人於委託書空白處切結敘明「受委託人代理委託人辦理戶藉登記並依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負責保管當事人國民身分證並交付之。」並簽名或蓋章,戶政事務所據以受理換領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檔存上揭委託書正本及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俾利查考。【說明四】另當事人在國內委託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比照上開規定辦理。【說明五】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國民身分證2007/8/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5663號有關民眾申請同址分戶或合戶之住址變更登記,其國民身分證是否同時換領疑義乙案。【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按民眾申請同址分戶或合戶之住址變更登記,其戶籍資料雖有異動〈戶號、記事變更等〉,惟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並無變更,無庸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國民身分證2007/8/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1805號有關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換領國民身分證得由戶長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釋略以,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說明三】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並經審核後發給。94年新式國民身分證採全面封膠方式護貝設計以防範不法變造,爰門牌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時,已無法再於該地址欄改註變更內容,須換領新證。【說明四】次按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為政府主動辦理事項,尚無涉民眾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基此,有關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致換領國民身分證時,得比照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釋意旨,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以資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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